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二 99131028 薛惟安
廢除死刑主要原因:
天賦人權:
人人生而享有生存的權利,沒有任何人能剝奪。而且死刑不比無期徒刑能要來的阻止犯罪。而反而鼓勵了這「暴虐的手段」,同時也侵犯了人權。
1.死刑是一個無法挽回的刑罰,一旦執行後發現誤判,對於這個無辜的生命,如何負責。
2.判處死刑,對於受害者家屬的撫慰,其實只是象徵性的,如果透過獄中的工作,讓犯人的長期勞動所得,可以補償受害者家屬,應該更實際。
3.死刑對重大犯罪並無嚇阻作用,因為人在犯罪的時候並不會預設著我會被抓的立場,反而讓亡命之徒,行為更囂張,另外,死刑的存在,也會讓歹徒做案手段更謹慎,更兇殘;並且讓知情的家人朋友,不敢或不忍揭露。
4.或許有人說,某些人是罪該萬死,但這樣的思維,其實是原始的,美國有位鳥類學家,一出社會就犯重罪,但是在獄中卻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學者,很多犯人是聰明絕頂的,如果透過機制讓他們創造出正面貢獻,才是真正的現代社會。所以獄中的教誨師,應該多點專業人士,而不是「善心人士」。
所以我覺得有配套措施,死刑是可以廢除的。
配套措施如下:
1.修改與死刑相關的法律,廢除法定唯一死刑,或增列死刑判定的條件(限縮法官自由心證的裁量權),或限縮適用於死刑的罪名(如:與侵害人命無關的犯罪的死刑規定刪除)。
2.在法律裡訂定真正的「永久監禁」,法官可以不判決死刑就可以避免犯人再犯。目前各國的無期徒刑在關滿法定年限後,或是遇上大赦、特赦,或假釋,將導致出獄造成再犯問題。
3.延長重大暴力犯罪的平均服刑時間,並有效的監控已假釋或出獄的重大暴力罪犯(尤其是高再犯率者),以降低不執行死刑的民意阻力。
法定的死刑備而不用,或技術性的拖延死刑的執刑。(非常上訴、更審、借提為他案之人證等)
4.向國際公開宣布停止執行死刑,且以政府命令的方式,宣布停止執行。
將死刑自法定刑中移除,也就是永久廢除死刑。(但如遇上窮兇惡極、滿手血腥的殺人凶手時,執政者將背負包庇凶手的惡名。因此有些地區可能迫於民意而短暫恢復死刑。)
主要反對死刑的原因:
誤判是主張廢死的重要理由之一。相對於自由刑與財產刑,由於死刑完全無法回復,若因審判瑕疵錯殺無辜者,將是對人權的莫大侵害。據統計,美國的死刑犯中約有 1/7 係誤殺無辜者(未包含當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卻被判死刑之「輕罪重判」情形)。
廢死方並主張,死刑具歧視性,在不自由的國家,被判死刑的常為貧窮、少數或弱勢群體,甚至被政府利用作為消滅異議人士的工具。台灣的檢警司法系統並未比美國謹慎可信賴,死刑判決佔人口比例又高於美國,死刑犯的背景還多為低教育程度男性無業或工人。
僅以蘇案、徐自強案、盧正案三個有爭議的死刑判決而言,即約當現在未執行死刑犯總數一成。在這麼高比例的爭議判決、明顯的歧視貧窮低教育群體的刑罰下,死刑本身存在就是國民生命危險的來源。
死刑方認為死刑的誤判率比一般犯罪低許多,並認為只要不處死有冤獄可能者就可以解決死刑的誤判問題。但是現實的司法仍然是不斷在有爭議的證據下判處
江國慶、蘇建和、徐自強等人死刑,顯示實際上冤獄可能性遠高於支持死刑者的猜想,若加上無罪推定原則未徹底落實,違反程序正義等情事,冤案的可能性還會更高。
