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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11日 星期一

5/28 死刑存廢議題-法官

一、正方的大綱
1.死刑之合憲性
2.
可被判死刑的罪名
3.
死刑執行程序與方式
4.
台灣目前真的可以廢除死刑嗎
5.
結論
二、正方的論點
1.終身監禁為了想要假釋出獄,會一職上訴,所花費的費用未必比死刑少?
2.死刑並不會降低犯罪率但是那是輕罪的犯罪率死刑還是會嚇阻重罪的犯罪率?
三、反方的論點
1.死刑的執行對於犯罪率不一定有直接的相關
2. 政府是由人民選出來的,而我們又是號稱人權立國
3. 任何審判都可能有誤判,被判無期徒刑的話政府還可以以金錢或其他方式補償,但是判死刑的話則什麼都沒有了
4. 反對廢除死刑者會說養一個死刑犯一年要花10幾萬,為了這些犯人我們為什麼要花這麼多錢,還不如槍斃掉比較快呢
5. 反對廢除死刑者會說死刑是幫被害人出口氣。但如果刑責的目的是為了「以牙還牙」,那麼我們的法律應該修改成傷人者就要傷害加害者
四、憲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規定,執行死刑原則上係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又依同法第四百六十條至四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 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 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即行政院法務部),再加審核;死刑應於監獄內執行之,且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筆錄後由檢察官及監 獄長官簽名。執行死刑之方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條規定:「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惟目前實務上多採用槍斃方式,又執行死刑應於當 日預先告知本人,俾其得知,而於身後家庭等事務,有所佈置及預立遺囑等處置(監獄行刑法第九一條)。  
五、 總結
讓犯上嚴重罪行的犯人,在法官、被害人家屬以及犯人本人三方進行協商,到底是死刑還是終生監禁,這是一種較具人權的選項,經過協商後再由法官判決結果。
就我們組的看法來說,不贊成這樣的做法。因為如果讓犯人選的話,選死刑的人會想說死了就算了,選終身監禁的話會想說可以吃免費牢飯。
如果讓家屬選,家屬並不夠專業能夠判斷正確的判刑,甚至會失去理智的不顧地選擇死刑。
所以為了彌補死刑誤判所可能造成無可挽回的局面,以及去除讓犯人有免費牢飯的天真想法,我們提出無期徒期外加特定的肉刑,提高嚇阻性的同時也能永久隔離為社會秩序帶來威脅的潛在因子。

六、補充資料
吳慶陸:台中老夫婦命案主嫌,因缺錢至舊識老夫婦家中強盜,以凶殘手法砍殺二人各數十刀致死。
黃春棋:擄人勒贖主嫌,預謀先殺人後勒贖,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再勒贖7仟萬元。
  陳憶隆:擄人勒贖共犯,預謀先殺人後勒贖,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再勒贖7仟萬元
  徐自強:擄人勒贖共犯,預謀先殺人後勒贖,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再勒贖7仟萬元。
我們從四十四名死刑犯中挑了幾名因缺錢而強盜、擄人勒索的罪犯,這些罪犯有多少是抱著坐牢也能吃免錢飯的想法或是死了就一了百了的僥倖心態呢?所以我們更認為,終身監禁外需再加以肉刑讓罪犯不能存有僥倖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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