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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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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1日 星期一

一34學期報告(人工生殖應擴及同志與未婚者-法官)

一34學期報告(人工生殖應擴及同志與未婚者-法官)    

企三B 98153244 郭琬怡
題目「既然擁有子女是一項基本人權,人工生殖應擴及任何想要且願意養育子女的成年人,包括同志與未婚者,而不應限於具婚姻關係之異性戀者。」
◆ 請先論說擁有子女是否為一項基本人權,本題不涉及領養。請反方假定自己就是同志或未婚者。

正方論點:
1.      婚姻制度不是絕對保證小孩人格健全的方式。
2.      研究指出在同志家庭成長的小孩的行為表現與人格成長,與一般家庭的孩子沒有兩樣;反倒在性別觀念上更懂得尊重別人。
3.      人工生殖應建立在有意願且有能力撫養的前提下,和是不是同性夫妻或單身者沒有主要關係。

反方論點:
1.      同志小孩容易性別矛盾、在外面社會容易被欺負。
2.      同志基因有可能會遺傳,父母不希望小孩和自己有同樣遭遇。
3.      人工生殖不知道精卵提供者是誰,未來小孩難以尋根。
4.      單親者執行人工生殖,剝奪了小孩擁有爸媽的權利。

法官提問:
正方:
1.      正方指出婚姻家庭不一定安全,不認為婚姻是必要的,那想請問如果反對婚姻的話,正方有沒有什麼建議替代方案來審核人工生殖?會不會和同性婚姻相衝突?
反方:
1.     我覺得反方的論點在於因為同性家庭受歧視、不被接受,擔心小孩未來會受苦而反對,想請問因為擔心未來會受到的苦難而反對一件正當的事情是對的嗎?
2.     之後提到會影響到小孩擁有父母的權利,想請問小孩擁有父母的權利和一個成年人擁有小孩的權利孰輕孰重?離婚也會影響到小孩擁有父母的權利,所以我們應該禁止離婚嗎?

正方總結:
擁有子女的權利是建構在許多不同的條件基礎上,而人工受孕只是擁有小孩的一種方式,我們可以透過訂定契約來保障父母雙方與小孩的權益。人工受孕應建立在有意願撫養、有能力撫養、有義務撫養三個前提之下。
結論:擁有子女需要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但不受限於單身者或是同性戀父母。

反方總結:
父母不可能永遠保護子女不受到外面社會的不公平對待與歧視,所以反方認為做父母的還是以小孩最為重要,經過重重考量,反方認為擁有小孩是有界限的,所以反對人工生殖範圍拓及至同性戀者及未婚者!!

