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試管嬰兒議題 法官 會三C 98152313 錢嘉宏
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親生(基因)父母的身分,這項權利高於精卵捐贈者的隱私權。
◆ 請參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號解釋文的見解,並請正方假定自己是基因父母,反方則假定自己就是試管嬰兒。
整理:
一. 正方論點(角色為親生父母,論點為應該讓嬰兒知道)
1. 首先解釋大法官釋憲第587號條文,對於人格權的保障。
2. 提出各國對於試管嬰兒的規範。 Ex 瑞典為非匿名,我國為匿名。
3. 以優生學的角度提到若不公開親生父母的身分會導致遺傳疾病無從得知。
4. 後代150人的亂倫問題。
二. 反方論點(角色為試管嬰兒,論點為不應該知道)
1. 首先表態不應該知道的理由在於知道會對嬰兒不管是生理上或是心理上都有很大的影響。
2. 為了保護親生父母的隱私權,不應該知道。如果都公開,以後沒人要捐精卵。
3. 我國醫療體系對於試管嬰兒的嚴格管制,不會產生亂倫問題。
4. 親生父母的遺傳疾病會被另一方知道,故無遺傳問題。
中途因為兩方對於題目角色上的詮釋有些誤解,所以老師花了一些時間講解,之後雙方總結如下方整理:
三. 正方總結:
在有限制的公開為前提下,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親生父母,這是為了提高試管嬰兒安全感,減少不確定性的恐慌和猜忌,故親生父母應該放棄隱私權。
四. 反方總結:
1.養父母重於親生父母,不管在法律上或是情感上都視養父母為主體。而親生父母只提供精卵,後續應注重其隱私。
2.讓小孩知道親身父母,不但會增加親生父母和養父母的困擾,更會影響家庭的和諧,故試管嬰兒不應該知道其親生父母。
法官總結:
1.依大法官釋憲第587號,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
2.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謂人格權,指一般人格權而言,乃關於人之價值與尊嚴的權利。
雖說隱私權的維護乃是人格權的一種表相,但依題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親生父母的身分,是憲法給予其最基本的人格權,而基因父母不能因為自己的隱私權而侵犯試管嬰兒的人格權,故裁決正方合理
今天的判決不代表正反方的誰對誰錯,或是誰表現的比較好,而是針對題目上的見解做出個人看法的表態。首先這個題目的重點在於討論試管嬰兒的人格權和親生父母的隱私權熟輕熟重。我個人是依據憲法第587號解釋文和民法第184條對於人格權的定義,認為是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自己的親生父母,乃是憲法給予其至高無上之人格權保障。而反方在最後也提出不同的看法,認為親生父母的精卵在送出後即無所有權,不過就捐精卵之是有充分的隱私權,他們不願意被任何人知道自己有做一個捐贈的動作;同時亦質疑大法官釋憲第587號對於本案是否適用?
另外對於試管嬰兒的人格權是否一定高於親生父母的隱私權有所質疑。對於反方鍥而不捨的精神我給到時分的敬佩,也給予高度的評價,但就法律的角度來看,
我認為大法官釋憲第587號是為了保障所有嬰兒之人格權所訂定之解釋文,故當然適用;父母亦不得因維護自身的隱私權而侵犯試管嬰兒的人格權,試管嬰兒的人格權是明顯超越親生父母的隱私權。
補充文件:
大法官釋憲第587解釋文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或判例,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時,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基礎,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闡釋在案。本件聲請人如不能以再審之訴救濟者,應許其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至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者,應為子女之利益為之。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權利可區分為人格權、物權、身分權等。所謂人格權,指一般人格權而言,乃關於人之價值與尊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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