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Q:若將性侵累犯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赦免),其正反理由?
A:
正方論點:
本方支持對性侵犯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根據台灣犯罪率來分析,可以發現犯罪類型當中,性侵犯罪類占很大的一部分。以下是民國過87年-92年的數據,性侵犯案件在這10多年來都呈現一直線上升的趨勢。
而且根據新聞網資料顯示(http://www.epochtw.com/7/2/26/49078.htm),到了民國96年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的十年,已經到了6601件(2007年) , 97年時性侵害通報案件更到達8,521件,較96年增加10.62%。雖然台灣警方對行侵犯罪具有九成的破案率,但是這只是破案公佈的數據,所以在黑暗面而言,還有更多未破案公佈的犯罪,預計真實數據是公佈數據的6-7倍。所以,以上的兩個資料證明台灣性侵犯罪都沒有減少的趨勢,反而有增加呈現倍數的增長。造成婦女們對台灣的治安打上不信任的分數。
根據刑法於2005年2月2日修正公佈,有關妨害性自主罪章之修正如下:
修正後之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以上的法條可以發現,性侵在刑法上最高只有10年的刑期,和其他國家例如新加坡性侵犯判鞭刑和終身監禁或美國的性侵犯判死刑和幾百年刑期比較。台灣的法律對性侵犯的對待,已經算是很輕。台灣的法律也造成對受害者具有不公平的對待,更加在受害者的傷口上撒鹽。所以,本方贊成對性侵累犯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
反方論點:
本方不贊成對性侵犯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在自由社會制度的現在,每個人具有最基本的人權。而國父孫中山所提倡的三民主義中,”民主”是排在最前面,為了是人人平等,都含括罪犯在內。就算戰犯或戰俘,都有受到日內瓦公約的保障。所以,在廢除施行死刑浪潮的現在,還對性侵犯判死刑或去勢等判決,已經違背人民的意願和三民主義的含意。
所以本方不贊成對性侵累犯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
第二部分
Q:
試問,「移除蔣介石銅像」,台灣是否就得以實現「轉型正義」?「移除蔣介石銅像」,台灣是否就可以脫離「威權」,實現「民主」?若是,請闡述您的看法。若否,則請問台灣是否有更好的方法來處理「轉型正義」的難題?
A:
事實上移除蔣介石銅像對這個社會依然不會有太大的幫助,沒辦法使國民所得提高、沒辦法使我國的國際地位提昇、沒辦法使中低收入戶改善生活、沒辦法行銷我國,更可能使原先為蔣公銅像而來的各國觀光客大失所望。因此,我們為何要移除一位死去的人的銅像?這樣或許能稍微撫平228家屬的仇恨,但難保不會因為其他事務而挑起其他仇恨。沒有人能保證。剩下的附帶價值就是使反對與蔣公一切相關事物的反對黨漁翁得利吧。
雖然現在台灣在某些場合還沒有得到一個民主國家該有的尊重,但是經過長久的民主演變歷程,台灣早已經脫離過往的「威權」,成為一個民主氣息濃厚的國家。那為什麼還有人要停留在已經成為歷史的傷痛中,久久不能自拔?除非受害家屬選擇原諒,不然縱使在多的道歉和補償都無法撫平他們心中的彈痕。我認為惟有時間才能淡化黑白膠片上的血腥殺戮,過多的人為強求只不過是喚醒更多的仇恨和對立,因此我不像為正義而沖昏頭的成大零貳社學生,而是選擇當個旁觀者,看時間來化解一切。
資二A 97156147 吳孟橋
日延B 96122272 周樂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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