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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10日 星期日

97151389孔繁婧_社會治安VS隱私權

人身安全與私人財產之維護高於隱私權。監視器乃維護治安與人身安全所不可或缺的設備,設置於公共場所的監視器並無侵犯隱私權之虞,政府可依治安需要,逕行裝設,無需徵得居民同意。
記得界定「社會治安」的內涵及估量標準,並處理隱私權是否高於社會治安的爭論。

社會治安內涵:
社會秩序(治安)並無共通而明確的界定,其所謂的社會秩序是以每萬人刑案發生率(包括普通竊盜、汽車竊盜、故意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傷害、強姦、恐嚇及煙毒等犯罪為主)為基本指標,輔以經濟犯罪偵查統計。

維護社會治安的目的:
終歸而言,不論是降低犯罪率、執法或為民服務,其最終目的在於:
「提供一個安全、公平正義、相互關懷的生活環境」。

社會治安相關指標:
在國內,警政署所編印的「台閩地區警政統計年報」中則以下列統計項目來分析治安狀況的良窳:
一、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發生數()主要刑事案件構成比()竊盜與暴力犯罪案件數()查獲非法槍彈刀械()檢肅毒品()嫌疑犯人數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三、集會遊行
四、經濟案件
五、道路交通事故

監視及錄影監視系統的意義:
監視是有系統的對行為或一個人(或是多數人)的通訊監控或調查、一種對個人的「監督、相似於觀察、監考」。監視的主要目的是在收集有關個人、個人活動或是與個人有關的資訊。也許次要目的是在嚇阻人們了解某些種類的活動。

監視器功能:
1、嚇阻作用
潛在的違法者已意識到監視器的存在,確定在這地方的犯罪風險會比好處來得重要,而選擇不會犯罪也不會在其他地方犯罪。
2、有效部署
攝影機允許這些監控現場以決定是否需要警力支援。這可確保只有在需要時,才打電話給警方的來源。
3、自我規範
潛在受害者:他們想到犯罪的「風險」,因此照著選擇他們的行為。
潛在違法者:透過一種類似邊沁的圓形監獄程序,潛在監視的威脅行為而產生在個人監督自身行為上的自我規範。
4、有能力守護者的存在
5、偵察
攝影機捕取犯罪行為的影像。在有些案例,這也許導致處罰及消除違法者的犯罪能力。

錄影監視系統與隱私權
隱私是一種文化上獨特及灰暗的概念,在現代的美國已廣泛承認資訊技術破壞了人們的個人生活。隱私權保護個人資訊及獨處機會。
國家透過公共場所的一般性錄影監視,可能涉及的基本權利,最直接者應屬人民對於個人(包括肖像、隱私等)資訊自我決定自由。學說上將這種憲法未明文揭示的個人自由稱之為「資訊自決權」。這種基本權利的內容包括了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決定,何時以及在何種限度下將個人的生活事實公開呈現的權限。

侵犯隱私權的構成要件:
對於隱私權的侵犯,屬於民事侵權。自然離不開構成侵權的四大構成要件。因此,對隱私權的侵犯必要達到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例如,窺探、披露等行為。
2、損害後果
3、因果關係
4、過錯。

結論
規範原則:
因錄影監視系統屬於全國性事務,應由中央政府制定一套統一性規定,規範全國各地的錄影監視系統的管理及使用,而不是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各自的規定。制定相關可參考其他實行錄影監視系統的國家經驗,例如英國,作為我國在制定相關規定時的參考依據。
規範錄影監視系統的原則,大約如下;
1
設置錄影監視系統須向一專責單位申請,並提出設置理由、地點,而不是讓民眾或各里任意設置。
2
錄影監視系統的管理方面,如何選定監看人員及其責任、畫面資料的管理,由誰負責保管?如何向保有資料單位申請畫面資料的調閱?對於這些畫面資料具有何種權利?複製或拷貝?制定一套嚴謹的規則,以確保民眾隱私不因錄影監視系統的使用而濫用。
以上兩點是大致原則,制定一套完整規定將可有效管理日益增多的錄影監視系統,並可確保民眾隱私權受到相當的保護措施,避免洩露民眾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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