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的理由
為了可以讓更多無法受孕的婦女能組織家庭並享有擁有子女的快樂
二、人工生殖法
◎目的: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
◎現在的規定:
總則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人工生殖之施行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罰則
附則
◎我們認為須修正的部份:
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
三、物化思考與討論
四、商品化思考與討論
五、風險問題
小孩及代理孕母懷孕期間風險
發佈文章
六、現有法條適用性
總結
在完善制度下,代理孕母應合法化
一34 葉曉琳 莊凱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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