討埨與想法:
一開始我們必須先定義擁有子女到底算不算基本人權,我們不能一昧地將什麼權力都說成基本人權,我認為基本人權應該要做到保障每一個人最起碼的尊嚴,不可侵犯而且國家有道德義務須保障人人都有,例如身體自主權或生命權。在這樣的前提下擁有子女好像不太能夠被稱為基本人權,正反雙方也都認同擁有子女能算一項權益,但是不能算是基本人權。
另外,我覺得要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必須先定義人工生殖的範疇與方法,我認為目前人工生殖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種:
1.      使用不孕夫妻中夫的精子和妻的卵子,於試管中形成受精卵後再植入妻的子宮內著床。
2.      使用不孕夫妻中夫的精子和妻的卵子,形成受精卵後再植入代理孕母的子宮內著床。
3.      其中一方使用捐精或捐卵,形成受精卵後再植入妻的子宮內著床。
4.      其中一方使用捐精或捐卵,形成受精卵後再植入代理孕母的子宮內著床。
目前我們國內如工生殖法所規範施行的主要是第3種方式,明定實施人工生殖須以夫妻為限,且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重大遺傳性疾病,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可以使用捐贈的精卵,但代理孕母、同性戀者、同居男女、單親等情況,排除適用本法相關規定。
但是如果討論到要將人工生殖擴及同志伴侶和未婚者的話,人工生殖主要就是第3及第4種方式,而且第3種方式大概只有單身女性和女同性伴侶才有使用的機會,大抵都需要藉由代理孕母的幫助。
在課堂中也討論到男同性戀伴侶的生育問題,一般而言,男同性戀伴侶因為沒有子宮所以生小孩勢必與代理孕母有關,討論到男人有沒有辦法懷孕的問題,理論上是不可能的,因為男人缺乏子宮。不過,如果有辦法讓受精卵在腹腔內著床生長,當然也有可能讓男子懷孕,只是懷孕過程危機重重,隨時有可能大出血,有致命性的風險。順帶一題目前所查到的幾個"孕父”的資料都是原本就有子宮器官的個案,和男人懷孕不大相同。
其實我覺得大部分針對同志和未婚者的問題透過完善的制度或政策制定都能夠解決或改善,雖然我國對於代理孕母尚未有相關的法律規範與保障。但就目前的人工生殖法就有規範相關遺傳疾病相關、受試夫妻和精卵捐贈人的身分(主要有年齡、身心理狀況、家族及病史等以確保人工生殖的安全性及穩定性) (第7、8條),並記錄其相關身分資料等等(第9、14條),所以不需要擔心遺傳疾病或查找不到生父生母的問題。對於親屬關係也有相關規範,甚至還有「防外遇條款」,明定受術夫妻或捐贈人均不得指定人工生殖施行對象。
我認為對於人工生殖相關法規需要謹慎考慮的原因還有因為政府需要提撥經費以及和相關機構去協助不孕夫妻或想要擁有子女的人進行人工生殖,基本上我認同正方所說人工生殖可以延伸到有意願扶養子女及有能力扶養子女的成年人,而不限制單身或同性伴侶,而有能力扶養子女的限制為了避免人工生殖成為有錢人的特權,可以一較低水準的所得證明做為限制。而目前人工生殖法就有考慮到受試夫妻的身心理狀況,除了所得問題,受試夫妻也應該具備好好照顧小孩的能力。
老師讓反方假設自己就是同志或未婚者讓我覺得很特別,這讓我想到之前看到看過的一個故事,某名低調同志說雖然他身邊的人、上司、同事知道他是同志,不過大家基本上都相安無事,也沒有發生什麼摩擦,但是因為有些同志致力於參加遊行運動、演講宣傳,因此局勢變得沸沸揚揚,害的辦公室內的氣氛也變得很尷尬,他指責其他同志們太高調了,害得大隱隱於市的其他同志們受到牽連。
讓我發現原來同一族群的人也不一定會支持族群去爭取獲得應有的權利,但是就這個故事我仍舊覺得有些想法讓我感覺有點自私,我覺得權利本來就是爭取來的,沒有前人的努力我們的社會不會是有人權,想想以前的奴隸制度、童工、女性無權的社會就能夠知道。比起以前的流血抗爭,現今台灣社會的相關人權運動已經和平很多,也不須付出巨額的成本與風險。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支持社會觀念與法律往更加重視所以人的人權、更加平等、更能尊重他人的地方走,而不是因為擔心、害怕或是社會成本問題而甘於現狀。
我們都知道台灣社會的尊重多元性別觀念不夠、社會環境對不同性別的人不夠友善,所以是因為大多數人都歧視同性戀嗎?不,我覺得是因為大家都漠視這些問題,大家覺得這些應該沒這麼嚴重吧。這事實上不只是,而是包含整個跨性別族群(LGBT)的問題,我覺得就是這樣的漠視害的那一部分特殊族群受到壓迫與欺凌,就好比假如今天在捷運站有女生遭性騷擾,大部分的人(還是只有女生?)聽到都會群情激憤,代表女性意識的提升,也有相關性騷擾防治法的保護。但是對於持續不段的同志及跨性別者的霸凌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

參考資料:
代理孕母如何幫助別人懷孕?。http://blog.roodo.com/icsiivf/archives/5603025.html
身體自主權vs.生育權。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67243
美變性男子懷孕上癮生第三胎。http://lady.people.com.cn/BIG5/12339208.html
立法通過/人工生殖 限定不孕夫妻。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r/6/today-life1.htm
全國法規資料庫>人工生殖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24
民國八十七年台灣地區人工協助生殖施術情形。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373&now_fod_list_no=1172&level_no=3&doc_no=3755

吃到飽餐廳廢除議題 法官

94134037 微延 陳愷翊
大鋼

正方
1. 資本主義,貿易自由的情形。謂何可以干涉?
2. 那有機食品吃到飽可行嗎?
3. 以低品質低價的單點可能也會達到同樣效果,該如何措施?

反方
1. 國民健康該如何維護?
2. 浪費資源,過多廚餘該如何處理(社會成本)?
3. 食材來源問題(例如:美國牛肉)

結論

由於沒有正確的數據顯示,吃到飽餐廳會影響大部分國民的身體健康。依據生物法則,過與不及為惡的原則下,就算有吃到飽但不是天天光顧不會有嚴重的影響,反之就算廢除吃到飽餐廳,但是常常吃高鹽高油脂的食物,也會影響國民的健康。吃到飽餐廳只屬於一種消費的型式,廢除了之後只會有其它的替代方式。並且沒有期他將吃到飽全面禁止的案例,無法斷定吃到飽餐廳在廢除後有何種相關配套措施,對現行的體制下本來就經營吃到飽餐廳的業主,和支持吃到飽的消費者權益是大多的侵害。對於此議題,由反方勝訴,吃到飽餐廳得以繼續運行。

