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親生(基因)父母的身分,這項權利高於精卵捐贈者的隱私權?
反方: 請參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號解釋文的見解,試以試管嬰兒的立場反對之。
若我是受惠於IVF (In Vitro Fertilization)手術下的試管嬰兒……
1) 我若沒被他人告知自己身分為何(我不知道自己為試管嬰兒),且目前的生活幸福美滿,自然不會想去知道親生(基因)父母的身分。
2) 但若我知道自己是如何誕生的(透過IVF),或者是被告知了這項資訊…
1. 實為保障捐贈者的隱私,不可能透露太多其生活資訊、背景、經歷。然而,這些都是我會去了解的東西。即使我有權力,但我若無法獲知有效、想要的資訊,那我寧可選擇不去知道捐贈者的身分。去知道別人不想讓我知道的資訊,此舉是有違秩序、道德之。
2. 若這項資訊是足夠透明的,這難保我不會去騷擾他的生活,而我也可能因此受到不必要的風險。
3. 知道親生(基因)父母的身分之用意、目的為何?
依大法官釋憲第587號來看,此舉是為保障子女之人格權。但這適用於
我(試管嬰兒)身上嗎?我不認為他是我的父母,他也沒有對我付上任何
的責任;而在法律上,他也不是我的父母。對我而言,他的存在就形同
陌生人一般。另外,他若也有自己的家庭,為維護其子女之人格權,我
也不該因為有權,就去影響他的生活和家庭和諧。
4. 一個人的知識、成就,是靠學習環境和後天自己花上時間、精力所造化,而不是靠我身上的遺傳因子來決定的,我不會有想歸功於親生(基因)父母的想法,也不會因此就跑去見他們和道謝。
3) 我應該了解的部分—遺傳疾病和近親結婚之問題
情況一: 由於院方篩檢上的疏漏(未查清捐贈者的遺傳病史),進而導致我(試
管嬰兒)和我的後代可能染上捐贈者的遺傳疾病。
情況二: 我在偶然的情況下,認識了捐贈者其家族方的人,並在兩情相願下
結婚並生下子女,則其(我的子女)有較高的可能性患有先天性疾病
和遺傳疾病。
就上述的情況來看,為防止基因遺傳疾病的問題,似乎捐贈者於日後有公開更多資訊(更完確的個人資料、家族病史)之必要。但這是應該的嗎? 這和捐贈時選擇匿名且放棄精卵所有權的用意相違,我相信這不會是捐贈者樂見的。即使有想透漏個人資訊之捐贈者,他也可以只透過院方來告知此重要資訊(部分),而不用產生面對我的壓力和一些糾紛。
結論: 綜合上述看法,為保障精卵捐贈者的隱私權及尊重試管嬰兒本人之意志,試管嬰兒之人格權不應高於精卵捐贈者的隱私權,這是不合理的。
參考資訊來源:
IVF(維基百科)
近親結婚(醫學百科)
遺傳性疾病(醫學百科)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號解釋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