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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6日 星期三

99155229 蔡宛玲 99155246 繆瑜文


「人身安全與私人財產之維護高於隱私權。監視器乃維護治安與人身安全所不可或缺的設備,設置於公共場所的監視器並無侵犯隱私權之虞,政府可依治安需要,逕行裝設,無需徵得居民同意。」

1.           社會治安的定義
以每萬人刑案發生率(包括普通竊盜、汽車竊盜、故意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傷害、強姦、恐嚇及煙毒等犯罪為主)為基本指標。

2.           隱私權的定義
大法官於釋字第585號解釋,承認隱私權受憲法所保障,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依釋字603號解釋,可分為「空間隱私」與「私密隱私」兩部分。
空間隱私:「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私密隱私:「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3.     監視器的功能
         嚇阻作用
潛在的違法者已意識到監視器的存在,知道在這裡的犯罪風險會比較高,而選擇不會犯罪也不會在其他地方犯罪
         有效部署
攝影機允許這些監控現場以決定是否需要警力支援。這可確保只有在需要 時,才打電話給警方的來源。
           
       攝影機捕取犯罪行為的影像,可以作為有利的證據。

4. 監視器in Taiwan
目前全台警察列管、可供偵防調閱的監視器有十萬五千多台,其中包括警政單位在三千多處裝設的七千多支監視器,以及各銀行、7-11等便利商店對外的那支監視器。若再加上企業大樓、鄰里自行裝設的監視器,台灣監視器數量應已破百萬台大關,平均約20人就可以「分」到一台。
近年來為了加強社區治安維護,國內各大城市在街頭巷尾或治安死角,普設監視錄影設備,攝影機 24 小時「全都錄」,留下民眾公開活動的時空證據,監視系統對維護治安具有正面功能。內政部警政署除持續督促各警察機關推廣轄內較具治安顧慮場所(如金融機構、銀樓、當舖、加油站等)及重要處所(如機關、廠場、學校、交通要衝等)裝設監視系統,詳實列冊管理外,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施檢測,以確實掌握系統運作狀態。
民國887月,內政部配合「 全 國 治 安 年 」,宣布規劃在全國各重要路口、金融機構設置十萬個監視器,並與七十餘家有線電視業者合作,透過業者的光纖網路銜接監視錄影系統,以構成嚴密之治安天羅地網,全面監控各地之治安狀況,防堵犯罪。主要作法係輔導住戶裝設家戶聯防警民連線及錄影監視系統等安全設施,使社區居民發揮自救自衛力量 有效嚇阻犯罪發生,對於已發生之刑案做到「報案快、反應快及處理快」之要求。
例子
1.    現在的公寓有很多都會在樓梯口大們裝設監視器,以防止小偷,還有一些安全性的問題,雖然有人可能會覺得隱私權被侵犯了,這樣我甚麼時候出入都會被別人看到,但這跟安全問題比起來,隱私可能是比較輕微的,影響沒有那麼大。
2.    以前宿舍沒有監視器,如果冰在冰箱的東西被偷了,或放在公共區域的東西不見了,都沒辦法處理,也找不到兇手。現在在公共區域加裝監視器,發生狀況時,可以知道誰偷的,而且,宿舍的偷竊率也漸低許多。
6.結論
監視器可以嚇阻想犯罪的人,降低犯罪率,在維護社會治安時,即使有隱私權的問題,但在事情發生的時候,監視錄影是最重要的證據,也是被害人擁有的權益。我們認為維護人身安全與私人財產高於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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