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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11日 星期一

一34學期報告(人工生殖應擴及同志與未婚者-法官)

34學期報告(人工生殖應擴及同志與未婚者-法官)    

企三B 98153244 郭琬怡
題目「既然擁有子女是一項基本人權,人工生殖應擴及任何想要且願意養育子女的成年人,包括同志與未婚者,而不應限於具婚姻關係之異性戀者。」
請先論說擁有子女是否為一項基本人權,本題不涉及領養。請反方假定自己就是同志或未婚者。

正方論點:
1.      婚姻制度不是絕對保證小孩人格健全的方式。
2.      研究指出在同志家庭成長的小孩的行為表現與人格成長,與一般家庭的孩子沒有兩樣;反倒在性別觀念上更懂得尊重別人。
3.      人工生殖應建立在有意願且有能力撫養的前提下,和是不是同性夫妻或單身者沒有主要關係。

反方論點:
1.      同志小孩容易性別矛盾、在外面社會容易被欺負。
2.      同志基因有可能會遺傳,父母不希望小孩和自己有同樣遭遇。
3.      人工生殖不知道精卵提供者是誰,未來小孩難以尋根。
4.      單親者執行人工生殖,剝奪了小孩擁有爸媽的權利。

法官提問:
正方:
1.      正方指出婚姻家庭不一定安全,不認為婚姻是必要的,那想請問如果反對婚姻的話,正方有沒有什麼建議替代方案來審核人工生殖?會不會和同性婚姻相衝突?
反方:
1.     我覺得反方的論點在於因為同性家庭受歧視、不被接受,擔心小孩未來會受苦而反對,想請問因為擔心未來會受到的苦難而反對一件正當的事情是對的嗎?
2.     之後提到會影響到小孩擁有父母的權利,想請問小孩擁有父母的權利和一個成年人擁有小孩的權利孰輕孰重?離婚也會影響到小孩擁有父母的權利,所以我們應該禁止離婚嗎?

正方總結:
擁有子女的權利是建構在許多不同的條件基礎上,而人工受孕只是擁有小孩的一種方式,我們可以透過訂定契約來保障父母雙方與小孩的權益。人工受孕應建立在有意願撫養、有能力撫養、有義務撫養三個前提之下。
結論:擁有子女需要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但不受限於單身者或是同性戀父母。

反方總結:
父母不可能永遠保護子女不受到外面社會的不公平對待與歧視,所以反方認為做父母的還是以小孩最為重要,經過重重考量,反方認為擁有小孩是有界限的,所以反對人工生殖範圍拓及至同性戀者及未婚者!!

