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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11日 星期一

人權與民主期末報告二

組員:99155307 財精二C 邱奕豪
            99155312 財精二C 鍾易陞

題目:
        「死刑絕不可廢,因為罪罰應當相符,殺人者應當被處死,而且死刑有助於減低犯罪率。終身監禁則浪費納稅人金錢,而且對犯罪人相當不人道,反而是一種更為殘暴的處罰。」

立場:正方

報告內容:

壹. 死刑的目的
      死刑的目的有三:第一項為懲戒罪犯,犯錯受罰,違法而須受懲處,此為所有刑罰之共同目的;其二為嚇阻犯罪,沒人想挨罰,故若知犯罪得受罰,於犯前會先三思,另外懲處犯人亦有殺雞儆猴的功效,此為所有刑罰之共同目的;最後一項為預防再犯,人死了自然無再犯的機會,為此目的只有死刑能完美實現。

貳. 死刑於台灣罪罰相符
      於台灣可判死刑的罪名只有50項(項目請見附件),總結來說,唯有殺人、造成多人死亡或亡國之可能或以公務員身分觸犯走私、未成年性交易、毒品相關罪名才有機會判處死刑。而且只能判處死刑的罪名並不存在,應該說有些罪名的死刑罰則只是虛設之物。

參. 死刑能減低犯罪率
      死刑對犯罪率的影響以現有的研究報告來說沒有定論,而這些研究皆是採用死刑廢止前後之犯罪率做比較,但若從嚴刑峻法的功效來分析死刑的嚇阻力是做得到的。
     在白色恐怖時期,不論是何種罪行的犯罪率皆低於現在。單就這點就能證明嚴刑峻法的嚇阻力,而屬於嚴刑峻法一部分的死刑所擁有的嚇阻力便能由此推出。

肆. 死刑與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比較

    一. 金錢花費
         為了執行死刑而花費的金錢固然可觀,但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花費更為驚人。
         死刑執行前所需的花費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同樣需要,但死刑執行時的花費卻遠低於終身監禁不    得假釋所需的花費,由此可知死刑比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便宜。
    二. 人道問題
          ...真不知道把人關到死哪裡比一槍斃命人道。

伍. 結論
   
      死刑的目的確實有達到,也比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替代方案更為有用,因此死刑應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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