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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3月28日 星期三

在什麼條件下,應該對性侵累犯實施化學去勢?

報告題目:性侵害罪之累犯應以去勢作為防止犯罪的手段,否則光是自由刑或心理輔導不足以遏止這類罪行。(採取正方立場)

我在這裡為昨天的報告作一階段性的整理。並不先試圖直接在這裡解決“處罰的目的是什麽?這一問題,僅提出我昨天的主張讓大家檢視其中有何不完善的部份:即若符合下列兩個條件的任何一個,政府就可對一性侵累犯實施化學去勢。

充分條件1:配合給予性侵害累犯充分的心理輔導并明確告知所有有關化學去勢的詳情后,更生人士若最終決定要進行化學去勢來協助自己克服性侵害的衝動,那麼政府應全力配合并承擔所有醫療費用和協助,包括有責任為更生人士預防和醫治因化學去勢帶來的潛在副作用。

充分條件2:政府將為性侵害累犯的受害者開放以化學去勢作為對性侵害累犯的處罰方式之一。若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透過某種議決要求政府以化學去勢處罰性侵害累犯,那麼政府就有責任替申請者完成這項任務。

在此對這兩個條件作一些說明。用化學去勢抑制性侵累犯的性慾和性能力只能起到協助累犯克制自己再次犯案的作用,而非徹底確保累犯絕不再犯案,因為性侵累犯之所以為性侵累犯,其生理因素往往不是關鍵,其犯罪因素主要來自心理,因此在充分條件1中才會提到“更生人士若最終決定......”表示要先經過累犯本人的同意才能對累犯施加化學去勢,否則若不理會累犯本人的意願而強制實施化學去勢,由於累犯犯案的主要因素來自心理,累犯可能出獄后仍然會用身體以外的器具再次犯案,那麼對社會的安全反而造成更大的威脅。又,充分條件1之所以提議由政府支付與化學去勢相關的所有費用,為的是要提高累犯的改過意願與決心。

充分條件2的提出是為了受害者可能可以因為施害者受到多於自由刑的處罰而獲得某種心理上的補償。亦即,充分條件2是為達到某種程度的罪罰相符而提出的。報告當天老師提問“罪罰相符作為處罰的標準或目標之一是否可行?”報告結束前得出的結論較傾向“罪罰相符不可行”。在此抛磚引玉請大家踴躍提出想法和建議。

2 則留言:

  1. 在这里讲一个题外话。我上传上面文章的时间显示是下午2.41,但是我确实上传的时间是已经超过下午3.30。这里显示的时间似乎不太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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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更有趣的在這裡,給意見的時間比上傳文章的時間還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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