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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6日 星期三

5/28 死刑之存廢---正方 企二D 99153421 柯律安.99153442 洪毓翎

我們認為死刑的目的在於嚇阻那些有犯罪之虞的人,而且是重大罪行的人。
如果沒有了死刑,這些罪大惡極的種罪犯或許會更無後顧之憂的犯罪。
法律是保護人民的最後一條防線,如果沒有了死刑,那我們每天就必須活的戰戰兢兢的,
因為我們的生命安全時時處於憂患!

其實以台灣來說,一年被判死刑的人並不多。
供養一位受刑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話,一年大約三.四十萬。
很多人認為這些犯人在外面違非作歹,卻要用我們納稅人的錢來養他們到死,怎麼想也是不太平衡。
但是拿人命和錢相比卻也不符合人道主義。
其實如果讓犯人終身監禁,也是可以安排受刑人們從事一些生產活動創造價值。
如果能再加強教育和道德水準,我們認為廢除死刑也不是不可能的選擇。

“死刑之判決和降低犯罪率是否相關 ?”

我們認為兩者很難相提並論。
如果抽樣的國家 .地區 .人數 .定義不同,出來的結果自然是大相逕庭。
如果單一就重罪犯罪率和死刑之判決的話就有相關,
而廢死團體所拿的數據搞不好還參雜了一些罪比較輕的,
如此一來,用這些數據來討論死刑的存廢實在是有失公正。


“如果『死刑』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兩者給犯人/受害者家屬做選擇?”

99153421 柯律安:

我認為這很不恰當,這不只增加司法程序,也會讓法律變的更混亂。就像刻度不明的尺,無法作為依據。
法律應該要清晰明瞭,不能分成數個”選項更別提,做選擇的是犯人了。
當犯人殘害他人生命時,他又有給受害者選擇嗎?
人權團體從以前到現在都在保護犯罪者的人權,但是真正該受保護的是善良百姓才對!
給犯人選擇,給犯人人權,不就是在給他更多犯罪的權力嗎?
如果讓受害者家屬選擇,難保不會讓受害者家屬受到威脅,
這樣只是增加他們的傷害和恐懼,也讓法律缺乏公正性,
這樣的法,如何讓人民信服?
而且終生監禁仍是浪費納稅人的錢,花人民的錢給囚犯好日子過這是很不合理的。
老師有提出:有些人刻意把身體搞壞,仍然是浪費納稅人繳的健保費
我覺得那些把自己身體搞壞的人仍須承受生理上的疼痛,
但是那些犯人卻是造成別人的疼痛 . 社會的不安,
而死刑卻讓他們不須承受受害者的折磨,這樣說不是還便宜他們了嗎?
再來,如果連死刑犯都可以選擇,那那些輕罪的犯人是不是要有更多選擇?
是不是甚至不用懲罰了,那我們還要法律做什麼?
如果要向文明國家看齊,為什麼不像新加坡選擇鞭刑呢?
這樣也能在不殺人的情況下讓犯人體會受害者的痛不是嗎?


99153442 洪毓翎:


我認為讓犯人選擇就沒有違反人權團體的人道主義了,因為兩種都是最重的刑罰。
罪犯是因為犯了重罪才會予以最高的刑罰,然而給予他們選擇的權力,
就不算是國家殺人了。國家只是幫犯人執行而已。
若由受害者家屬決定犯人的生死,這樣受害人家屬或許能得到一些心理上的安慰。
然而這樣的話人權團體又會說這是另一種變相的殺人。
而且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有些人想讓犯人死,有些人認為讓犯人一輩子關到死更為折磨。
因此,我認為這個選項有失偏頗,造成的爭議很大。
若是法官 . 受害者家屬 . 罪犯三方協商,最終裁決再交給法官。
這個選項必須是在一個理性的社會,然而如果整個社會進步到那樣程度的話,搞不好死刑的存廢或許也就迎刃而解了。
以現今社會來說受害者家屬的難過情緒一定會超過理性 ;
而犯人又分為,有悔意的 .精神失常的 .毫無悔意的...很多種,
這樣讓雙方見面恐怕場面會失去控制。
我認為如果能再協商前各派心理輔導師輔導一段期間,協商時也在輔導師的陪同下進行
這樣或許會比較好解決,法官也能更客觀的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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