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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4月14日 星期六

貿二B 99154237吳杰欣 99154273許嘉俊

第一部分:若將性侵累犯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赦免),其正反理由?

正方:性侵累犯通常都具有心理上的問題,且很多案例顯示電子腳鐐、化學去勢等,都是無法降低性侵累犯再犯罪的方法,所以若沒有有效的配套措施而假釋或赦免性侵累犯的話,這只會使受害人更多,也會造成被害人與其家屬恐慌,誰知道累犯會採取什麼方式報復,因此在還未找到能有效抑止再犯罪的方法時,應該對性侵累犯施以極刑,殺雞儆猴,或是終身監禁,限制性侵累犯的自由。

反方:人都是有人權、自由的,人也會悔過,但是性侵累犯就像一個標籤一樣,若將累犯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不讓他們有假釋或赦免機會,累犯將沒有機會去悔改,他們的人權自由也將永遠被剝奪,台灣有一案例「華岡之狼」,經悔改後考上大學,但是法務部認為再犯機率很高而駁回了假釋,性侵累犯就成為了一個標籤,他們失去了人權、自由,也無法在社會上像一般人一樣的生活。


第二部分: 轉型正義

是,
  移除蔣介石銅像雖然並不代表就能走出威權社會,但是當初的威權統治者,如今竟成為人人崇拜的銅像且座落於各校園中,這是很諷刺的,或許轉型正義沒這麼簡單,而且民主的概念必須從教育做起,當初文化大革命,人人一本毛語錄,毛澤東做很得成功,將他的思想灌注在學生身上,未來的主人翁是學生,所以民主必須從學生教育做起。
  對於二二八事件受難家屬,台灣並沒有像德國那樣的果斷,德國二戰後實施徹底的反納粹化,反納粹成為了西德人的共識,且在東西德統一時,雙方簽訂「統一協定」,同意保留「政黨法」中有關處理黨產的條文,該條文除了明定東德黨產處理原則、程序外,也規定追溯時效為五十年。德國還採取刑事偵查手段。由於東德黨產也不是沒有脫產、轉投的,一次就派出一、二百位警察,去搜索舊東德頭子Honecker住宅。對於東德頭子,德國憲法法院毫不手軟,即使Honecker因病保外就醫,還是判出,"繼續針對Honecker違反人性的法律程序"。徹底拔除日後可能會影響民主的因子。
  在台灣,對於過去統治者對人權所犯下的罪行與暴行,我們可以選擇寬恕,但過去歷史的真相與教訓絕對不容許遭到遺忘或受到扭曲,施暴者與加害者責任的歸屬也必須徹底的釐清,需要對二二八事件家屬給予補償,且在歷史課本上陳述史實,讓未來的主人翁能正視二二八事件的重大性、威權統治的恐怖,且要移除蔣介石銅像,並不是讓他們像是被崇拜一樣的座落在各個校園,這段歷史需要被正視,它不是簡單的官逼民反或是警民衝突而已,若是現代走向民主的台灣只是這麼簡單的敘述著二二八事件,那當初許多在綠島監禁長達10年、20年的政治犯與良心犯,他們的犧牲與苦難不就等於完全沒有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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