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
性侵犯服刑期滿或者因表現良好獲得假釋出獄,代表他獲得一次重新悔改的機會,但出獄後再犯不正表示著自願放棄自身權力而再次侵犯他人的身心靈?
近來有許多報導紛紛顯示出性侵再犯率的高居不下,既然加害人如此不自愛,那麼我們是否應該多站在被害人的人權著想?對於性侵犯罪者處以輕量的刑罰對於被害者來說,如果侵犯的他人的身體或心靈,卻只受到輕微的罰責,甚至還可以因表現良好提早假釋,那被害人的身體還有心靈只會造成二次傷害。
社會給過他機會但他自願放棄且未見其有悔改之意,那麼為了預防未來更多的潛在受害者之出現,我們贊成對性侵累犯者處以極刑或終身監禁。
反方:
對於性侵的定義極廣,有些兩情相悅下發生的性行為因為一方年齡之未滿而也導致性侵案件的產生,有些性侵犯罪者對於自身之精神以及行為並沒辦法控制(例:固定型戀童症之患者無法控制自己對於戀童之行為,進而導致偏差之行為產生),那麼適當的藥物治療佐以長期心靈輔導,使之處於可控制範圍之內,是否仍對其處以極刑或終身監禁會太過度,且甚至是侵犯其人權?因此,本方反對將性侵累犯施以及行或終身監禁。
試問,「移除蔣介石銅像」,台灣是否就得以實現「轉型正義」?「移除蔣介石銅像」,台灣是否就可以脫離「威權」,實現「民主」?若是,請闡述您的看法。若否,則請問台灣是否有更好的方法來處理「轉型正義」的難題?
移除蔣介石銅像,我認為不過是一個形式上滿足那些抗議者的方法,難道移除銅像,過去的曾留下傷痛的歷史也會一併移除嗎?真正重要的是對過去歷史的反省,重新檢視過去有時確實會引起、或延續緊張和衝突,可是將過去全部忘懷不但對民主文化沒有好處,而且也不能因此就弭平社會的分裂。所以我們最重要的是要如何記憶,如何在回顧過去的時候,不同時造成社會繼續的分裂,如何透過記憶帶來和解。
對於被害者的補償也是我們目前最欠缺的,台灣在對被害者補償的機制讓仍然有許多漏洞,好比對於過去政治犯沒收的財產之發回或賠償,對於加害者和加害者體制的也是完全欠缺的,我想這是我們政府目前最需加緊腳步完成的部分。
台灣在轉型為民主化國家之後,欠缺了矯正過去錯誤的動機(國民黨在權威體制後成為執政體系,而國民黨在權威體制下屬於被壓迫政黨,並沒有任何理由需要檢討或正視錯誤),因此我國的轉型正義在起步上便慢了,如今社會開始正視這個問題,而政府應該拾起重建社會道德、鞏固民主文化的動作,讓人們記住歷史慘痛的教訓,不再重蹈覆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