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機器人殺人,死刑存廢雙方可提出哪些主張以贊成或反對處死機器人?
l 贊成
假設機器人是有意識(或出於本身意願)而蓄意殺人,在這樣的情況下,贊成處死機器人有下列理由:
第一,倘若不處死機器人,再加上機器人與人類組成構造不同,難以以人類常有的判斷估計其往後是否可能造成其他危害。
第二,受害者及其他社會大眾可能會對於加害者的存在感到害怕(殺人犯以及不了解其傷害能力),為避免造成恐慌,應處死機器人。
第三,警惕作用,不管是人或者機器人(此指有自我意識者)犯下殺人罪刑都應該接受相應的懲罰,對於心有不軌者起警惕作用。
假設機器人是無意識(或非出於本身意願)而蓄意殺人
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機器人可謂是一個殺人機器,無論誰都有可能操控並命令機器人殺人,這樣一來機器人對社會會造成極大的危害。所以應該要處死機器人,以避免他被其他有心人是利用,做為殺人的工具。
l 反對
假設機器人沒有自我思考或意識(本質上更偏向「機器」而非「人類」)
那麼死刑對於此機器並沒有意義,或可說處死該機器可能安撫社會大眾的恐懼,但如果是為了社會安定而言,亦可以將該機器作廢,沒有處死刑的必要,進一步的說,如果該機器人沒有自我意識,而其殺人行為如果是受到他人唆使、命令,處死此機器人不僅沒有意義,更可能驚動真正的犯罪者(教唆機器人殺人者),基於這樣的立場,反對處死機器人。
假設機器人是有意識(或出於本身意願)而蓄意殺人
在這情況下則應該考慮其殺人動機,如果機器人能夠產生自我意識,那麼也應該考慮其自衛殺人的狀況,因一般人未必會察覺此機器人將自己當作「人類」,而可能會做出一些驚擾到機器人的舉動,(例如一個機器被刀械、硬物砸砍未必會報廢,但此行為可能對人類產生重大傷害)而如果機器人認為自己是「人」,也可能相信這樣的舉動將會造成傷害而反應過度誤殺人,這樣的情況下則不應該對機器人處以死刑;而如果機器人是蓄意殺人,也應該考量到人們對於機器人「自認為人類」的心態以及程度,如果有極高程度接近人類,那麼應該給予機器人該有的人權,而如果其心態並非高度似人(可能只有某部分認知自己是人),那麼更應該給予相當於心理障礙者的保障,而不應輕率以死刑處理之。
2. 若將性侵累犯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赦免),其正反理由?
l 贊成
在贊同極刑或者終身監禁這樣的立場裡,首先性侵案件對於被害者是不可彌補的深痛創傷,而加害者若還能自由走動,會讓被害者處在強烈恐懼之中;再者,常可見性侵犯出獄之後再度犯案的行為、或者性侵累犯自己承認「無法克制這樣的衝動」,而現今的法律規定(保護令、不得靠近……)對於真有意犯案者威嚇作用並不高,加上人心的複雜難以由心理測驗等完全明白,若任性侵累犯自由行動將可能對社會造成不安定的因素,是以性侵累犯應處以極刑或是終身監禁。
l 反對
對於性侵累犯,當前科學程度已經有能力使用化學去勢的手法,假設性侵累犯的犯罪行為僅在於「侵害他人身體」,那麼化學藥物加上電子手銬腳鐐已經足以防止其犯罪,這樣的情況下,將人處以終身監禁是相當耗費資源的方式,而處以極刑則又對於該犯人的人權有所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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