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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9日 星期六

99153439 企二D 林冠儒(法官結論)


  肥胖者的健康風險遠高於體重正常者,應對肥胖者收取較高的健保費用,並強制接受減重輔導,拒絕減重者,不許加入全民健保

請參考衛生署和台北市衛生局對肥胖肥治的宣導,並對肥胖可能造成的疾病,提出具體的醫學見解。另須就維持肥胖是否為一項不容侵犯的人格權,即法律和制度對肥胖者的另眼看待,是否為一項歧視,進行議論。

整理:
. 正方論點
1. 首先憲法,說明為增進社會利益,可對肥胖者收取較高費用,並且說明肥胖者多花的錢是納稅人共同繳納的,並非是其獨自繳納。
2. 說明肥胖對健康的危害,並且提出數據說明。
3. 提出個案。

. 反方論點
1. 先提出法律條文作為反方的後盾。
2. 提出造成肥胖的原因有很多,並不是只有因為愛吃或者是不運動而造成肥胖。
3. 提到社會的價值觀,在大家都認為瘦的人好看的情況下,是不是對胖的人產生了另類的歧視,像是胖的人就懶惰等。
4. 肥胖者擁有維護個人生活方式的權利。

. 正方總結:

  肥胖對於身體健康是有害的,且另外也多花費的其他納稅人共同繳納的健保費,並且提出數據說明每年額外的花費有多少,然後在以法律說明對肥胖者加收額外的費用是合理的,並對其施行強制減重,若其不願,可使其不得加入全民健康保險裡頭。

. 反方總結:
  肥胖是一種生理狀態,扣除各人的生活習慣後,先天的體質影響也很大,而每個人最開始的立足點不同,如此剝奪其權力是否恰當?另外全民健保當初就規定必須納入了全民,就連不想加入健保的人都得被強制加入,所以沒有權力也不應該拒絕特定的人。第三點,人人有自己的生活方式,這是每個人身存的基本權利。所以不應該肥胖者的健康風險遠高於體重正常者,應對肥胖者收取較高的健保費用,並強制接受減重輔導,拒絕減重者,不許加入全民健保



法官總結:
憲法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國際公約第26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八條(投保資格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而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出國者,於施行後一年內首次返國時,得於設籍後即參加本保險,不受前項第一款六個月之限制。
第九條(投保資格2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結論: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符合投保資格者皆可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另外在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還有國際公約第26條: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評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判定,全民健康保險法不得將肥胖者拒保,肥胖者可與大眾共同受到全民健康保險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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