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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2日 星期六

99155229 蔡宛玲 99155246 繆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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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與私人財產之維護高於隱私權。監視器乃維護治安與人身安全所不可或缺的設備,設置於公共場所的監視器並無侵犯隱私權之虞,政府可依治安需要,逕行裝設,無需徵得居民同意。
記得界定「社會治安」的內涵及估量標準,並處理隱私權是否高於社會治安的爭論。


大綱(正方)
1.     社會治安的定義
2.     隱私權的定義
3.     監視器的功能
4.     監視器in Taiwan
5.     結論




99155229 蔡宛玲
99155246 繆瑜文

1 則留言:

  1. *社會治安內涵:
    社會秩序(治安)並無共通而明確的界定,其所謂的社會秩序是以每萬人刑案發生率(包括普通竊盜、汽車竊盜、故意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傷害、強姦、恐嚇及煙毒等犯罪為主)為基本指標,輔以經濟犯罪偵查統計。
    *維護社會治安的目的:
    終歸而言,不論是降低犯罪率、執法或為民服務,其最終目的在於:「提供一個安全、公平正義、相互關懷的生活環境」。
    *社會治安相關指標:
    在國內,警政署所編印的「台閩地區警政統計年報」中則以下列統計項目來分析治安狀況的良窳:
    一、刑事案件:(一)刑事案件發生數(二)主要刑事案件構成比(三)竊盜與暴力犯罪案件數(四)查獲非法槍彈刀械(五)檢肅毒品(六)嫌疑犯人數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三、集會遊行
    四、經濟案件
    五、道路交通事故
    *監視及錄影監視系統的意義:
    監視是有系統的對行為或一個人(或是多數人)的通訊監控或調查、一種對個人的「監督、相似於觀察、監考」。監視的主要目的是在收集有關個人、個人活動或是與個人有關的資訊。也許次要目的是在嚇阻人們了解某些種類的活動。
    *監視器功能:
    1、嚇阻作用
    2、有效部署
    3、自我規範
    4、有能力守護者的存在
    5、偵察
    *錄影監視系統與隱私權
    隱私是一種文化上獨特及灰暗的概念,在現代的美國已廣泛承認資訊技術破壞了人們的個人生活。隱私權保護個人資訊及獨處機會。國家透過公共場所的一般性錄影監視,可能涉及的基本權利,最直接者應屬人民對於個人(包括肖像、隱私等)資訊自我決定自由。學說上將這種憲法未明文揭示的個人自由稱之為「資訊自決權」。這種基本權利的內容包括了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決定,何時以及在何種限度下將個人的生活事實公開呈現的權限。
    *規範原則:
    錄影監視系統屬於全國性事務,應由中央政府制定一套統一性規定,規範全國各地的錄影監視系統的管理及使用,而不是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各自的規定。制定相關可參考其他實行錄影監視系統的國家經驗,例如英國,作為我國在制定相關規定時的參考依據。規範錄影監視系統的原則,大約如下;
    1、 設置錄影監視系統須向一專責單位申請,並提出設置理由、地點,而不是讓民眾或各里任意設置。
    2、 錄影監視系統的管理方面,如何選定監看人員及其責任、畫面資料的管理,由誰負責保管?如何向保有資料單位申請畫面資料的調閱?對於這些畫面資料具有何種權利?複製或拷貝?制定一套嚴謹的規則,以確保民眾隱私不因錄影監視系統的使用而減少。
    以上兩點是大致原則,制定一套完整規定將可有效管理日益增多的錄影監視系統,並可確保民眾隱私權受到相當的保護措施,避免洩露民眾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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