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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10日 星期日

3/19反方報告大綱 企二D99153424柯 羽、企二D99153414郭乃瑄

題目:
「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親生(基因)父母的身分,這項權利高於精卵捐贈者的隱私權。」
請參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號解釋文的見解,並請正方假定自己是基因父母,反方則假定自己就是試管嬰兒。

報告大綱(反方):
1.出於保護雙方家庭的立場,隱私權大於人格權。

(EX.德國女同性戀要求捐精者付贍養費)

(基於捐贈心態,法律上無法強迫認回基因方子女,因此不希望基因方父母認回、干涉基因方子女)

2.養育之恩大於生育之恩

3.捐贈者要是被知道身分,捐贈意願會大大降低。

4.風俗民情不同

5.我國匿名制度健全(親生父母的資料不會被公開、可在匿名狀況下查詢親屬關係,以避免近親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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