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
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4月14日 星期六
中二B 99111253 楊宗錦 9911142 蔡育修
若機器人殺人,死刑存廢雙方可提出哪些主張以贊成或反對處死機器人?
贊成處死:
死刑與人權的關係密切,人權與人類緊密結合,而人類最大的特徵在於一般情況下,具足強烈的自我意識,故死刑與自我意識有必要性的相連關係,據此,若機器人不具有自主意識,僅只會遵守人類發出的指令而執行各種行為,且無法以當代社會的道德標準判斷是非對錯,以此討論死刑的處置與否,沒有意義,是故再此必須假設機器人具有自由的自我意志,會在道德和慾望之間作衡量、判斷,不會輕易受到人類的指使而犯下罪行,那麼他雖身體構造有異,其行為卻無異於一般人類,我們就可以將他視為與人類相似或相等,又或者是比人類低下的存在,因此基於行為者付出應有代價的責任與具死刑相關明文規定下,以現有的法律判予死刑,如此,可顧及、慰藉受害家屬,並鑑於當代擁有死行制度之國家都較沒有此制度之國家的犯罪率低,可以一定程度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減少相關事件的發生。
反對處死:
站在機器人具有自我意志的情況下,其犯下殺人罪行並處於死刑,視與人類相同,據此,機器人亦享有生命權,政府不應剝奪其生存的權利,並且,雖其擁有自我意志,但亦不過按照被輸入的程式而具有此相關功能,若發生殺人行為,則將其餘機器人全面回收檢視、改造,如電影《全民公敵》的處理方式,如此比起執行死刑更具有防範相關行為再犯的功能,近百分之百有效阻止相關事件的發生,至於被害家屬與相關賠償的部分,則應由機器人的製作者、相關負責公司執行相關的責任。
若將性侵累犯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赦免),其正反理由?
贊成:
對於聚極高可能性一再犯錯的累犯,不予以極刑,難以平服社會大眾;不將其與社會進行有效的阻絕,任其在外,雖不一定會在次犯罪,但必然會帶給大眾恐慌,,其所帶來的負面成本遠比監禁的開銷還要大,故面對無法克制慾望的累犯,終身監禁就能有效防止相關性侵事件的發生,至於其他蓄意犯罪者,若不使其付出慘痛代價是無以達成嚇阻的效,所以極刑與終身監禁是有其必要性。
反對:
首先,這些累犯還不到最不可恕的地步,沒有必要執行極刑,嚴重侵犯其身體,且性侵害並不見得是以身體侵害他人,亦有是以物件對他人造成傷害,極刑的執行不僅不達效果,甚至造反效果,不如將其放出社會,比其他辦法更加人道且有效,並且視情形限制其行動範圍,不定時到主管機關報到追蹤,甚至請輔導人員定時探訪與輔導,相信比起帶報復心態的極刑,更有防範性侵事件的發生,這一點並不是只靠警察處理就好,而應當是社會大眾守望相助,共同輔助,以減少其犯罪率。其次,終身監禁的執行嚴重侵害性侵累犯的自由權,況且其罪行不足致走到終身監禁的地步,另外,終身監禁的相關成本不可勝數,要民眾繳納稅錢養活累犯的意願非常低,必然引來反彈,由於性侵累犯在犯的的機率不定,終身監禁則完全視其必然再犯,且抹殺其人權,非常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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