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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10日 星期日

人身安全與私人財產之維護高於隱私權:正方 97113003 哲四 蔡承憲


人身安全與私人財產之維護高於隱私權。監視器乃維護治安與人身安全所不可或缺的設備,設置於公共場所的監視器並無侵犯隱私權之虞,政府可依治安需要,逕行裝設,無需徵得居民同意。」
正方:
一.  核心概念
      路口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普及化可以保障你我的安全降低社會事件治安變好犯罪學領域上來講, 亦是連結實質環境與顯露的社會問題監視器具嚇阻歹徒效果,拍到的內容也都能妥善保護、運用。近年來為了加強社區治安維護,國內各大城市在街頭巷尾或治安死角,普設監視錄影設備
民國9265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九條 (以攝影、錄音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第十條 (以攝影、科技工具或裝設監視器蒐集資料)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應用分析

1.「沉默的目擊者」-監視器於車禍案件現場勘察之應用
位「沉默的目擊證人」絕不會說謊,但有些細微的資訊,仍需借助經驗豐富的勘察人員解讀方可展現出價值,例如「是否闖紅燈」、「是否超速」等傳統跡證無法提供有效佐證的常見車禍案件爭端,本局由轄內實際案例,借由監視器畫面之解讀,為上述爭端提供可靠且正確之偵查訊息,對於車禍案件過程及肇因研判均甚有助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委託研究報告)
2.偵破跨縣市連續強盜殺人案例
調閱監視器中特定對象(案發後獨自離去之女子)進行影像分析比對,發現兩案之疑似涉案女子衣著、外貌特徵相似,遂提供本局新莊分局偵查隊查緝。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
.輔助條款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內容提及申請許可制,主管機關與需須事先告知里長同意簽屬後公告設置
                                                     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府法三字第09303338000號發布
.結論
        必須先考慮架設地點是公領域還是私領域,如果是前者,因為無侵害隱私權的問題所以不會構成侵權而因為此前提本人認為此議題在基礎上根本不會造成任何侵犯隱私權上的問題,因為隱私權指的是個人事務的控制權,而錄影監視系統所監視與設置之地點則是屬於公共區域所以攝取到的影像則是公共領域之影像並不構成隱私權的侵犯。而「社會治安」的概念莫過於保障你我的安全降低社會事件的爭議,使治安變好,以當代社群的現況下,犧牲部分個人的權益是必要的,因為人類生活的環境並不是個人,而是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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