而死刑支持方還認為要減少誤判則必須對司法警政系統進行大幅改革,單純廢除死刑卻不改革司法只是把死刑冤獄變成無期冤獄,葬送人生的黃金時期。況且司法警政系統輕率辦案就會害死無辜者,比如檢察官以薄弱證據起訴解職前澎湖縣長高植澎時(以貪污重罪偵辦,但最後只找到「以電話開立醫矚,而成立病歷不實」的偽造文書罪。),也牽連起訴七位衛生所護士,使其中兩位護士不堪其擾,竟至自殺、癌症復發而先後過世。這顯示了國家機器迫害無辜之容易、甚至會到致死程度,即使廢除死刑也無法改變這樣的陳痾。另一個例子是不執行死刑的俄羅斯人權記錄也不佳,可見得廢除死刑與提升人權沒有必然關聯。
然而廢死方反駁,正是因為司法警政系統顢頇無能,所以不能任憑國家機器「合法」殺人、侵害人權。因為司法警政系統無能濫刑,就認為應該繼續讓這個系
統繼續害死無辜者,這是不對的。公民應當要推動一切能讓司法系統停止害人的改革才對。無期冤獄起碼可以立刻釋放自由過餘生,並對本人給予相當補償,廢死者 也從未主張可忽略無期冤獄等其他冤案問題,然而冤死者的生命已逝,而完全無法弭補。
應報理論源於應報思想,二者略有不同。應報思想是較樸素的以眼還眼觀 點,認為「殺人償命」、「別人砍了我一隻手,就要砍他一隻手」,早期的法律深具此特性。然而,現代刑法已不採用傷害犯人的方式處罰傷害罪,反而是侵害財產 權之罪卻會被剝奪自由,而現今法律已不允許私人採取報復行動,也沒有「讓法警做出相同惡害行動」的法條,而且殺人也未必要求「殺人償命」,如過失、自衛等 因素殺人者得不處死,蓄意謀害者若非惡性重大亦不處死。
生命價值也是廢除死刑主張的有力理由,既然普世價值認為「不得剝奪他人生命」,死刑制度,也就是殺人的制度的存在就會與此發生衝突,禁止死刑如同向
全社會宣示國家應帶頭戒殺,徹底否定殺人的正當性,與自由刑是為了矯正、隔離犯人,財產刑具備補償、賠償的特質截然不同,企圖運用死刑阻止殺人,如同用汽 油滅火,以血洗血、以髒水洗滌一樣,是極為荒謬的事情,且無實質嚇阻效果可言。而對於一部分恐怖殺手(如2011年挪威爆炸和槍擊事件的凶手或是一些恐怖份子)而言,被判死刑對其而言,不是懲罰,而是外界對我所作所為的"獎勵"與"肯定","享受"殉道般的壯烈犧牲,更會有仗著死刑制度來做出掃射殺害無辜路人等恐怖行徑。
廢除死刑方主張,生命是最高的價值,因此國家不應基於任何目的積極殺人,廢除死刑便是抹消此「積極」性。死刑存在允許社會公開處死一名超出常理的人,變相宣示我們社會接受可以殺害超出常理太多的人,但「常理」往往是公約的、變動的、不穩定的。廢除死刑宣示了我們的心態與殺人者不同,我們不以殺人犯的心態對待他人,包括殺人犯本身,我們尊重每一個生命,不論那個生命人格如何的扭曲和令人難以接受,雖然仍然應當為自己的罪行負擔刑事責任,比方終身監禁或其他人道處遇方式,我們還是讓包括殺人犯在內的所有生命存留,
以應報理論主張死刑的存在,會碰到某些國家對於未涉犯故意侵害生命法益(即殺人),例如毒品、單純綁架、偽幣等,仍有可判處死刑的規定,違背未涉殺人者不得死刑報、一命抵一命的應報理論。也有人士主張,要廢除死刑不是修條文,而是設法降低惡性殺害事件,提倡推廣尊重生命的觀念,提供正確舒解壓力的管道,學習正確的情緒管理。
最後我覺得有一個好方法是可以提出來的,我們可以讓死刑犯選擇他要死刑或者終生監禁。
因為有些死刑犯已經病到不可救藥,妳把他關在監獄反而會造成社會的負擔,另一方面,有些死刑犯也許是一時的衝動,心中充滿後悔,想在監獄中為社會盡一份心力。當然其中配套要做得很充足,這個想法才有可能得以實現,但我還是覺得,廢除死刑才是現代社會正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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