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醫學判定為重度智障或患遺傳性疾病的患者,由於無力自營生活,實不應生育子女,加重社會負擔。因此,應由國家全面強迫結紮,並由接受終生照護。』
反方主張:
重度智障患者仍擁有組織家庭之權利及生殖權,且現今醫學技術能在出生前檢測出是否將會生下智能不足或是患有遺傳性疾病之嬰孩。
正方主張:
應實施結紮措施,否則倘若生育後沒有能力照顧小孩,會浪費國家資源代替他們照料。
法官總結:
優生保健法第十和第十一條規範:「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以及「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是精神疾病之患者,……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
如同反方所說,由此可見,從台灣的法律看來,患有遺傳性疾病或重度智障之人是否接受得接受手術,關鍵還是在於「父母代理決定」以及「優生學」的觀念。台灣對於智障者的結紮以及子宮切除的費用健保均不給付,但矛盾的卻是衛生署對於智障、精神病、有礙優生疾病、領有殘障手冊、低收入戶及外籍配偶都訂定了結紮及避孕的補助方法。
就反方的觀點看來,認為此類患者應被落實平等之理念,給予他們生殖權,卻忽略了優生保健法的這條規範,因為無行為能力者其最終決定權還是在於父母,所以無論他們的意願為何,父母的決定才具有法定的效力,而當天提出此點疑惑時,反方並為對此一漏洞提出如何解決之具體方法,因此反方提出了這條規範,略有自打嘴巴之虞。
而另外所提出的「折衷方案」:我們的社會福利給予每戶家庭一次生產的額度,當你第一次生產完報戶口的時候,就會強制介入詢問其結紮意願(免費提供),如果此戶願意結紮,那當然,該享有的社會福利一項都不會少他們。如果此戶不願意結紮,那表示他們勢必有足夠的信心可以照顧後續出生的小孩。那麼除了第一次生產的胎兒外,後續出生的小孩將無法享有同樣的社會福利。
方案以上,可惜卻忘記時值鼓勵生育的年代,倘若落實這一措施後,仍生出身心非健全的嬰孩,那他們不就「下錯了賭注」又「得不到補助」了嗎,最終結果由想而知還是交由國家介入照顧,並未實際對國家生育做出貢獻,反而多了某種層面上的開銷。
以反方主張做總結,本人認為在「要求此類患者禁止節育」這方面,反方只提出「捍衛人權」之簡單概念,卻忽略也忘記探討現今法律帶來的束縛及其如何解決之方案,主張略顯動搖,因此認為正方的「應將國家資源投資於對國家未來得以貢獻之人」此一主張相較起來較顯說服力,雖仍是存有一些漏洞及立場不穩固之處,但對其主張的堅持略勝一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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