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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4月14日 星期六

哲二 99113054 余亭葳 99113047廖翊卉


1.     若機器人殺人,死刑存廢雙方可提出那些主張以贊成或反對處死機器人?

  死刑是自人類發展成為某種程度規模的團體而誕生的一種剝奪人的生命的刑罰。死刑是除了是對於不守規則的事件的懲罰外,也是對破壞規則的情況的一種極重度的威嚇。從史前就已有的制度,是對進行不容於社會的行為的嚴厲懲罰之一。
  而針對"機器人"殺人這課題,不只涉及了死刑存廢之人權問題,更牽扯到了"機器人是否為人"這主要問題,究竟機器人是否有人權這都是值得深入探討的。
  根據電影<變人>,機器人雖然是人製造而成的,是一堆高科技零件所組成的,但是因為跟一家人的相處,使他人性化,不只是機器而已,有了自我意識,甚至具有人類特有的情感,最後甚至為了要跟人類在一起,為了愛情,而不要長生不老之身。對於贊成死刑保存的人來說,根據應報理論,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償命,這是天經地義之事,既然機器人是有自我意識的,甚至爭取到了人權,那麼他就算是個人,那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刑罰之強度當與其造成的損害平衡,大罪不能小罰,小罪亦不能大罰。例如雖然監禁數年的痛苦度與砍手不等,然而其價值相當;然而,蓄意謀害、賤踏生命侵犯了最根本、最高的生命價值,唯有死刑才能平衡其損害。機器人殺了人,那當他享有人權的時候,也必須遵循人權社會的規則,雖然人人都有生命不被剝奪的權利,但機器人殺害了人,就必須付出代價,如果沒有付出一樣的生命代價,這甚至違反了公平正義,憑甚麼殺了人,可以活得好好地,被殺害者就要被剝奪生命權,這樣子反而是對生命價值的不尊重。
      換個角度,對於反對死刑的人來說,人人都有不可被剝奪生命權之權利,那麼法官執法者亦沒有資格權力來行使這樣子剝奪人權的行為,在跳脫出電影變人,機器人並沒有人權,且機器人也沒有情感意識,只是一些高科技的零件所組成的機器器具,它只會很呆板的作為,那麼機器人殺人,它並沒有意識,所以那必定是有人在操縱它使它作為,那處死機器人,只不過是處死器具而已,處死器具一點意義都沒有,就像我們拿刀子殺人,而法官是處死刀子一樣,機器人就等於刀子那樣的角色,只不過是人用來行使目的而使用的工具罷了,根本沒有處死機器人的必要。

2.若將性侵累犯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赦免),其正反理由?
     對於性侵累犯懲處的問題,支持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的理由,是站在被害者與其他人的安危ˊ著想,對於被害者而已,性侵這件事情,勢必會造成心理莫大的傷害,且永遠不可抹滅,受到這樣傷害的人,生理方面的問題,可能因為對方是性侵累犯,所以已染有性病,被害者甚至會感染,而不單單只是如此,心理方面,有些人甚至因此走上絕路,幸運者,能經由時間而看淡,但是那樣子的傷害是極大的,可能因此不敢與人接觸等等可能。
   所以基於這樣子的理由,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根本就是必要之行為,他犯了如此惡的罪刑,造成他人那樣子大的傷害,必定施以最大的極刑,且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赦免,因為這樣子的性侵累犯,既然是累犯,就已經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犯罪了,那樣也沒有悔改的可能,就是必須永久監禁,因為如果他出獄了,他必定會在犯罪,且那樣子的人一定有心理上的問題。
    而站在反方的立場,反對施以極刑或終身監禁的人,覺得性侵累犯他們有悔改之可能,應該給予機會悔改,重新做人,改過向上,且基於自由之人權,不可剝奪自由之權利。
   站在我們這組的立場,完完全全的偏向正方,完全無法因為同情性侵累犯,覺得要被關一輩子很可憐之類的想法,他都沒有顧慮被害者的想法了,為什麼我們要在他犯了錯之後,還替他著想所謂的人權,這樣子的性侵累犯,根本沒有人權,因為他已做出不是人的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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