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
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12日 星期二
社會負擔與重度智障
經醫學判定為重度智障或患遺傳性疾病的患者,由於無力自營生活,實不應生育子女,加重社會負擔。因此,應由國家全面強迫結紮,並由接受終生照護(反方)
林肯智 99113076
先簡單討論一下國家的意義。通常談到國家,應該很難不想到國家是有邊界的。要說沒有邊界就沒有國家幾乎不為過。但是國家作為有領土邊界的政治實體從原則上來講是不正當的。每個人都生而平等、且都享有同等的權利與自由,那麼所有有關人權的論述或主張就必然是普遍適用於每一個人身上而不受限於國界。因此去除國界也是我們應該追求的理想,這也就意味著作為有領土界限的政治實體的國家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和正當性,所以要求國家執行任何義務也就不會是正當的,要求國家對重度智障者進行結紮當然同樣不正當。
論述國家的正當性一直都是政治哲學的主要議題之一。作為政治哲學中主要思潮之一的自由主義針對國家的正當性提出了各種理論。但是台灣的政治學者江宜樺在其著作《自由主義、民族主義與國家認同》里就批評過自由主義的不一致,他認為自由主義者若宣稱自由主義的理念理論是普遍適用於每個個人身上的話,那麼自由主義者就不應該持有對國家的認同而應該轉向主張世界大同。我同意江宜樺的說法,我覺得若將自由主義中許多對國家的論述或主張改換成對政府的論述會更符合自由主義的理念。
所以如果將國家理解成政府的話,這時候我們是否就有更合理的基礎去要求國家(其實就是政府)對重度智障者進行結紮以減輕社會負擔?
根據自由主義的一個流派——自由至上主義(Libertarianism)——的主張,對於這一問題的回應則是簡單而直接:沒有。自由至上主義強調最好的政府就是最小的政府。所謂最小政府指的是其功能僅止於保護公民的安全以及確保公民的自由不受到侵犯,除此之外別無其它功用。可惜這種意義的政府排除了政府在一個社會里可以起到的積極作用(例如各種公共建設)。不知是幸或不幸,至今沒有哪一種政府是這種意義的政府,但是自由至上主義的主張仍具有啟發性,就今天的題目我們可以問,對重度智障者進行結紮是在保護公民的安全嗎?或是在確保公民的自由不受到侵犯?顯然這兩者都不是。因此政府若對重度智障者進行結紮其實已經逾越了政府的權限。
但是這個題目其實暗示了若對重度智障者進行結紮,可能可以減輕社會負擔。也就是說,我們希望政府除了維護治安之外,也能進一步地積極為這個社會做更多的事,也就是逾越自由至上主義所不容許的政府的權限來為這個社會做更多的事。針對現在這個題目,這件事就是為重度智障者進行結紮,目的是減輕社會負擔。
在辯論這個題目時,我對社會負擔的理解幾乎都集中在社會需要花很多錢來幫忙照顧重度智障者無力照顧的孩子,而且這些孩子有極大可能也會遺傳父母的智力障礙,因此如果政府對重度智障者進行結紮的話,就可以為公眾省下一筆開銷。其實陳老師也說了,每一個人的生活起居都不是在真空中進行的,我們今天看似習以為常的生活方式其實是依靠政府在社會上的各種硬軟體的建設才可能展開,而如果政府沒有錢,就根本不可能會有這些建設,羊毛出在羊身上,這些錢當然還是來自於我們自己,而這個題目之所以有討論的價值與必要,其實就是出於考量到我們應該將錢優先花在什麼地方才是最恰當。
我當時反對為重度智障者進行結紮更進一步所使用的理由是,我們不應該純粹為了省錢就要奪走重度智障者的生殖力。但是正方反駁說,重度智障者沒有自主能力,他們並不知道生育孩子是怎麼一回事,他們只是有性衝動並且在意外的情況下將小孩生下,因此對他們結紮並給予終生照護可以替社會省卻許多麻煩。陳老師則表態說,我若集中討論“社會負擔”中的“負擔”對我的論述比較有利。“負擔”除了指金錢上的負擔,也還可以包括其它類型的負擔。罪案的發生同樣也讓社會承受負擔,但是除了幾種特定的罪犯之外,我們大多都不會對罪犯施加類似結紮那樣會對身體具有“侵入性”的懲罰,但是我們卻想要對沒有犯罪的重度智障者進行這種在身體上具有侵入性的行動,對比之下,這個行動太不公平,因此不應為之。
或許真的是因為與懲罰罪犯的情形作比較,又用上“侵入性”這個形容使得反對為重度智障者結紮更具有說服力。但是事後再回想,我發現其實和我的論述差不多,我只是沒有用上“侵入性”的形容。除此之外就是,陳老師擴大了“負擔”的意義,並且和懲罰罪犯的情形作對比。不過我一直嘗試要作一個更強的主張:就算沒有懲罰罪犯的情形供我們作比較,我們也不應該對重度智障者進行這種“侵入性”的行為。
在報告時,我也針對“社會”這個概念作了討論。如果是我們自己建造了這樣一個社會的因果關係迫使我們會基於省錢的理由而想要對重度智障者進行結紮,那麼我們也許應該回歸到最原點去檢視這種社會究竟是不是一個好的社會,或者是不是一個我們想要的社會。我想我們應該都會說,一個從來不會因為省錢的理由而去討論該不該對重度智障者進行結紮的社會,顯然是一個比我們當下在討論這個議題的社會還要善良。對於善的追求應該是一個社會的目標之一,如何在資源有限的情形下,可以顧全到每一個人的同時,也不會因為資源不足而對某些條件特殊的公民進行某種侵入性的行為,畢竟是讓我們過渡到一個更良善的社會所必須經歷的考驗。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另外補充的是,自由至上主義對政府的合法性主要(或者是唯一)建立在對財產權的保護的基礎上,因此對自由至上主義者而言,政府逾越這個基礎而為社會做的其它事都是不合法或不正當的。我個人是蠻樂意接受一個管得越少越好的政府,但是不是只能建立在只保護財產權的基礎上,關於這一點我還在思索中。如果沒有財產權、政府也不再需要保護財產權的話,那麼這個政府還有什麽事好做呢?我想這可能就要回到上述的我們究竟想要怎樣一個社會的問題上了。更具體的,沒有財產權、沒有私有制的社會是怎樣的一個社會?我們有沒有辦法想像這樣一個社會?我不知道,下文也許可以提供一些答案。
回覆刪除http://commentshk.blogspot.tw/2011/11/blog-post_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