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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10日 星期日

99154158 蔡佳珉


「身體是自己的,如何處理自己的身體,他人不應干涉。因此,租借子宮,助人懷孕,無論是否收取報酬,只要出於自願,法律不應禁止」
請參考〈人工生殖法〉之規定,並論說代理孕母是將女性身體物化和商品化的惡質做法的合理性或相反。
一、前言
衛生署日前公佈剛研議完成的人工生殖法案,其中,因涉及代理孕母開放與否的問題,再次引起各界的爭議。論爭的範疇涉及醫學、倫理、法律、婦女解放與兒童權利等不同面向。有趣的是,代理孕母的爭議就像前年以來引爆的公娼爭論一樣,贊成與反對的雙方都有極為保守與極為激進的支持者,同時,婦運陣營對代理孕母也有極為不同的看法。部份婦女團體和美國七○年代的激進女性主義者一樣,認為代理孕母是西方醫療科技物化女性為生產機器的極致,同時,也批判代理孕母作為一種先進生殖科技,包裝的卻是為父權家族傳宗接代的古老思想。也有極少數的婦女團體認為,贊成代理孕母的論述中,確實不乏保守的父權論述,但代理孕母也有顛覆三合一母職觀念的激進潛能,同時,代理孕母的產生更可以讓我們有機會認真面對女性免費從事再生產勞務的荒謬性。代理契約究竟能否成立,對自由主義國家而言,涉及對現行法律、醫學、以及倫理上的衝擊,對女性主義者而言,則涉及女性主義陣營內部,長期來關於女人究竟是行動主體或受害客體的爭論。本文將針對女性主義內部的爭論進行討論。

二、人工生殖法
◎目的: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正方:
1.    物化女性是女性主義者對父權社會的強力批判而產生
2.    工人以勞力換取金錢,可移動也可替代是否有成為了物化?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想法,我們認為提出物化女性的是女性主義者提出的想法,並非全體大眾的想法。
3.    做好風險管理

正方總結
考慮到現在科技能帶給社會正面的效益,在完善的制度下代理孕母應該要合法化。

反方:
1.代理孕母使子宮工具化,蔑視女性尊嚴。
2.代理孕母淪為商品化,為為壓迫貧窮婦女的幫凶。
3.將代理孕母所生之子女當作交易之對象,乃不道德之行為。
4.僅為極少數人之需要,不必浪費昂貴之社會成本。
5.代理孕母生子方式,違反自然法則,乃不智之舉。
6.以收養代替代理孕母生子。

法官評論:
禁止代理孕母收受費用幾乎是舉世皆然,但是這種希望透過不給付酬勞以對抗商業化的道德主義式的思考,顯然只是針對代孕母的片面要求,因為整個醫療界透過代理孕母而大賺其錢的商
業化現象被徹底的忽視(Zipper & Sevenhijsen, 1987:128)。很顯然地,自由主義國家在嚴禁代理孕母收費這一問題上,出現二個盲點:一、物化女人自己的子宮不是問題,只要不涉及賺取大筆金錢的自利動機。二、透過(女人的)子宮賺取大筆金錢也不是問題,只要這些錢不是進入代孕者的口袋!

法官總結:贊成代理孕母
一味的批判代理孕母物化女人、把子宮商品化,並用著哀啅似的口吻喟嘆母親身分的碎裂,而不曾認真的審視一個個真實女人的生命經驗,以及她們的真實需求,實在也叫不孕婦女太沈重!台灣婦運已經走了二十年,曾經為離婚婦女、受暴婦女、弱勢女工、單親媽媽、女同志...伸張權益,但我們卻不曾認真地面對不孕婦女。婦運確實應該批判強迫女人生產、強調「傳宗接代」的吃人體制,但不是一個個的不孕婦女或者代理孕母。因為,真正決定女人物化/商品化與否的關鍵,不在於代理孕母是否開放,而在於男性霸權控制了整個醫療過程、他們控制了法律/院、控制了女人的身體。唯有看清楚這些,我們才能不斷地與控制女人生殖的家/國進行批判與對話,也唯有如此,代理孕母的開放才能真正達成部份女性主義者所勾勒的,強調女人之間相互合作的生殖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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