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人權與民主教學部落格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CLASS 2011
TA
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3月26日 星期一
<法官提問>「性侵害罪之累犯應以去勢作為防止犯罪的手段,否則光是自由刑或心理輔導不足以遏止這類罪行。」
經四C 羅筠婷
根據正反兩方論述
法官我有以下提問
正方
1.正方打算如何定義到底什麼樣的人才配備具有人權這項特質的保護呢?!
反方
1.治標不至本所以就不應該治嗎?!若要釜底抽薪請反方拿出具體的做法.
2.
請問反方論點有沒有緊扣在累犯上呢?!
如果性侵犯累犯是先姦後殺的話,那反方是否願意接受
化學去勢?!又或者是戀童癖性侵犯,對年幼的孩童做這種事難道不算是一種殺人嗎?!另外,若
是覺得可以採用其他刑罰取代化學去勢,請具體提出,並說明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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