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若將性侵累犯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赦免),其正反理由?
首先必須留意的是,性侵累犯犯案的成因多來自心理因素。以下是正反理由。
正方:
1. 性侵累犯必須終身監禁。罪犯之所以不斷犯案,在於無法克制自己,所以為保護大眾的安全,將他終身監禁是最後辦法。
2. 為考慮到受害者在心理上能夠獲得某種補償,受害者可透過某種議決(也許是多數議)決定要不要再對性侵累犯施以極刑。
反方:
1. 將性侵累犯終身監禁剝奪了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判罪犯有期徒刑讓他有機會面壁思過再以更新的自己適應社會。若要降低他再犯案的風險,可對他實施化學去勢,這樣他在融入社會的同時也有一個緩衝期,而不致因為一下子適應不來而再犯案。
2. 考慮到既然不應該讓性侵累犯終身監禁,那就更不應該對累犯實施極刑。這樣就剝奪了他出來社會以後性生活的權利,同時也剝奪了想要與她發生關係的人的權利。
如此,正反兩方可能會爭論到應不應該對性侵累犯實施化學去勢和懲罰是否應該考量罪犯改過自新的問題。
針對前者,正方可以提出化學去勢因會造成副作用所以無法如反方所宣稱的可以照顧到罪犯的權益。而且就算對罪犯實施化學去勢然後將他們從監獄釋放出來,他們可能仍會使用身體以外的器具以更激烈的方式再犯案而造成更大的反效果。
反方可以提出,在輔導方面如果做得夠充分,明確確認出囚犯有不再犯案的決心,也願意在出獄後透過化學去勢的輔助來克制自己不再犯案,這時就應該給囚犯一個機會。正方也許仍可以反駁,社會大眾並不會因為囚犯確實有改過意願、又進行了化學去勢,就再也無需承擔他再犯案的風險,而且若還要由納稅人支付化學去勢的醫療費,那樣的代價實在太高,直接讓罪犯終身監禁還比較實際。
針對懲罰是否應該考量罪犯改過自新的問題,正方也可以提出置疑就算應該考量,難道將罪犯關在監獄裡罪犯就無法改過自新嗎?而且在還沒有找到能夠確保性侵累犯不再犯案的有效辦法之前,期許罪犯能夠像常人那樣在社會正常生活而不犯案,如前所述,這樣的改過自新的風險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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