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侵害議題 反方
人權與民主 99113051 陳宛青 99113052 張雅婷 99113075 駱文蘭
引進國外「化學去勢」處理性侵犯
公視晚間新聞: 性侵犯化學去勢 醫學界仍有疑慮
憂慮:化學去勢會使性侵犯報復心更大
性侵犯的犯案動機十分複雜,並不一定是性慾發洩,很多是心理偏差、失常、仇恨、報復等人格因素;許多性侵害犯害的犯罪型態,並非單純以性器接觸,而係以器物或凌虐等方式表現,因此若對性侵犯化學去勢,在其心理上可能產生更大的仇恨與報復心。
性侵犯出獄後再犯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在許多歐美國家行之有年的化學去勢,應能有效遏止性侵惡狼再犯。事實上,法務部對化學去勢已進行過研究評估,認為各民主國家未普遍採行,且國內專家學者仍反對及有疑慮,目前不宜貿然實施。
有資深法官直言,性侵犯很多是心理問題,化學去勢如果貿然實施,恐怕會讓變態的性侵犯,改以更殘暴的手法施暴性侵,對被害人的加害會更為嚴重;而且性侵犯心理評估極為複雜,若是沒有完整配套措施,實施後恐會造成罪刑不相當。
性侵案的被害人和其家屬都會希望加害者能被去勢但希望和應不應該不能等同視之,現今的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並不僅僅以性器的接觸為判斷的基礎,手指、異物等等的都算, 因此,性器的去勢真的能夠有效防治?
衛生署長邱文達表示,根據美國經驗看來,性侵犯大多是心理問題,一旦採取「化學去勢」,可能產生「補償性」嚴重暴力行為,應審慎評估。代償性暴力也稱為「補償性暴力」。以性侵害加害者為例,若因故無法達成性侵目的,為展現控制權威,會轉換以器具如刀槍、棍子來代替性器官侵犯被害人,變本加厲。他表示,不少性犯罪者其實是有性功能障礙,心理病態才是犯罪的根源,若廣泛對性暴力犯罪者化學去勢,可能促使這些原本就行為異常者,會出現更嚴重的侵害;且犯罪人也可能會因性功能障礙,產生嚴重的代償性暴力行為。性罪犯若為生理因素造成,化學去勢有助減少犯罪;但若是心理因素,如童年被忽略、虐待,也可能導致日後性攻擊他人,去勢並無幫助。但問題是,醫學界至今仍無法立判性罪犯是生理或心理因素造成。
化學去勢的成效及對人體的副作用
- 化學去勢治療是用藥物抑制性慾望,短期使用停藥後仍可恢復性功能,但因體質差異及愈長期使用風險愈高,因此化學去勢在美國僅在加州、佛羅里達州等州使用,其他國家也僅德國、義大利、智利採行。
依歐美臨床實驗證實,以化學去勢抑制性侵再犯,成效並不理想。以德國為例,性犯罪率並未因此下降。
1970 年代,出現 CPA 一種具抗雄性素作用的黃體素 與 MPA 兩種藥物,可減少性侵犯的再犯率。
CPA 可跟男性荷爾蒙競爭雄激素受器,但會造成男性女乳症(男人的乳房變厚變大)、虛弱、體重增加、血拴、肝功能缺損等副作用。 - MPA 則可藉由抑制Gonadotropin(促性腺激素)直接減少男性荷爾蒙的分泌,可能造成變胖、夢魘、疲憊、消化不良等副作用。
LHRH agonists(有促進效果的同類化學物質)LHRH持續治療的期間,就沒有復發的例子。且根據病人的報告,藥效比 CPA、MPA或 SSRI 類藥物效果還好。副作用如:易造成骨質疏鬆症、精索細胞與Leydig 細胞(跟製造精子有關)萎縮、失去性慾或生殖能力。
困難: 如果要針對女性罪犯來執行化學去勢,到底要怎麼執行? - 有沒有取代去勢更有用的方法?
- 反對理由: 形成多數暴力;我們可以因為有人被侵害就剝奪他人的人權嗎?雖然看似是有理由的行為,那我們是不是間接同意了可以在某些情況下剝奪他人人權? 如果我們贊成終生監禁,那是否代表如果我們不確定一個人是否會再犯,我們就要將他終生監禁?
約在法律的保護下,本來就無法顧及全體,為求最大利益,難免會有犧牲品的話。如此台灣社會上最近發生的文株苑都更案,王家的房子在這個前提下是應該被拆除的。因為我們要顧及最大利益,王家的房子被拆卸了,王家不但依然有房子住,而且房價也會因為房屋翻新而提高,建商還會附一筆錢買下土地,並且其他二十幾戶的居民也會因為王家的配合而獲得利益。則這都更案實存在著多數暴力的問題,我們可以因為「有人被侵害就剝奪他人的人權嗎?」以及「我們是不是間接同意了可以在某些情況下剝奪他人人權?」 我們只有在有人犯罪的情形下才能剝奪他的自由(至少就表面上來說),所以「某些情況」是指犯罪。所以,總之就是「我們可以剝奪犯罪者的人權」如果犯罪者有可能會剝奪其他人的人權,並且如果不剝奪他的人權的話,它就會侵犯更多人的權利,因此我們確實應該把他關起來。
如果我們贊成終生監禁,則不論哪一種犯罪都有犯罪者在犯的可能。而且我們也無法知道哪個人會在犯,哪個人不會;因此無論犯下什麼罪,我們是否都只能將犯罪者終生監禁?贊成理由提到的竊盜或是其它可補償的罪刑,是與金錢相關?但是如果是公然侮辱或其它與心理層面相關的犯罪,是否他們就應該要被終生監禁?因為它們所造成的傷害也是除了受害者以外的人很難估計並補償的,所以任何造成心理傷害的罪犯都要終生監禁嗎?或者我們到底應不應該因為有一些性侵罪犯會再犯,而將所有性侵罪犯都終生監禁?這雖然能夠有效防止性侵,但也有可能將一個之後完全沒有威脅性的人的自由權完全消滅了.
如果這樣說的話,就等於我們認同可以使用公權力去使一個人失去自由權。既然性侵是侵害他人在性方面的自由權的犯罪,納叛一個不會再犯的人終生監禁不就是在使用一種毫無實用價值的逞罰在侵犯他的自由權,這同樣代表一種用公權力來行使的犯罪。既然人民侵犯他人自由是不對的,那麼政府用公權力來犯罪就也是不對的。這一提,就不假設把懲罰當作一種安撫受害者禍受害者家屬的作用,因為既然他們受的傷害是難以估計的,也就沒辦法有效的補償,若依據受害者所提的條件去懲罰,則這個懲罰又是可輕可重,最後可能也無法有效的防止性侵發生。
TA
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12日 星期二
性侵犯化學去勢 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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