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1.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2.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
(1) 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
(2) 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3. 隱私權其中包含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
(1) 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2) 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隱私權之限制
1. 隱私權雖係基於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而形成,惟其限制並非當然侵犯人性尊嚴。
2. 憲法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護亦非絕對,國家基於公益之必要,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強制取得所必要之個人資訊。
3. 至該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則應就:
(1) 國家蒐集、利用、揭露個人資訊所能獲得之公益與對資訊隱私之主體所構成之侵害,通盤衡酌考量。
(2) 並就所蒐集個人資訊之性質是否涉及私密敏感事項、或雖非私密敏感但易與其他資料結合為詳細之個人檔案,於具體個案中,採取不同密度之審查。
4. 而為確保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保障人民之資訊隱私權,國家就其正當取得之個人資料,亦應確保其合於目的之正當使用及維護資訊安全,故國家蒐集資訊之目的,尤須明確以法律制定之:
(1) 蓋惟有如此,方能使人民事先知悉其個人資料所以被蒐集之目的,
(2) 及國家將如何使用所得資訊,
(3) 並進而確認主管機關係以合乎法定蒐集目的之方式,正當使用人民之個人資訊。
隱私權(the right of privacy)指一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與領域享有「獨自權」(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犯之權利「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謂私密隱私,係指「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1)商家昭示店內設有監視器,對部分罪犯而言是一種「挑戰」,如果作案又不被逮捕,心裡會有說不出的快感。
(2)「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罪犯了解作案地點裝設的監視器位置所在,會巧妙的避開監視器,找攝影機拍不到的死角下手。
監視器的功能
嚇阻作用
潛在的違法者已意識到監視器的存在,知道在這裡的犯罪風險會比較高,而選擇不會犯罪也不會在其他地方犯罪
有效部署
攝影機允許這些監控現場以決定是否需要警力支援。這可確保只有在需要 時,才打電話給警方的來源。
偵 查
攝影機捕取犯罪行為的影像,可以作為有利的證據。
結論:監視器有助於破案,雖未必能減少反罪率,但對於警方辦案卻有顯著的效果,因此監視器存在為合理的,但要注意避免侵犯人敏隱私權,且政府對於監視器資料之散步要妥善保存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