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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1日 星期五

4/30「抽菸議題」反方 星期一12 財精二C

抽菸議題  反方 99155327 陳郁涵 99155356 彭唯欣
題目: 「抽煙害人害己,不僅應當在兩人以上共處的任何場所全面禁煙,以周延保護非吸煙者,更應對抽煙者徵收較高的健保費用。
1.          正方(對方)論點概述:
A.         淺談吸菸者心理
B.         吸菸好與壞
C.         不吸菸者對於吸二手菸之觀感
D.         探討菸害防制法對吸菸者的最低道德標準

2.          反方(我方)論點概述:
A.         抽煙的人權
B.         菸品健康捐定案 漲為20
C.         吸菸為什麼還要繳健康捐?
D.         法令的制訂應該要有合理的配套措施

3.          反方(我方)論點詳述:

A.         抽煙的人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B.         菸品健康捐定案 漲為20
輿論批評這是「戒菸救健康、吸菸救健保」,還是讓大家戒菸更實在?

C.         吸菸為什麼還要繳健康捐?
訂下嚴格的規定來限制吸菸者,代表吸菸的危害將會比以前減少,也是說吸菸這檔事將會減少社會醫療資源耗費,那為何還要再提高健康捐的金額呢?如果,提高香煙健康捐的用途,拿來廣設吸菸室,個人認為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但事實並非如此,而是製造又一個對吸菸者的懲罰性條款。

D.         法令的制訂應該要有合理的配套措施
當政府、媒體用這種角度在宣傳新的菸害防治法,把禁菸區與吸菸場所模糊化了,無疑是要讓癮君子忍受非吸菸者的異樣眼光,任何明訂的場所都應該有禁菸標示。換句話說,實際上並不用大費周章的訂定新的法令,只要簡單明確的訂立一個條文,有標示禁菸場所,不得抽煙不就好了。雖說餐廳可以設立吸菸室,但必須要有獨立隔間、獨立空調,以及採取「負壓」的做法,小型餐廳根本做不到,再再的印證此一法令,對弱勢族群的壓迫。

4.          正反雙方於當日課堂依上述論點進行辯論,需要再討論之方向:
為什麼政府不乾脆全面禁煙,把香煙視為毒品?是政府迫於菸商的壓力?那菸害防治法不就是在懲罰吸煙的弱勢消費者?不需要藉著冠冕堂皇的理由,來剝奪癮君子的人權。

5.          總結:
抽菸的人因為戒不掉菸癮,已經夠痛苦了,如果政府又以健康捐剝削他們,造成他們身體上與金錢上的損失,這樣不是在欺負這些抽菸的弱勢者嗎?抽菸並不是罪,抽菸的人並沒有跟其他人不一樣,抽菸只是他們一項嗜好,就想我們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癖好依樣,只是有些癖好特別地傷身體罷了。就像有些人明明知道吃太多速食食物會傷身體,卻還是照吃不誤。當我們將抽菸看為一項嗜好之後,是不是有其他更罪不可赦的嗜好呢?如何去界定那些是好是好還是壞?是以影響到他人的生存權利嗎?其實抽菸者也是有人權,我們並不認同這個社會對於抽菸者的歧視與打壓,抽菸的人有權利抽菸,也有能力為自己的健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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