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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12日 星期二

擁有子女並非基本人權且不應擴及任何人


擁有子女並非基本人權且不應擴及任何人
98113034 哲三 邱仁頡


何謂人權?
人權並非有一個實際上固有的內涵,而是近年國際上不斷在建構的概念,其根本意含是為保護一個人擁有身為人的基本尊嚴。在此,我將不予特別定義,而是採用國際人權兩公約之內文來做權威說明,及後續討論。

國際人權兩公約之前言︰
本公約締約各國,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布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考慮到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和對他所屬的社會負有義務,應為促進和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茲同意下述各條
                                    



擁有子女是人權嗎?
根據前述國際人權兩公約之前言提到,所謂人權是源於人身固有之尊嚴。換言之,即是擁有子女與否,是否幫助該人確保其固有尊嚴。

對此,我將提出兩個論點來否定擁有子女是為一基本人權。

首先,一對配偶或者是任何一個人,皆不會因為沒有孩子,就讓其人身固有尊嚴遭受傷害,也不會因為他們膝下無子就被社會所排擠,既然這件事情完全無損於其人身故有尊嚴,根據國際人權兩公約對人權的定義,擁有子女當然不是人的基本人全之一。

其二,任何人都不該被其他人所擁有,無論是男女朋友、丈夫妻子還是孩子,皆然。我們擁有的,是我們對他們的關愛,是人與人之間的”聯繫”而非對象本身。故擁有子女當然不是基本人權

因此二者,我主張,擁有子女並非是人的基本人權。




人工生殖不應擴及任何人
以下我將以兩點論述來否定將人工生殖擴及任何人。

首先,根據上一個段落的結論,擁有子女並非人的基本權利,故一對夫妻想要有自己的小孩,卻因為子宮著床困難,我們可以允許他們去做人工生殖。但這種技術並沒有擴及任何人的理由。

既然它並非是一種人權,我們實在沒有必要,積極的去保全它。

第二個論點就比較玄了,在講這個論點前,我們得先有些基本的概念,首先,齊頭式的公平並非真正的公平,真正的公平應該建立在加入了諸多變因後的整體評斷之上。

第二,所謂的選擇,往往不只有你選擇了什麼,同時也包涵了,你選擇了不是什麼。舉例來說,當我決定去吃午餐,並且選擇在麥當勞吃的時候,這不只說明了我選擇了麥當勞,同時也代表,我選擇不要吃肯德基、頂呱呱、丹丹漢堡...等。

回到這個命題,我要說的是,當我們選擇成為同性戀者或終生不娶不婚的同時,也選擇了,我們永遠不可能有自己和伴侶的結晶,兩個精子不能成為一個受精卵,兩個卵子也不可能。

當然,我知道這樣很不公平,不讓同性戀者和未婚者擁有屬於自己的孩子,而其他人能有,這樣很不公平,但我們得回過頭來看,這真的這麼不公平嗎?

我們怎麼能一邊享受著油炸食物的絕妙的口感,卻又說自己不想變胖;我們怎麼能一邊陪女朋友逛街又同時能夠玩暗黑破壞神呢,這太強人所難了。

確實,在選擇成為同性戀者或者終身未婚者的同時,也選擇放棄了擁有屬於自己的孩子這像權力,但這並非一種剝奪,而是一種取捨。

一個未婚者,確實沒辦法有屬於自己的孩子,但能保有屬於他自己風流而快活的單身生活,而不用面對成立家庭後各種情感上的磨難,也無需承受夫妻雙方遇上困難時把經濟重擔一肩扛起的壓力。

而一對同性戀者,確實也沒辦法有屬於自己的孩子,但能享有最純淨的愛,雖然不能親吻孩子那肥胖短小的手指,可還能擁抱深愛的彼此,這可能是許多異性戀者終其所生都無法擁有的。

所以我說這個是取捨的問題。




結論

容我只用一句話作結,

人生,就註定是場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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