對於國民健康的侵害,在兩相權衡下,會去吃到飽餐廳的消費者,其經濟能力都有一定的水準,和沒有經濟能力去消費的族群相較下,也是全民健保的主要收入。全民健保是保險的一種,那也應由大數法則下去合理的計算保險費用。

5/28 死刑存廢議題-法官

一、正方的大綱
1.死刑之合憲性
2.
可被判死刑的罪名
3.
死刑執行程序與方式
4.
台灣目前真的可以廢除死刑嗎
5.
結論
二、正方的論點
1.終身監禁為了想要假釋出獄,會一職上訴,所花費的費用未必比死刑少?
2.死刑並不會降低犯罪率但是那是輕罪的犯罪率死刑還是會嚇阻重罪的犯罪率?
三、反方的論點
1.死刑的執行對於犯罪率不一定有直接的相關
2. 政府是由人民選出來的,而我們又是號稱人權立國
3. 任何審判都可能有誤判,被判無期徒刑的話政府還可以以金錢或其他方式補償,但是判死刑的話則什麼都沒有了
4. 反對廢除死刑者會說養一個死刑犯一年要花10幾萬,為了這些犯人我們為什麼要花這麼多錢,還不如槍斃掉比較快呢
5. 反對廢除死刑者會說死刑是幫被害人出口氣。但如果刑責的目的是為了「以牙還牙」,那麼我們的法律應該修改成傷人者就要傷害加害者
四、憲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規定,執行死刑原則上係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又依同法第四百六十條至四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 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 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即行政院法務部),再加審核;死刑應於監獄內執行之,且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筆錄後由檢察官及監 獄長官簽名。執行死刑之方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條規定:「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惟目前實務上多採用槍斃方式,又執行死刑應於當 日預先告知本人,俾其得知,而於身後家庭等事務,有所佈置及預立遺囑等處置(監獄行刑法第九一條)。  
五、 總結
讓犯上嚴重罪行的犯人,在法官、被害人家屬以及犯人本人三方進行協商,到底是死刑還是終生監禁,這是一種較具人權的選項,經過協商後再由法官判決結果。
就我們組的看法來說,不贊成這樣的做法。因為如果讓犯人選的話,選死刑的人會想說死了就算了,選終身監禁的話會想說可以吃免費牢飯。
如果讓家屬選,家屬並不夠專業能夠判斷正確的判刑,甚至會失去理智的不顧地選擇死刑。
所以為了彌補死刑誤判所可能造成無可挽回的局面,以及去除讓犯人有免費牢飯的天真想法,我們提出無期徒期外加特定的肉刑,提高嚇阻性的同時也能永久隔離為社會秩序帶來威脅的潛在因子。

六、補充資料
吳慶陸:台中老夫婦命案主嫌,因缺錢至舊識老夫婦家中強盜,以凶殘手法砍殺二人各數十刀致死。
黃春棋:擄人勒贖主嫌,預謀先殺人後勒贖,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再勒贖7仟萬元。
  陳憶隆:擄人勒贖共犯,預謀先殺人後勒贖,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再勒贖7仟萬元
  徐自強:擄人勒贖共犯,預謀先殺人後勒贖,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再勒贖7仟萬元。
我們從四十四名死刑犯中挑了幾名因缺錢而強盜、擄人勒索的罪犯,這些罪犯有多少是抱著坐牢也能吃免錢飯的想法或是死了就一了百了的僥倖心態呢?所以我們更認為,終身監禁外需再加以肉刑讓罪犯不能存有僥倖心態。

期末報告 99153457 王怡心 99153411張維芸








人權與民主法治心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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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53411 企二D 張維芸

99153457 企二D 王怡心





第一次報告


問題討論:
1.
價格過於昂貴,無法顧及所有階層的婦女?

2.親生父母對於代理孕母提出要求,簽訂合約?

3.若代理孕母不願意將小孩歸還給親生父母?

4.孩子出生後若有殘疾或缺陷,親生父母不認帳?


真實案例:
美國M嬰兒事件


問題討論:

5.沒有金錢報酬會有願意當代理孕母的人…?

6.若是親人願意,那親屬關係又該如何界定?

7.孩子的親權歸屬應是親生父母或是代理孕母?

   (民法第 1062 條第 1 項之規定)

8.對出生小孩應該保密?


