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主張
為何我們在社區巷道內日常作息都要被監視器拍攝下來,讓相關人員觀察我們的一舉一動?
難道我們真的沒有其他選擇,而只能生活在這種無所遁逃於監視器的社會中嗎?
隱私權是否被保障?
大法官釋字第585號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但是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條(以攝影、科技工具或裝設監視器蒐集資料)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
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
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監視器VS隱私權
英國國內裝設的監視器數量高居全球第一
英國政府不僅是全球第一個積極推動裝設監視器,同時也是監視器密度最高的國家,每週平均以三百部的速度持續在公共與私人場所架設,倫敦當局以保護人民安全為由,為監視器的適法性背書,事實上,犯罪率並未因此大幅下跌,監視器侵犯市民隱私權更使民眾反感。
民國97年內政部實行:
「社區安全e化聯防機制──錄影監視系統整合」逐年編列特別預算,要在全國各治安要點加裝四萬多支監視器,以構築「電子城牆」。
民國98年內政部實行:
「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推行方案」「天羅地網」(補助各鄰里架設監視系統)
這些計畫僅因在當時的輿論壓力之下倉促推出,對於裝設監視系統應有的規範與相關配套措施之討論與安排,完全付之闕如,直到「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才被賦予了架設的法律依據。
結論
如果沒有經過人們討論的政治過程,沒有建立一套管理資訊的規範,則所謂安全或受到監視,會因為階級、種族、性別與年齡而呈顯不均衡的分佈。
如果沒有明確的規範,只要有接近資訊權力的人,都可以擁有像壹週刊記者同樣的能力,去拼湊他人的行動軌跡。
相關閱讀
電影:楚門的世界--1998
小說:一九八四--1949,George Orwell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