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二B 吳杰欣 許嘉俊
這次的我們報告「性侵害罪之累犯應以去勢作為防止犯罪的手段,否則光是自由刑或心理輔導不足以遏止這類罪行。」,以化學去勢為限,並以國外的制度當我們參考與探討的範本,在這次報告我們將擔任反方。
論述重點為:
1.性侵犯罪是整個惡質社會環境下的產物,所以單純就人身體器官喪失功能,只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方法
2.犯罪人本身的人權,就像是偷竊犯不會被砍手,所以性侵犯因性侵罪而被套去本身的性功能實在有違人權,再加上藥物本身所帶有的副作用,像是血管疾病等,無疑是判犯人間接死刑
3.性犯罪人去勢後是否就能被社會普遍接受而有更生的機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