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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4月14日 星期六

哲二 99113058 楊允真 哲二 99113017 林俞萱


1.若機器人殺人,死刑存廢雙方可提出哪些主張以贊成或反對處死機器人?

一開始我們知道機器人是不會自己思考的,他們的所有行為全部依賴於設定好的程式。我們之所以可以這樣說是因為只有人有思考的能力,既然如此,如果機器人會思考的話,我們就不會稱他們為機器人,而是人類。在這個前提下,不論機器人基於何種情況或理由殺人,我們能確信的是,這不是因為他們本身思考過後所作的決定。因此,我們這組認為,若是一個機器人殺人,對他處以死刑(例如關閉系統或是毀掉整個機器人),只是當下解決問題的方式,一定是機器人的內部出了問題,他們才會殺人。同樣的,如果廢除機器人殺人要處以死刑,只是將一個系統有問題的機器人放逐外面繼續產生更多問題。所以如果要避免機器人殺人,我們用處理人類殺人的刑罰來解決機器人殺人的問題,沒辦法達成完全解決問題的作用。

2.若將性侵累犯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赦免),其正反理由?

正方:將性侵累犯終身監禁或是處以極刑一個明顯的理由就是希望把他們根除。站在被性侵者的立場,若是能夠假釋或是赦免,那麼把被害者的人權又放在哪?唯一能夠處理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處刑,讓他們無法再繼續性侵,不然他們一直都會是人民的威脅,隱藏在人群之中的不定時炸彈。另一個方式就是終身囚禁他們,這樣一來他們就沒有機會再度犯罪,只要與這個社會隔絕,他們的存在不成問題。

反方:我國假釋流程是「性侵犯在監須表現良好,累進處遇2級以上,且初犯服刑期逾1/2,經醫師評估再犯率低(若服無期徒刑須逾25年),才會送獄方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提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再通過才可假釋出獄。 」。對於性侵犯假釋已經嚴格進行了,若是假釋以後出獄,還得由地檢署觀護人訪視、性侵害防治中心追蹤治療,必要時由觀護人、警察監控,若對象無固定住所及有夜間犯罪習性,檢察官可核准宵禁、指定住居所後配戴電子腳鐐,殘刑期滿才解除監控。若是性侵犯繼續累犯,應該要深入了解累犯原因,有可能是因為犯人精神方面有問題,那麼不假釋反而終身監禁,甚至是處以極刑,對他們是不公平的,而且施以極刑還會衍生人權的問題。另外,如果將性侵累犯終生囚禁,相對政府就要花人民的納稅錢在他們身上,直到他們老死,但他們或許到死都是一個沒有改過自新的性侵累犯,所以這也不是一個很好的解決方式。

我們認為,如果有一種能夠讓這些性侵累犯從此學乖不再犯而且又不會影響人權問題的刑罰,當然是最好,因為終身囚禁他們沒什麼用又花錢,再說這些人幾乎不可能有一天良心發作,懺悔他們的所作所為然後再也不會胡作非為。但是目前運用我們僅有的知識,無法找到一個合乎人性又有效解決問題的處刑方式。我們覺得與其花錢在終身監禁他們,不如把錢花在治療上面,畢竟會不停累犯的性侵罪犯,一定有某程度上的精神問題,如果能夠全部投入在心理治療,嚴格控管他們的行動,在治癒前不停止監控,或許能夠成功地讓他們改邪歸正,問題就會消失了。雖然這樣很麻煩,但我們不得不承認還是有些罪犯因接受宗教洗禮或是心力治療後改過自新,代表這個方法不是不可能的,只是根據性侵累犯的犯罪嚴重程度,在治療方面的難易度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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