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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9日 星期六

5/28(一)12-死刑存廢議題-反方

成員:財精2B-99155217-林凱浩  財精2B-99155245-陳皇羽
死刑存廢議題-反方
題目:「死刑絕不可廢,因為罪罰應當相符,殺人者應當被處死,而且死刑有助於減低犯罪率。終身監禁則浪費納稅人金錢,而且對犯罪人相當不人道,反而是一種更為殘暴的處罰。
大綱
1.刑罰的目的
2.死刑的存廢與犯罪率的迷思
3.贊成死刑廢除的理由
4.以終身監禁代替死刑的可行性
5.結論

報告內容:
1.刑罰的目的

刑罰的目的通常被認為有三種:

(應報性)
即對侵害法益的行為加以處罰,以公正應報行為者的罪行。
應報理論所強調的重點就是「罪責必須與刑罰相等」,也就是罪責原則。由於應報理論著眼於犯罪事實,因此可以說其注重的是過去所發生的行為,而不是這個行為結果是由誰造成的。

(嚇阻與預防性)
預防理論主張刑罰不是對犯罪的應報,而是在藉由藉由處罰嚇阻犯罪人及社會大眾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也保障社會上人們的共同安全。
預防理論可以分為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兩大面向。
一般預防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遏止社會上的其他人再次犯下相同的罪行。
特別預防則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使犯下罪行的犯罪人改過向善。

(教育性)
教育理論主要是以刑罰對犯罪人之改善教育方法。
刑罰為國家使犯罪人復歸於社會生活之處置,以適應社會共同生活,也是超越報應惡害,且基於國家善意的存在。

2.死刑的存廢與犯罪率的迷思

據一些犯罪心理學的專家分析,一般人犯罪往往由於一時衝動,事前根本沒有顧及後果,因此,刑罰的輕重對他們沒有甚麼意義。
至於另一類經深思熟慮的職業罪犯,極刑對他們來說只是職業風險,犯罪者所考慮的是如何逃避被緝捕而非被捕後的刑罰有多重。
而且,在實碊上,有死刑的國家,其治安情況並沒有任何具說服力的數據證明優於不設死刑的國家。相反,由於有死刑之設,部份窮兇極惡的犯罪者為了逃避懲罰,犯罪時會更兇殘,以圖最大限度毀滅罪惡證據而逃出法網。這就是有些地方曾一度廢除死刑,但恢復死刑後罪案率不但沒有下降,反而上升。由此可見死刑的阻嚇作用是頗成疑問的。
根據美國犯罪防治的統計,所有執行死刑的州整體來說,其犯罪率並沒有低於廢止死刑的州。且當某一州開始施行死刑後,其犯罪率往往不降反升;鄰近兩州在一州施用死刑一州則否的情況下,使用死刑的那一州謀殺率沒有持續低於另一州;在廢止死刑的州,其襲警案件的機率比起保有死刑的州來得低;廢除死刑的州比起實施的州,其囚犯及獄政人員遭到終身監禁者的暴力攻擊機率為低。

3.贊成死刑廢除的理由

 ( 一)就人道主義言: 國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殘酷的殺人行為,另一方面卻訂定法律自行殺人,不僅互相矛盾,更助長殘忍之風,有違人道主義之精神。而死刑更是一種歧視性的制度。被判死刑的人多半屬於貧窮、少數族群或其他弱勢群體,在不自由的國家,更常被用來消滅異議人士。
(二)就刑事政策 犯罪行為,依近代的觀念,是社會各種環境所造成,非僅為行為人個人的原因,如此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生命,並不公平。尤其死刑剝奪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權利,不符犯罪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 。
三)自司法實務言
法院的審判係屬人為,並非完美。舉凡司法人員的求功心切、證人的虛偽陳述、行為人的不實自白,任何國家的司法體系均可能造成誤判。死刑無法回復。只要死刑繼續存在,就無法避免無辜的人冤死。
(四)自威嚇效果言: 一般認為,人莫不畏死,故死刑具有甚高的威嚇效果。但是根據刑罰學的實證研究,例如1989年聯合國的死刑問題研究報告,均無法證明死刑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嚇效果。
(五)就被害人立場言: 對於犯罪人科處死刑,固可滿足報復或補償心理,但除此之外,對於被害人並無實質益處。但若能讓被害人作收益填補損害,不僅較為合宜,對於被害者家屬而言,亦有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功能。

4.以終身監禁代替死刑可行性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終生監禁),在「再犯風險的預防」上具有取代死刑的功能。

(死刑與終身監禁成本比較)
美國的研究顯示,死刑訴訟以及死刑犯的特殊待遇導致死刑難以避免的高成本,在美國的情況死刑比終身監禁成本高上好幾倍,無論是比較總成本或是年度成本都一樣!!
根據統計,把一個人判死刑並且執行,在美國大約要花上兩三百萬美金,比起無期徒刑貴了好幾倍,這是因為死刑總是比無期徒刑經歷更多次上訴與判決,加上監獄裡死刑囚(或嫌犯)的待遇與其他罪刑的人不一樣,這些都是需要花稅金的地方。

(終身監禁與死刑嚇阻效果的比較)
絕大多數死刑嚇阻作用的研究,並未支持死刑比長期監禁更能嚇阻殺人案件的假設。換言之,死刑在嚇阻謀殺案件上並沒有比監禁的效果好。國內學者許春金(1994)的研究也沒有發現死刑所期望的嚇阻作用。

(誤判問題得以改善)
由於死刑在判定與執行之後有不可回朔性,因此如果有誤判頂多是死後賠錢給家屬,這麼做也於事無補,畢竟人死不能復生。但是以終身監禁來取代的話,如有誤判之情形被發現還可以還家屬一個清白。

5.結論
廢除死刑,或許對很多受害者家屬感到不公平。或許有人認為這犧牲了受害者的生命價值,但以多數人利益為名而犧牲少數人的性命,而這犧牲的底線在哪裡?殺一個人救五個人可不可以?殺兩個人呢?實際上,生命的價值是無法衡量的。然而如果一昧地被感情所牽制,而原本所訂定的法律就會失去其原本的公平性,因此由上述的分析,死刑的威嚇對於犯罪率並沒有直接的關西,且會有冤獄的情形,而對於受害者家屬而言,死刑只是天性的報復行為,並沒有實質情感上太大的慰藉,對於此應以其他更實質的幫助來替代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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