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
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4月16日 星期一
99113006閔郁純 99113010高曼萍
若機器人殺人,死刑存廢雙方可提出哪些主張以贊成或反對處死機器人?
贊成:
若將機器人視為是一項科技產物,那麼機器人殺人一定不會是最原本設計出機器人的意義,因此機器人殺人就像是,一個高科技的AI產品出現了嚴重地瑕疵,所以必須徹底的銷毀。另外也有人提出機器人殺人有可能並非是出自於自己的本意,而是受令於他的所有者,但是機器人並不一定擁有所有者,他的所有者有
可能死亡或消失...等等,這樣無主的機器人殺人就必須處以死刑。從我們社會的道德認知來看,處死機器人可以使死者的親屬失去親人的痛苦得到安慰,無論他是否出自於本亦或是受到命令而去行為的。殺人這一件事並不能被社會所容忍,無論是有血有肉的人或是冰冷的沒有思考能力的機器人都不行殺人,所以機器人有殺人的行為理當應該徹底銷毀處以死刑。
反對:
如果殺人的機器人是受到指使,也就表示機器人並不是有自我意識去殺人,而是受到真正的人類指示,因此不應該處死該機器人。在現實生活中,機器人的製造是為了方便人類生活便利的工具性物品,因為能夠更貼近人類想法,所以製造了人工AI以方便處理任何人類能執行或無法執行的事務;而如果該機器人只是無意識的根據人類命令執行殺人行動,那麼應該被處死的是下令的人類,而不是只處死執行命令的機器人。
若將性侵累犯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赦免),其正反理由?
贊成:
對於處以極刑終身監禁站在同意的角度:一方面,性侵累犯能讓受刑人無法再於社會上犯案,另一方面處以此刑罰也能讓性侵累犯真的得到法律制裁。我們不能因為同情犯罪者受到刑罰而讓該犯罪者避免受到極刑或是終身監禁,因為犯罪者已經剝奪了受害者的權益或是傷害了受害者,如此一來等同自己放棄自身本有的權利,若被逮捕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由於我們受到法律的保護下大家才擁有等同的自由,如果只是同情看到被判刑的受刑人,那麼受害者的權益等同被再次糟
蹋,因此同意對於性侵累犯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
反對:
我認為性侵犯大部份一開始都只是因為無法控制自己的欲望,而出現衝動的行為,如果性侵犯的行為是出於他的某種自律神經失調亦或是心靈上受了極大的創傷以致於他沒有足夠的力量去制衡他的心靈產生的衝動,那麼其實性侵犯自己本身也是處在於一種自我本身矛盾痛苦的狀態。何況若是性侵犯再犯罪的一開始就接受治療或被抓到,那他的犯罪行為便會越來越嚴重,就像是第一次發病人病人,之後出現的情況也會越來越頻繁,越來越嚴重。那麼其實性侵累犯自己本身也是非常痛苦的。將他們終身監禁也無法對這個社會產生多大的幫助,他心裡的創傷或是他某種精神上的失調依舊存在,把伊個性侵累犯終身監禁後,在社會上存在一樣問題的人也還是會繼續他們的行為,因為這是他們無法控制的。另外,將性侵累犯終身監禁也法對受害人有所安慰,因為那種出在他們心裡的傷痛是很難被撫平的。因此將性侵累犯終身監禁並不能保證任何事或幫助到任何人,也無法讓社會受的人感到更安心。只能抓到一個性侵累犯就終身監禁一個,這只能算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方法。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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