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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6月11日 星期一

期末報告 99153457 王怡心 99153411張維芸








人權與民主法治心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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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53411 企二D 張維芸

99153457 企二D 王怡心





第一次報告


問題討論:
1.
價格過於昂貴,無法顧及所有階層的婦女?

2.親生父母對於代理孕母提出要求,簽訂合約?

3.若代理孕母不願意將小孩歸還給親生父母?

4.孩子出生後若有殘疾或缺陷,親生父母不認帳?


真實案例:
美國M嬰兒事件


問題討論:

5.沒有金錢報酬會有願意當代理孕母的人…?

6.若是親人願意,那親屬關係又該如何界定?

7.孩子的親權歸屬應是親生父母或是代理孕母?

   (民法第 1062 條第 1 項之規定)

8.對出生小孩應該保密?


台灣的代理孕母草案:
經過多年爭議後,20103月,衛生署終於完成「人工生殖法」草案審查,決定向行政院提報代理孕母合法化。草案中對代理孕母與委託夫妻有如下之嚴格限制:

(一)精卵須為受術委託之已婚夫妻自己的,
代理孕母只提供子宮代為懷孕及生產。

(二)代理孕母不能委託夫妻四等親以內不同輩份之親屬。
(三)妻子必須是先天性無子宮
(包括子宮先天發育不全)或子宮因病切除者。

(四)代理孕母可有營養費,但基本上是不得請求報酬、
禁止以仲介的方式進行。


關於身體自主權:
1.
不成熟的生殖科技

人工生殖的活產率只有34%,為了這34%必須每天施打排卵針,可以要連續施打二到三十天,更別提可能產生的副作用有多少,更何況試管嬰兒手術也有極高的麻醉風險。


2.只提供子宮?

醫療體系上習慣將器官單一看待,但是子宮從來就不算是一個單一器官,懷孕是人整體的運作,懷孕時所伴隨的孕吐或是其他不舒服狀況都是無可避免的,甚至還淤要考量到代理孕母的家人,所以只提供子宮是根本不可能的。


3.可不可以商業化?

代理孕母是一整年的生活和生命的投入,除了內在風險之外,也會對孕母造成身體上的傷害,這樣我們要如何評估
營養及成本費” ?






後續討論:
Q
如果真的有人願意以500萬的價錢委託妳成為代理孕母,並且在懷孕期間提供最好的照顧,也願意簽妥相關契約文件,反方願不願意擔任代理孕母呢?為什麼?

A
當然是不願意。就如同我們在報告時所說,擔任代理孕母不但很可能對自己的身體產生危害,也很有可能讓親戚有額外的麻煩。更何況,就算真的簽署了契約,仍然不能保證未來所發生的任何狀況,這樣的風險並不是500萬就能夠衡量的,就算對方能提供最好的照顧又如何,如果在懷孕或是生產過程中,因為併發意外(例如妊娠毒血症)而不幸死亡,這又是單純的金錢能夠賠償的嗎?而且,如果真的生出了先天不良的孩子,就算契約上註明委託人一定要接受,又能保證委託人一定能對那個孩子好嗎?沒有真正經歷過撫育孩子的母親,對這個孩子的母愛真的足夠讓她將天生就不討人喜歡的孩子(沒有惡意)扶養長大,甚至對她的未來負責嗎?在這樣種種不確定又負面的狀況下,我們堅決反對擔任代理孕母














什麼是社會治安?

是指為了有效建設和維護社會的治安及秩序,政府及執法機關依法進行的社會公共秩序維護,以及對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和處理。


評估標準?
為了有效壓制犯罪事件的不斷發生,各種被認為能提供嚇阻或消滅犯罪的方法都應加以採用,例如監視器。


目前台灣監視器數量:
目前全台警察列管、可供偵防調閱的監視器有十萬五千多台(2009年的資料)若再加上企業大樓、鄰里自行裝設的監視器,台灣監視器數量應已破百萬台大關。


監視器vs犯罪率:
1.
全台的「犯罪熱區」裝設約2,000支監視器

2.「犯罪熱區」指的是經常發生

   車禍的地點,或地下道等偏僻的角落。

3. 排擠效應


數據分析:
因監視器而破獲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加。


真實案例:

1.美國在遭受911恐怖攻擊事件後,實行
「犯罪零容忍」的警察制度。

2.多起重大刑案的破案

EX:輔大之狼、白米炸彈客、毒蠻牛事件

3.東西失竊時也多靠監視器辦案。


結論:

基於維護治安和打擊犯罪的需求,我們覺得裝置監視器是合理的,
社會治安的維護應該大於隱私權。



後續討論:

Q.

1.「如果房東在大廳裝置監視器,你覺得妥當嗎?

我們覺得房東裝置監視器是因為房東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以免房客做出破壞房子或再度租借他人等不好的行為,而且在簽定契約前有事前告知有裝置監視器,監視器也不會照到屬於私人空間的房間內,所以就這些方面來說我們覺得裝置監視器是可以被接受的。雖然公共空間的定義會越來越模糊,人們對於監視器的存在也越來越沒有抵抗,但我們覺得監視器還是有監視器所應該存在的必要,報告裏我們也提及的監視器和維護治安的關連性,也不能因為沒有人看見再做違法的事而被監視器拍到就說是侵犯隱私權,違法的事本來就不應該做,更不必提居然還要反控監視器侵權。

2.「行車紀錄器」

行車紀錄器雖然也有監視的功能,但並不是刻意設置在一處拍攝的工具,而是為了保障車主的安全而設置的,因為不小心被拍攝在影片中,且被放置在網路上流傳,為了這種事要去告車主我們覺得根本就是小題大作,而且我們覺得車主也不必擔心會敗訴,因為是「不小心」的,又不是刻意拍攝後放置於網路,而且車主是為了還原事故當時的真相,也沒做出甚麼對不小心被拍攝的那個人惡意的行為,所以我們認為行車紀錄器也不會侵犯到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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