討埨與想法:
一開始我們必須先定義擁有子女到底算不算基本人權,我們不能一昧地將什麼權力都說成基本人權,我認為基本人權應該要做到保障每一個人最起碼的尊嚴,不可侵犯而且國家有道德義務須保障人人都有,例如身體自主權或生命權。在這樣的前提下擁有子女好像不太能夠被稱為基本人權,正反雙方也都認同擁有子女能算一項權益,但是不能算是基本人權。
另外,我覺得要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必須先定義人工生殖的範疇與方法,我認為目前人工生殖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種:
1.      使用不孕夫妻中夫的精子和妻的卵子,於試管中形成受精卵後再植入妻的子宮內著床。
2.      使用不孕夫妻中夫的精子和妻的卵子,形成受精卵後再植入代理孕母的子宮內著床。
3.      其中一方使用捐精或捐卵,形成受精卵後再植入妻的子宮內著床。
4.      其中一方使用捐精或捐卵,形成受精卵後再植入代理孕母的子宮內著床。
目前我們國內如工生殖法所規範施行的主要是第3種方式,明定實施人工生殖須以夫妻為限,且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重大遺傳性疾病,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可以使用捐贈的精卵,但代理孕母、同性戀者、同居男女、單親等情況,排除適用本法相關規定。
但是如果討論到要將人工生殖擴及同志伴侶和未婚者的話,人工生殖主要就是第3及第4種方式,而且第3種方式大概只有單身女性和女同性伴侶才有使用的機會,大抵都需要藉由代理孕母的幫助。
在課堂中也討論到男同性戀伴侶的生育問題,一般而言,男同性戀伴侶因為沒有子宮所以生小孩勢必與代理孕母有關,討論到男人有沒有辦法懷孕的問題,理論上是不可能的,因為男人缺乏子宮。不過,如果有辦法讓受精卵在腹腔內著床生長,當然也有可能讓男子懷孕,只是懷孕過程危機重重,隨時有可能大出血,有致命性的風險。順帶一題目前所查到的幾個"孕父的資料都是原本就有子宮器官的個案,和男人懷孕不大相同。
其實我覺得大部分針對同志和未婚者的問題透過完善的制度或政策制定都能夠解決或改善,雖然我國對於代理孕母尚未有相關的法律規範與保障。但就目前的人工生殖法就有規範相關遺傳疾病相關、受試夫妻和精卵捐贈人的身分(主要有年齡、身心理狀況、家族及病史等以確保人工生殖的安全性及穩定性) (78),並記錄其相關身分資料等等(914),所以不需要擔心遺傳疾病或查找不到生父生母的問題。對於親屬關係也有相關規範,甚至還有「防外遇條款」,明定受術夫妻或捐贈人均不得指定人工生殖施行對象。
我認為對於人工生殖相關法規需要謹慎考慮的原因還有因為政府需要提撥經費以及和相關機構去協助不孕夫妻或想要擁有子女的人進行人工生殖,基本上我認同正方所說人工生殖可以延伸到有意願扶養子女及有能力扶養子女的成年人,而不限制單身或同性伴侶,而有能力扶養子女的限制為了避免人工生殖成為有錢人的特權,可以一較低水準的所得證明做為限制。而目前人工生殖法就有考慮到受試夫妻的身心理狀況,除了所得問題,受試夫妻也應該具備好好照顧小孩的能力。
老師讓反方假設自己就是同志或未婚者讓我覺得很特別,這讓我想到之前看到看過的一個故事,某名低調同志說雖然他身邊的人、上司、同事知道他是同志,不過大家基本上都相安無事,也沒有發生什麼摩擦,但是因為有些同志致力於參加遊行運動、演講宣傳,因此局勢變得沸沸揚揚,害的辦公室內的氣氛也變得很尷尬,他指責其他同志們太高調了,害得大隱隱於市的其他同志們受到牽連。
讓我發現原來同一族群的人也不一定會支持族群去爭取獲得應有的權利,但是就這個故事我仍舊覺得有些想法讓我感覺有點自私,我覺得權利本來就是爭取來的,沒有前人的努力我們的社會不會是有人權,想想以前的奴隸制度、童工、女性無權的社會就能夠知道。比起以前的流血抗爭,現今台灣社會的相關人權運動已經和平很多,也不須付出巨額的成本與風險。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支持社會觀念與法律往更加重視所以人的人權、更加平等、更能尊重他人的地方走,而不是因為擔心、害怕或是社會成本問題而甘於現狀。
我們都知道台灣社會的尊重多元性別觀念不夠、社會環境對不同性別的人不夠友善,所以是因為大多數人都歧視同性戀嗎?不,我覺得是因為大家都漠視這些問題,大家覺得這些應該沒這麼嚴重吧。這事實上不只是,而是包含整個跨性別族群(LGBT)的問題,我覺得就是這樣的漠視害的那一部分特殊族群受到壓迫與欺凌,就好比假如今天在捷運站有女生遭性騷擾,大部分的人(還是只有女生?)聽到都會群情激憤,代表女性意識的提升,也有相關性騷擾防治法的保護。但是對於持續不段的同志及跨性別者的霸凌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

參考資料:
代理孕母如何幫助別人懷孕?http://blog.roodo.com/icsiivf/archives/5603025.html
身體自主權vs.生育權。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67243
美變性男子懷孕上癮生第三胎。http://lady.people.com.cn/BIG5/12339208.html
立法通過/人工生殖 限定不孕夫妻。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r/6/today-life1.htm
全國法規資料庫>人工生殖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24
民國八十七年台灣地區人工協助生殖施術情形。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373&now_fod_list_no=1172&level_no=3&doc_no=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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