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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10日 星期日

試管嬰兒有權知道基因父母的身分, 這項權利高於精卵捐贈者的隱私權! (一12期中報告)

「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親生(基因)父母的身分,這項權利高於精卵捐贈者的隱私權。」
正方:朱威綸、周志駿、洪孟辰

    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即揭示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所有涉及子女的措施均須以其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
    我國親子法也確立了以子女為本位的權力主體
    587解釋文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
    我國大法官解釋第587號引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有提到『應儘可能讓子女知悉父母身分』,所謂的父母不應該只是侷限在法律上與社會上的父母,我們應該也要讓子女知道基因父母的身分
    人格權
    人格權是非財產權的一種,指與人的存在價值或尊嚴有關之權利。在民法上,分為一般人格權與特別人格權。特別人格權是一般人格權中,一項隨時空推進,認為需要特別彰顯名稱予以保 護之非財產權。
    例如: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即是特別人格權。
    1人格權基本概念
    .人格權包括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在各種法領域中都受到重視,
    .人格權的法律意義,其乃是主體依法固有的權利,以「人格利益」為客體,且係維護主體的資格及能力有著密切的聯繫。因而生命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健康權、榮譽權等均包括在內。
    3.人格權的特質:不可拋棄性、不可移轉性、不可侵害性。

血緣連結並非建立親子關係之絕對因素
親子關係很大部分是從,教養、教育與實質生活因素親子關係

    Johnson案中,受術夫妻使用了精子銀行所提供之精子進行人工生殖,所產生之子女卻出現了自體顯性遺傳之多囊性腎臟病,這是一種晚發性的遺傳疾病,大部分為四十歲以後發病,可能導致腎臟惡化,甚至需要洗腎
    基於精子銀行錯誤宣稱已對該精子進行遺傳性疾病之檢驗,受術夫妻與子女起訴請求賠償,這顯現出捐精者本身的健康狀況間接影響了子女,所以我們主張捐贈者必須具名提供,基因父母在健康上有發生什麼狀況也可以使子女及早發現、及早預防、及早治療。
    婚姻
    國內以人工生殖方式產生之子女每年增加20002300人,其中約一至兩成係由接受配子捐贈所生,這類子女將來與半血緣兄弟姐妹結婚的機率雖然微乎其微,卻也無法排除其可能性
    為了維護後代健康,人工生殖法特別允許得像主管機關申請查詢,有關該查詢的範圍、程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則授權由衛生署訂立之(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間關係查詢辦法)加以規範,目的則是為了確認子女與擬結婚對象是否有血緣連結。
    人工生殖法雖未有明文規定,但於歷次修正總說明中指出,(對於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以子女最高利益為指導原則,妥適規定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以維護其權益)






結論:
   雖然報告內容多以法條、疾病,主張一個人可以擁有的權利、影響,以及預測可能發生的風險。我方也承認,在成長中告知子女可能在心理、成長、教養,造成問題、困擾,但是隨著成長、成熟,年紀到一個階段自我認知卻是生命中的一環。
      就以我個人而言,因為本身不是在正常家庭關係中成長的小孩,我是更深刻的體會到,一個人只有在自我認識、自我認同,才有可能再成長。
      所以我方的想法,還是認為充足的配套措施、制度,在加上階段性告知,對整體人類社會會有正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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