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
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10日 星期日
4/23(一)12-人工生殖議題-正方
成員:財精2B-99155217-林凱浩 財精2B-99155245-陳皇羽
題目:「既然擁有子女是一項基本人權,人工生殖應擴及任何想要且願意養育子女的成年人,包括同志與未婚者,而不應限於具婚姻關係之異性戀者。」
大鋼:
一.擁有子女是一項基本權利
二. 人工生殖法對同性戀或未婚者的限制
三.基本人權與人工生殖法的牴觸
四.相關案例
五.結論
一.擁有子女是一項基本權利
就基本人權而言,一般人想要生兒育女是生為人類想繁衍下一代的天性,法律有明文規定只要男女個滿一定的歲數,且雙發都有意願就可以擁有小孩,由於憲法保障人性之尊嚴,確保人民基本生活的權利與尊重,不因個人社會的地位、經濟的地位或者其他外在因素的不同而有影響 。
因此法律並不能限制他人想要擁有子女的權利,就算是同性戀或只是未婚者,如果因為他們的身分特殊而限制她們想要擁有子女的這項權利,反而像是對他們有所歧視,難道他們就不是人嗎?所以就平等原則來說擁有子女應該社為一項基本權利。
二.人工生殖法對 同性戀或未婚者的限制
經由人工生殖法得第7條及第11條之限定,可以發現法案明定人工生殖機構實施手術前,必須先獲得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並將人工生殖子女視為婚生子女。但代理孕母、同性戀者、同居男女、單親等情況,排除適用本法相關規定。
(限制之理由)
現行的人工生殖法,明文規定受孕對象僅限不孕之夫妻,直接排除單身、同志族群,立法竟是基於以下理由--「基於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人工生殖技術應以治療不孕為目的,而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因此我國人工生殖的施行限於不孕夫妻。所以未婚者、單親、同志等都無法要求做人工生殖。」
三.基本人權 與人工生殖法的牴觸
(生存權)
生存權之意義:生命之尊重與生活的延續。
生存權之特質:原權除其固有性外,其效力具有普遍性與永久性。本於憲法對人性尊嚴及人格權之保護,任何人對於自己人格的發展有自決權。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由於人工生殖法草案中限制未婚、失婚、離婚者的生育權,與基本人權之生存權和法務部草擬之「人權基本法」草案,第三十一條明定「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其合法權益應予保障。」中有互相牴觸,因此建議人工生殖法不應只單存的限制於合法夫妻,應開放使同志或未婚者只要是想要生育的人皆可使用人工生殖。
四.相關案例
美國有四個州明文規定單身婦女可以實施人工生殖其理由為:
-單身婦女擁有憲法或自然法所賦予生育權。
-如單身婦女有良好的經濟能力時。
-捐精人為匿名且捐贈資料應予保密的共識下,立法使其成為法律上之父並負擔扶養義務,在事實上顯不公平且矛盾。
(孫吉祥案例)
-2005年9月7日中午,陸軍586旅戰車部隊進行移防作業時,發生戰車暴衝意外,造成孫吉祥上尉連長不幸被撞送醫不治死亡,得年二十九歲。
-女友李幸育要求取精生子的爭議,或是夫死後,妻子想以夫生前儲存的精子生子等情形,均在法律禁止範圍,不可能再發生。
(保守反對立場的理由)
理由1.若同意孫上尉未婚妻進行人工生殖,未來在子女身份確認上會發生問題,並可能影響孩子的人格發展。
理由2.國外就算同意進行死後取精,也要死者生前同意,並且有六個月至一年的等待期,甚至還要經法院判決同意才能施作,因此台灣並不宜貿然進行相關手術。
(反對限制條件之理由)
曾經為殉職連長孫吉祥「留精」,保留其女友李幸育一線「生」機的醫師李茂盛即明確表示,反對限制未婚女性做人工生殖。因為現在自願或非自願的不婚女性越來越多,她們大都仍有「借精」當媽媽的母性渴望;而不少同居男女雖不願結婚,卻也希望能擁有孩子,他們若有不孕困擾時也應受到協助。嚴苛的新法等於扼殺了這些族群生兒育女的權利。
五.結論
在社會風氣日趨開放的情況下,未婚女子接受人工生殖的權益,應受到重視。而人工生殖技術最主要目的是「傳宗接代」,而並非僅限於以治療不孕為目的。
然而解決的方案可參考美國做法,對於有意生育的單身女性與同志必須提出申請,由專業人員鑑定,進行經濟能力、身心狀況評估合格,並經其他家庭成員同意,才能接受人工生殖治療,以保障子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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