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罪之累犯應以去勢作為防止犯罪的手段,否則光是自由刑或心理輔導不足以遏止這類罪行。(採取正方立場)
林肯智 99113076
我在報告這一題目時提出了兩項政府可對一性侵累犯實施化學去勢的充分條件。
充分條件1:配合給予性侵害累犯充分的心理輔導并明確告知所有有關化學去勢的詳情后,更生人士若最終決定要進行化學去勢來協助自己克服性侵害的衝動,那麼政府應全力配合并承擔所有醫療費用和協助,包括有責任為更生人士預防和醫治因化學去勢帶來的潛在副作用。
充分條件2:政府將為性侵害累犯的受害者開放以化學去勢作為對性侵害累犯的處罰方式之一。若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透過某種議決要求政府以化學去勢處罰性侵害累犯,那麼政府就有責任替申請者完成這項任務。
在此對這兩個條件作一些說明。用化學去勢抑制性侵累犯的性慾和性能力只能起到協助累犯克制自己再次犯案的作用,而非徹底確保累犯絕不再犯案,因為性侵累犯之所以為性侵累犯,其生理因素往往不是關鍵,其犯罪因素主要來自心理,因此在充分條件1中才會提到“更生人士若最終決定......”表示要先經過累犯本人的同意才能對累犯施加化學去勢,否則若不理會累犯本人的意願而強制實施化學去勢,由於累犯犯案的主要因素來自心理,累犯可能出獄后仍然會用身體以外的器具再次犯案,那麼對社會的安全反而造成更大的威脅。又,充分條件1之所以提議由政府支付與化學去勢相關的所有費用,為的是要提高累犯的改過意願與決心。
充分條件2的提出是為了受害者可能可以因為施害者受到多於自由刑的處罰而獲得某種心理上的補償。亦即,充分條件2是為達到某種程度的罪罰相符而提出的。報告當天老師提問“罪罰相符作為處罰的標準或目標之一是否可行?”報告結束前得出的結論較傾向“罪罰相符不可行”。
關於懲罰的目的有好幾種理論。經典的有應報理論、嚇阻理論、教育理論。在這裡僅作簡單說明。顧名思義,應報理論認為懲罰的目的就是報復,或者也就是充分條件2中所預設的讓受害者可以獲得某種心理上的補償並且達到某種程度的罪罰相符。哲學家康德是這一理論的代表人物。罪罰相符或罪罰之間的比例如何衡量的問題(proportionality)在不同的應報理論之間有不同的說法。由於罪與罰兩者之間的關係根本難以衡量,這是爲什麽陳老師對此理論提出置疑。
嚇阻理論則認為懲罰是爲了讓潛在的犯人或未犯案的人意識到懲罰所帶來的痛苦,從而防止人們犯案。又分為一般嚇阻與特殊嚇阻。一般嚇阻指的就是上述防止未犯案的人犯案。特殊嚇阻則針對防止已犯罪的人再次犯案。教育理論認為懲罰是爲了教育罪犯、要她知錯悔改,將他們關在監獄里教育他們、并給予某些專職的訓練和確保她們出獄后不會再犯案。
顯然這三種理論並非互相衝突。現代法律對懲罰的制定或修正都可以儘量顧及到這三種目的。化學去勢作為性侵害犯的懲罰之一多少都是出於這三種理論的考量。反方提出說爲了減低社會成本(又是社會成本),乾脆將性侵害累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但是懲罰作為教育意義就無法實現,因為罪犯沒有機會重新在社會上生活、沒有重新獲得社會的認可,她的所謂改過自新也就不夠徹底,某個意義上來說,她悔過的權利就被剝奪了。
至於出獄后她是否會再犯,我認為事情也許應該這樣看,會犯錯的人不是只有罪犯,我們每個人都會犯錯。我們也都會希望犯錯后會被給予悔改的機會,但我們同時也無法保證我們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或罪責。成全一個人悔過的機會,某個意義而言,就是在給我們自己悔過的機會,我們不能保證自己不會再犯,當然也就不能期待他人不會再犯,所以無論是自己或他人的犯罪,這個風險都是我們共同在承擔、未來也會一直在承擔,所以沒有理由因為某人犯的罪是性侵害就剝奪了他悔改的機會。我們也同樣沒有理由去迴避承擔他人會再犯案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