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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8日 星期五

4/30抽菸議題 一34 法官99153420鐘子晴



題目:
「抽煙害人害己,不僅應當在兩人以上共處的任何場所全面禁煙,以周延保護非吸煙者,更應對抽煙者徵收較高的健保費用。」
請參考衛生署、董氏基金會關於「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導和〈煙害防治法〉,並就抽煙對健康與他人的傷害,提出具體的醫學見解,另須就抽煙是否為一項人權,進行議論。

整理:
正方觀點:
  吸菸有害健康,有可能造成癌症、呼吸系統疾病與心血管疾病等,許多研究報告亦指出,吸二手菸甚至比本身吸菸更傷身,吸菸實為一種害人害己的行為。
  吸菸會造成社會成本,有報告指出:吸菸所引發的疾病,直接醫療照護費用、生產力損失及環境危害,將損害全球經濟一年5千億美金(台幣16兆元)。政府因菸而衍生的支出,降低國民生產毛額(GDP)3.6%
  比起自取滅亡的吸菸者的人權,全民的健康與福祉更為重要。

反方論點:
  任何人都有人權,包括抽菸的人。
  現行的法律與社會的觀念對吸菸者過於苛刻,菸稅的增加、吸菸區的縮減、菸罰的加重等,皆對吸菸者造成不利。
  禁菸者應以吸菸者的角度立法,設置較為安全的吸菸空間,雙方應該溝通互惠、和平共處,也應保障吸菸者的人權。
 
法官總結:
  明述"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但今日吸菸者已危害到人權利因此不應以其為個人自由權為由將其行為正當化。
  氣體在日常環境下無法受控制及侷限,因此即便另外成立吸菸區亦無法有效控制二手菸對他人健康之傷害亦即侵害他人法益之行為。
  故我贊成正方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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