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遇到這個狀況時,必須先了解機器人這個行為者是否以擁有自我和理性能力,若此機器人沒有自我,那殺人這樣的結果不過是出自於意外或他人蓄意所造成的,這樣的情況下討論是否處以此機器人死刑並沒有什麼意義。
若假設此機器人擁有自我與理性能力,贊成處以死刑者可以從很多方向來作論述,首先是為了使行為者付出應有的責任,若是在一個擁有死刑制度的社群之中,表示已明文規定了作出什麼樣的行為會遭受到此刑罰,若行為者身處在此社群中,作出會受到死刑的行為,那就應當付出應有的責任;第二種方向則是為了防止此行為者在未來繼續發生這樣的行為與浪費社會資源,也應當顧及受害家屬的感受;而從當代擁有死行制度的國家來看,犯罪率也都低於沒有此制度的國家。
當我們站在反對處死的觀點來看這個刑罰,第一個會提出的問題就是,當我們對一位殺人犯處以死刑時,我們是否如同此罪犯一般,作出相同的舉動,奪取他人的生命權,這樣以牙還牙的手段是否符合理性也是尚待商榷的;再者,死行這個制度似乎把受刑人翻案的機會給否決掉了,誰也沒有辦法保證在這樣的司法體制下,受刑人是否是絕對有最獲是無辜的,當我們奪走他的性命後,也間接奪走了他的翻案機會。
2. 若將性侵累犯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給予正反理由。
正方若認為性侵累犯需要處以極刑獲終身監禁,必定是認為死刑為者在服刑後,若再次回到過去所處的社會環境中,會使過去習慣與惡性再度引發出來,因為這樣的案例在當代中有著許多案例,而且回歸社會後的行為者會因為過去的所作所為,在成社群的恐慌與不必要的社會資源浪費,像是影響鄰近社區的恐慌與浪費社工人員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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