第一部分:
將性侵累犯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旨在避免產生更多受害人,促進社會安寧及穩定民眾心理。極刑(死刑)雖屬剝奪他人生存權之刑罰,但若犯人已為累犯並無悔過之心,對其施以死刑為必須採取之措施,如前項所提,此行為之目的在於避免產生更多受害人進一步造成社會不平定。
若犯嫌屬精神喪失或精神狀況不穩定之非完全行為能力人,雖罪行重大,施以死刑則不為適宜之刑罰,所以將其處終身監禁並不得假釋或赦免乃權宜之計,且須配合配套措施以避免浪費國家社會資源。
若因犯人為性侵累犯將之處以死刑或終身監禁有違人權道德權力之規範。檢警及社會三方應以教育代替刑罰,避免剝奪人犯之自由甚至生存之權利。若配合其他相關措施適當且有效性監控人犯之行動即可達到避免產生更多受害人之目的,並不需完全將犯人監禁且與世隔離。
至於精神喪失或精神狀況不穩定之犯人,應將其轉移至相關醫療院所接受治療,
而非一昧將犯人監禁甚至處以死刑。如此便已能大到安定民心之目的。
第二部分:
要實現轉型正義並非單就表面上可見的地方著手就能達成的,移除蔣介石銅像只是表面上、象徵性的舉動,對於轉型正義並無多大實質上的幫助,要是只要移除蔣介石銅像便為實踐轉型正義,那豈不是所有台灣只要有"中正"或是"中山"的學校都應該將名字移除?
如此一來將耗費何等的社會資源及人力?如此就真正的實現了轉型正義嗎?
若要真正實踐轉型正義,最根本之方式應該要從教育著手,讓受初等教育之對象能真正理解何謂"正義",何又謂"轉型正義",如此一來假以時日必能能使轉型正義之真諦普及於民眾心中。再者,對於已經接受高等教育完成者須予以再教育,使之明白何謂轉型正義,讓轉型正義的觀念生根於家庭之中,以家庭教育為主,學校教育為輔,必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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