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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10日 星期日

(城中星期一 12)學期報告

報告人:
98152212   會三B 黃一峰
99131040   資二B 江珮瑄

指導老師: 陳瑞崇 老師

主題:
「身體是自己的,如何處理自己的身體,他人不應干涉。因此,租借子宮,助人懷孕,無論是否收取報酬,只要出於自願,法律不應禁止」



一、  何謂代理孕母?
第一類:
   將不孕夫婦丈夫的精子,在代理孕母的排卵日前後, 以人工方式注入代理孕母的子宮內。是早期傳統醫學不發達時代,所使用的人工受孕。
第二類:
   不孕夫婦將自己的精子與卵子,製成試管嬰兒後,再放入代理孕母的子宮內。是現代較多國家使用的方式。也是這次報告討稐的方向。


二、  為什麼需要代理孕母?
主要分為不孕、養育後代、及傳統社會壓力三大因素。
1.不孕的原因有下列幾項:
  1. 卵巢的的機能異常原因
  2. 輸卵管的機能異常原因
  3. 子宮的機能異常原因
  4. 子宮頸的機能異常原因
  5. 太胖或太瘦會造成女性不孕
  6. 蟯蟲傳染會造成女性不孕
  7. 感染披衣菌會造成女性不孕症
  8. 生活緊張壓力大會造成女性不孕
等等因素,其中子宮機能導致不孕又因1.(不孕夫婦)妻子的子宮因天生或後天某些因素(子宮異常),使得有子宮卻無法自然受孕或是2.後天因病割除子宮的婦女3.有重大疾病不適合懷孕的婦女4.試過人工受孕多次不成功,又因年齡限制很難領養兒童的夫婦。這些因素造成他們因為子宮缺陷而無法受孕,也是本次報告討論的方向。
2.養育後代方面:
有些夫妻很希望能有自己的小孩,卻因為上述的原因不孕,其他的方式可能還能解決,但是如果是子宮無法著床等問題,除了領養之外,沒有辦法擁有小孩。且目前的<人工生殖法>並沒有相關規定代理孕母的相關法條。
3. 傳統的社會壓力
在傳統華人社會中,「不孝有三,無後為大」 可以看出對其家庭層次的重要。而不孕的婦女在家中的地位倍感壓力(eg:橘子紅了),使得華人在社會中因生子而鞏固家族地位(即所謂母以子貴)的女性飽受生育壓力,連帶也使不孕男子有深刻之傳宗接代的壓力。


三、  代理孕母的案例
案例():
     美國一對維克特與瑪莉許魏夫婦,分別為48歲和43歲,他們努力求取懷孕,試過人工受孕3次以上,但都不成功,花費4.5萬元,他們受年齡之限,很難在美領養兒童,於是就前往印度尋找「代理孕母」,終能獲得一個可愛男嬰。而且男嬰是他們自己精子與卵子而生産出來的親骨肉。
案例():
    高雄一名的35歲的婦人,因為天生沒有子宮,無法懷孕,因此私下協調了堂姊為他做代理孕母。
案例():助人為快樂之本
一般生過四個小孩的婦女,大多不願意忍受生產的痛苦。美國一名哈奇森女士 ,問他為什麼願意當代理孕母。
哈奇森表示,她是因為做母親的感覺甚為甜美,並為他人不能 得享做母親之樂遺憾,而願意充當代理孕母。


四、  我國目前對代理孕母的規定
人工生殖法
第十七條
實施人工生殖,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使用供實驗研究用途之生殖細胞或胚胎。
二、以代理孕母方式實施。
三、以無性生殖方式實施。
四、選擇性別。
五、精卵互贈。
六、使用培育超過十四日之胚胎。
七、使用混合精子。
八、使用自境外輸入之冷凍精子。
以法條來看,台灣目前的法律,代理孕母並不合法。


五、  可能會發生的問題
1.        代理孕母商品化
商品化的問題,就像是販賣人口一樣。但實際上是雙方協議之後,達成共識。且我們認為會以錢做為媒介對於出錢的那方來說,可能是這樣的恩惠不知道如何回報,因此只能以錢做為回報的方式。此外,如果以相關的機關以一定的標準審核,在成為代理孕母之前必須有很多手續,除了不斷的幫雙方諮詢之外,同時也了解雙方的需求,這樣的話就比較沒有商品化的問題。
2.        女性工具化
女性的子宮目前知道除了生育之外,並沒有其他的功能。也因此工具化的問題何在?原本用來生育的器官,做生育的事情應該沒有工具化的問題。
3.        社會倫理
如果以社會倫理來看,連沒有血緣關係的領養都能接受,那為什麼源自父母的精卵,有血緣關係的代理孕母生下的孩子卻不行呢?
4.        生殖科技的風險
每一個新科技都有他的風險,當決定從事的時候就同時接受他的風險。當我們在接受眼睛的雷射治療時,就同時要承擔眼睛有一陣子晚上看不太清楚的風險。代理孕母的狀況也一樣。


六、  代理孕母的身體自主權
誠如以上所述,目前代理孕母在台灣仍不合法,但是卻有不少需求。因此這邊探討,究竟代理孕母的身體自主權,是否該高於法律規定。我們認為應該高於法律,原因如下:
1.        代理孕母並沒有影響到社會治安或是其他人民的權利,只要能夠有相關單位管理,就不會有太大的混亂。
2.        有一些比較窮困的人家,需要錢。以身體基本的生殖功能幫助有困難的人,不但有幫助別人的成就感,又能獲得需要的金錢。另一方面,生孩子並不是常常生,一次必須好幾個月,跟同樣認為自己行使身體自主權的特種行業不同,並不只是滿足對方自身的慾望,而是幫別人完成一生重大的使命。


七、  案例-呼應代理孕母的必要性
反對者都有一些共同點:幸運到沒有一位至親是當事人,泛道德論式的要求我們勇敢面對不孕的事實、要求我們發揮大愛去領養別人的孩子。所有的指責與要求都針對女人,卻沒有人檢討東方社會裡的「丈夫」與「婆家」,面臨「妻子」與「媳婦」的不孕,應該有的態度與省思。
由文章裡面可以知道,反對代理孕母的人通常並沒有需求,甚至連自己的親人都沒有這樣的狀況,也沒有人站在代理孕母這個方面思考。曾有一個案例就是因為無法懷孕,最後竟被婆婆討厭,進而慫恿她的兒子與其離婚。也因此看見反對者並沒有設身處地的為這些不孕者著想。


八、  結論
1.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       明知道代理孕母不合法,為何還是有這麼多人挺而走險?可見這樣的需求非常強烈。另一方面,提供者也需要金錢的協助,兩者都有利益。成為代理孕母是人民自己的選擇,沒有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為何不能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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