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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12日 星期二

重度智障或遺傳性疾病患者應節紮(正方)


「經醫學判定為重度智障或患遺傳性疾病的患者,由於無力自營生活,實不應生育子女,加重社會負擔。因此,應由國家全面強迫結紮,並由接受終生照護。」
99111224 中二B 李昭穎
99111214 中二B 金筠婷
智能障礙者的定義
智能障礙(或稱智力障礙,簡稱智障)是指在一般的金錢管理、閱讀識字、計算、日常生活等需要使用智力思考的行為之障礙。同義詞還有心智遲緩,是指資質、能力遲緩的表現,大多都為印象或比較下才可得到的結果。
智能障礙的成因分為先天和後天兩種。先天的智能障礙可能是由於染色體異常;而後天的成因則可能是腦部受到損傷(例如車禍),或是受到外在事物的刺激。

台灣對智障在法律上的定義:
  
  智能障礙是屬於身心障礙的其中一種類別。其認定的標準是智能發展比同年齡之人相較明顯遲緩,或在日常生活、學校生活的適應上有嚴重困難,必要時還是須經由所在地區的衛生主管機關(例如:衛生局)邀集醫生、臨床心理人員、社工人員、特殊教育人員等進行鑑定。也可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自行申請鑑定。鑑定後確認者在法律中受到就業、醫療、教育等的補助和保護。

遺傳性疾病的定義
所謂的遺傳性疾病,是指遺傳因素佔主要發病原因某些疾病。依據造成遺傳性疾病的原因又可以將其區分成:

1.
單一基因缺陷的遺傳疾病
2.
染色體變異所引起的遺傳疾病
3.
由多重基因共同影響所造成的遺傳疾病
4.
粒線體基因的變異所引起的疾病。


主要論點
少數人的權益不應該侵犯到多數人,更不應該讓多數人負擔少數人造成的社會成本。

    對智障者、遺傳性疾病患者而言:
   生兒育女並非一項權利,擁有子女也不是一項人身基本權利。當他們都已經無法
   照顧自己時,不應該再讓他們有孩子,增加自己和整體社會的負擔。

    對智障者、遺傳性疾病患者而言:
1、他們無法自理生活,聯自己最基本的起居都要由其他人幫忙或照顧,根本不可
    能照顧別人,更遑論照顧另一個小孩。
2、其兒女本身可能也有這類疾患,需要更多照顧,然而他們本身已無法自理生活,遑論照顧他人?
3、如果智能障礙與遺傳性疾病患者生兒育女,卻無法給予適當的照顧,造成的問題最終必須由社會分攤。

    對社會而言:
   多數人分攤少數人造成的社會成本。這些智障者本身已經運用了許多的社會成本
   去照護,不能再因為他們所生的孩子增加了社會整體的負擔。

智能障礙者的就醫需求和醫療障礙
根據統計, 智能障礙者在醫療上的照顧約為整體醫療照護支出的百分之8.1,這在整體醫療上資源分配上占很重的比例。

智能障礙者須有的醫療福利及照顧
智能障礙者通常無法像常人一般正確表達出自己的病症,而且除了智能障礙外,他們常會併發多種不同的疾病,因此需要全身性健康檢查來確保他們的健康。

面臨困境

醫療資源分配不均: 智能障礙者需要以一般人更多的照護,但目前的在智障者照
                   護的醫療資源分配並不足
復健人才設備不足: 智能障礙者需要復健器材的配合和專業醫護人的的陪同,但
                   目前的人才和設備都不足
成年人復健器具缺乏: 缺少大部分針對成年會老年智障者的復健器材
智障者溝通困難: 智障這在日常溝通上就比常人更困難,通常無法像常人一般正                 
                 確表達出自己的病症,也史的醫護人員在治療他們傷病方面需要
                 極大的努力
智障者用藥問題: 智障者往往會伴隨著其它先天或後天的疾病,而有些用藥需要
                 幾天就更換另外一種,有些則是不能長期使用。但並非所有家屬都清楚這樣的用藥方式,也因此常常造成藥物濫用的情況。


政府的照護
政府目前對於智障者有成立長照十年計劃和長照專區,照顧和收容智障病患,減輕一般家庭的負擔,也讓被遺棄的智障者有良好的照護體系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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