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11232
何群嘉99111233
張祐瑄99111254
廖偉婷
支持死刑原因
1.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自古以來是天經地義的事。因為國家把刑罰權收歸為國有,禁止私仇相報,禁止之後,就必需為被害人、社會找到一個情緒的出口,所有司法方面,還有被害人、加害人都要有個交待。
2.任何刑事案件,都有可能發生誤判,但如果為避免誤判,就須廢除死刑,那豈非所有的刑罰,都要加以排除?這會成為一個沒有法律秩序的社會。
--為了彰顯人命無價,司法院已修正冤獄賠償法,對於被誤判死刑並執行的受刑人,將大幅提高慰撫金的賠償,給付金額最低為新台幣一千萬元,最高為三千萬元。
現行冤獄賠償法有關死刑執行的賠償,是民國八十年修訂的,根據當時的物價指數,該法第三條第五項對被冤判死刑並經執行者的賠償,除羈押部分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
3.在刑法的適用上,其中一種是從舊從輕原則,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在被判處死刑之前,司法上已經過重重關卡,在最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將其以死刑定罪。既然如此若我們還廢除死刑,那刑法給人民的警惕將會大幅降低
--就犯罪類別來講,只有殺害直系血親或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惡性重大的結合犯、集團性綁架撕票才可能判死,而且是蓄意的,如果是過失、自衛都不會。
4.死刑之判決與執行和降低犯罪率相關
和一般犯罪率無直接關聯,雖然不能把死刑的存在當作是遏止犯罪的因素,但是不可否認
的,若沒有死刑,罪犯就會更加有恃無恐.肆無忌憚的犯案。舉個例子來說,原本班上最嚴重的懲罰是被老師打手心,因此班上行為乖張的同學,便會有所警惕,如
果有天老師決定廢除這項懲罰,那麼那些同學們便因原本束縛他們,且令他們害怕的規則消失而變本加厲,如此一來,班上便毫無秩序可言了。同理可證,死刑雖然
不能遏止所有罪犯作案,但是仍有部分犯罪者是因害怕死刑而不敢犯下重大罪刑,所以死刑的存在和降低重大犯罪率有關。
反對廢除死刑的原因
1.為了反冤獄因而反死刑
任何刑事案件,都有可能發生誤判,但如果為避免誤判,就須廢除死刑,那豈非所有的刑罰,都要加以排除?這會成為一個沒有法律秩序的社會。
2.終身監禁
(1)台灣經常有大赦、或用一個什麼理由來減刑,因此日後就算有終身監禁制度,實質的終身監禁也可能變成虛擬的終身監禁。每一個犯罪者都講得很好聽,說「如果把我關到死,乾脆把我槍斃算了」,嘴巴這樣說,但法律改為終身監禁,還是會期待,期待出現虛擬的終身監禁,讓他有機會可以出去,就算只有萬分之一的機會也會想。
死刑犯不到最後,都不會放棄希望,真要執行時,問問那些行刑法警就知道,被帶去槍斃的時候,哪個人的腳會不發軟。因此討論終身監禁其實沒意義。
再就終身監禁本身來說,就算真有,對監所也是極沉重的負擔,萬一他在裡面殺人,又多出一個案子要多審好幾年,甚至還可以放風出來走一走。
(2)「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作為死刑的替代,會是納稅人極大的負擔。
一般人壽命 男76 女83
受刑人平均每個月花費三萬塊,相當於一天一千元
犯罪年齡平均約是30-39歲,以35歲為例
男性終身監禁可能花費76-35=41(坐牢時間/年) 41*12*30000=14,760,000元
女性終身監禁可能花費83-35=48(坐牢時間/年) 48*12*30000=17,280,000元
不管如何,若將死刑犯改為終身監禁,對納稅人而言是極大的負擔。
一般人壽命 男76 女83
受刑人平均每個月花費三萬塊,相當於一天一千元
犯罪年齡平均約是30-39歲,以35歲為例
男性終身監禁可能花費76-35=41(坐牢時間/年) 41*12*30000=14,760,000元
女性終身監禁可能花費83-35=48(坐牢時間/年) 48*12*30000=17,280,000元
不管如何,若將死刑犯改為終身監禁,對納稅人而言是極大的負擔。
(3)終身監禁則浪費納稅人金錢,而且對犯罪人相當不人道,反而是一種更為殘暴的處罰
我們認為終身監禁是較不人道的刑罰,不管對受害者家屬或是犯罪者本身都是種折磨。之所以監禁犯罪者,是因為「自由」對人而言是重要的基本要件。以「久病厭 世」為例,對久病患者來說,死了也許是最好的解脫,所以對終身監禁者而言,與其不人道的被監禁一生不得自由,不如一槍斃命死的痛快。
我們認為終身監禁是較不人道的刑罰,不管對受害者家屬或是犯罪者本身都是種折磨。之所以監禁犯罪者,是因為「自由」對人而言是重要的基本要件。以「久病厭 世」為例,對久病患者來說,死了也許是最好的解脫,所以對終身監禁者而言,與其不人道的被監禁一生不得自由,不如一槍斃命死的痛快。
3.被害人與犯罪者處不平等地位
犯罪者為了爭取活下去的機會,表現出悔過的、或者不是有心的、甚至是無辜的,這種場景大家很容易感受到,因為被告是活的,可以面對面,人們在這種面對面反射動作的感受上,容易接受對方傳達出來的訊息。(侯友宜)
死去的被害人,已經沒有權利替自己發聲,可是還活著的犯罪人,還有能力替自己辯護,替自己爭取不被判處死刑。他的人權有他自己,甚至許多反死刑者替他捍衛,那被害人的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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