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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4月13日 星期五

哲四 97113081 李皓軒 哲三 98122224 朱思怡


1.      若機器人,死刑存廢雙方可提出哪些主張以贊成或反對處死機器人?

    針對機器人的刑罰問題,我們認為有一個相當重要的爭議存在其中,那就是「機器人算是人嗎?」而我們認為這個癥結點也會是是否該判其死刑正反兩方的重點爭辯之處。
    首先,讓我們從支持處死該機器人的正方著手,我們認為,正方主張要將其處以極刑的原因可以是因為社會正義、懲罰原則、對家屬有個交代…等等,也就是說,一個機器人如果殺了人,那麼他也應該面對「殺人」所該面對的代價,但是到此,可能會有人提出疑問,處死一個由一堆電子零件所組成的「人」,是否與「除死」一台轎車一樣毫無意義?例如一台從斜坡滑下來的車「殺死了」斜坡下的路人,或是一台螺絲鬆脫的怪手「殺死了」路過的路人,難道我們要判它們死刑?這豈不是相當荒謬?就算判它們死刑,「處死」一台機器到底意義何在?
    對此,我們認為正方的回答可會是,沒錯,我們現有的刑罰規則,都是建立在「對人」的基礎之上,所以如果像是從斜坡上滑下來的汽車,或是螺絲鬆脫的怪手,這種毫無自我意識之物,當然不能夠將其處死;但如果這個殺人的機器人就像電影《變人》中的主角一樣,是一個擁有自我意識,能夠自由思考,並且有自由意志的機器人,那麼,它會殺人一定也是出於自己的意願,既然是一個出於自由意志考量後的行為,那麼也應受我們的法律所規範,也該為該行為負責,亦即,如果這個機器人能夠自行思考,決定自己的行動,那麼他也應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接著讓我們將注意力移到反對方之上,我們認為,反對方之所以反對,可以從兩條路徑出發,首先我們先討論「機器人不是人」這條路徑,正因為我們現有的刑罰規則都是針對人,所以如同上述汽車或怪手的例子,我們並不會去處罰那個機器,因為他們根本就不是人,不論他們有如何的自我意識,它們始終只是一堆電子零件的構成物,處罰他們根本毫無意義,更別說是處死了。
    那麼如果「機器人也算人」呢?這就是我們剛剛所提的第二條路徑,我們認為,這第二條路徑反而更合反對方的胃口,如果機器人也算人,那麼反對方一定也會認為這個算是人的機器人,也應該享有跟人一樣的權利,也就是生存權,就像《變人》的電影中一樣,如果一個機器人能像人一樣有感情有思考,也就是跟人類一模一樣,那她也應該要享有人類同樣享有的權利;因此,不論該機器人是否算是人,反對方都會主張反對處死該名機器人。





2.      若將性侵累犯施以極刑或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或赦免〉,其正反理由?

    對於性侵累犯的懲罰問題,我們認為支持施以極刑或是終生監禁的正方之理由有相當多種,而雖然身邊並沒有實際案例能夠讓我們清楚了解,但是用想像的大概可以揣測出被害者的心情,對於被害者來說,不論是身體或是心裡,一定都會因為這飛來橫禍遭受到莫大的打擊,由其是心理層面,被害人很有可能因為遭受了一次的性侵而在心終留下了陰影,對未來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更何況對方還是個累犯。
    正因為如此,不論是為了希望多少能夠彌補被害人心中的那股不平,或是保護其他有可能被侵害的人,正方都會希望能夠讓這樣的人無法有機會再次加害他人,因此會希望能夠對其處以極刑,而且,若能夠將其處以極刑,對受害者來說,不論是報復或是彌補,或許能稍為的讓受害者心理好過一些;但如果考慮到人權議題,正方也許會退而求其次,選擇將其終生監禁,不論是極刑或是終生監禁,正方的目的都是為了能夠保護其他人免於再次受到傷害。
    而反方施以極刑或是終生監禁的反方之理由,我們想了需多,其終包括了罪刑與刑責應該相符的比例原則、生存權…等等,但是幾乎都無法與毀了一個人的一生相提並論,也就是說這些理由都不夠強力到可以與正方抗衡,除了一點:「精神或生理疾病」。
    如果一個性侵的累犯真的是因為某種神經系統的失常,或是某種生理疾病,導致他根本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也就是說,他所做的一切都是逼不得已的,而且他自己對此也相當痛苦;如果真是如此那麼他所需要的就不是懲罰而是治療,並不是說他完全不需要負起認合責任或是不需接受認合懲罰,而是,如果他真的是逼不得已,那麼這個人的罪刑就不應該被施以極刑或是終生監禁,而是接受治療,並且找出原因,或許能夠將這個原因應用至其他的性侵犯身上,將其治癒,如此一來更能夠有效的保護一般民眾。而這也是我們所能想到反方最能夠與正方抗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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