台灣的代理孕母草案:
經過多年爭議後,2010年3月,衛生署終於完成「人工生殖法」草案審查,決定向行政院提報代理孕母合法化。草案中對代理孕母與委託夫妻有如下之嚴格限制:

(一)精卵須為受術委託之已婚夫妻自己的,
代理孕母只提供子宮代為懷孕及生產。

(二)代理孕母不能委託夫妻四等親以內不同輩份之親屬。
(三)妻子必須是先天性無子宮
(包括子宮先天發育不全)或子宮因病切除者。

(四)代理孕母可有營養費,但基本上是不得請求報酬、
禁止以仲介的方式進行。


關於身體自主權:
1.
不成熟的生殖科技

人工生殖的活產率只有34%,為了這34%必須每天施打排卵針,可以要連續施打二到三十天,更別提可能產生的副作用有多少,更何況試管嬰兒手術也有極高的麻醉風險。


2.只提供子宮?

醫療體系上習慣將器官單一看待,但是子宮從來就不算是一個單一器官,懷孕是人整體的運作,懷孕時所伴隨的孕吐或是其他不舒服狀況都是無可避免的,甚至還淤要考量到代理孕母的家人,所以只提供子宮是根本不可能的。


3.可不可以商業化?

代理孕母是一整年的生活和生命的投入,除了內在風險之外,也會對孕母造成身體上的傷害,這樣我們要如何評估
”
營養及成本費” ?






後續討論:
Q:
如果真的有人願意以500萬的價錢委託妳成為代理孕母,並且在懷孕期間提供最好的照顧,也願意簽妥相關契約文件,反方願不願意擔任代理孕母呢?為什麼?

A:
當然是不願意。就如同我們在報告時所說,擔任代理孕母不但很可能對自己的身體產生危害,也很有可能讓親戚有額外的麻煩。更何況,就算真的簽署了契約,仍然不能保證未來所發生的任何狀況,這樣的風險並不是500萬就能夠衡量的,就算對方能提供最好的照顧又如何,如果在懷孕或是生產過程中,因為併發意外(例如妊娠毒血症)而不幸死亡,這又是單純的金錢能夠賠償的嗎?而且,如果真的生出了先天不良的孩子,就算契約上註明委託人一定要接受,又能保證委託人一定能對那個孩子好嗎?沒有真正經歷過撫育孩子的母親,對這個孩子的母愛真的足夠讓她將天生就不討人喜歡的孩子(沒有惡意)扶養長大,甚至對她的未來負責嗎?在這樣種種不確定又負面的狀況下,我們堅決反對擔任代理孕母
。














什麼是社會治安?

是指為了有效建設和維護社會的治安及秩序,政府及執法機關依法進行的社會公共秩序維護,以及對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和處理。


評估標準?
為了有效壓制犯罪事件的不斷發生,各種被認為能提供嚇阻或消滅犯罪的方法都應加以採用,例如監視器。


目前台灣監視器數量:
目前全台警察列管、可供偵防調閱的監視器有十萬五千多台(2009年的資料)若再加上企業大樓、鄰里自行裝設的監視器,台灣監視器數量應已破百萬台大關。


監視器vs犯罪率:
1.
全台的「犯罪熱區」裝設約2,000支監視器

2.「犯罪熱區」指的是經常發生

   車禍的地點,或地下道等偏僻的角落。

3. 排擠效應


數據分析:
因監視器而破獲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加。


真實案例:

1.美國在遭受911恐怖攻擊事件後,實行
「犯罪零容忍」的警察制度。

2.多起重大刑案的破案

EX:輔大之狼、白米炸彈客、毒蠻牛事件…

3.東西失竊時也多靠監視器辦案。


結論:

基於維護治安和打擊犯罪的需求,我們覺得裝置監視器是合理的,
社會治安的維護應該大於隱私權。



後續討論:

Q.

1.「如果房東在大廳裝置監視器,你覺得妥當嗎?」

我們覺得房東裝置監視器是因為房東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以免房客做出破壞房子或再度租借他人等不好的行為,而且在簽定契約前有事前告知有裝置監視器,監視器也不會照到屬於私人空間的房間內,所以就這些方面來說我們覺得裝置監視器是可以被接受的。雖然公共空間的定義會越來越模糊,人們對於監視器的存在也越來越沒有抵抗,但我們覺得監視器還是有監視器所應該存在的必要,報告裏我們也提及的監視器和維護治安的關連性,也不能因為沒有人看見再做違法的事而被監視器拍到就說是侵犯隱私權,違法的事本來就不應該做,更不必提居然還要反控監視器侵權。

2.「行車紀錄器」

行車紀錄器雖然也有監視的功能,但並不是刻意設置在一處拍攝的工具,而是為了保障車主的安全而設置的,因為不小心被拍攝在影片中,且被放置在網路上流傳,為了這種事要去告車主我們覺得根本就是小題大作,而且我們覺得車主也不必擔心會敗訴,因為是「不小心」的,又不是刻意拍攝後放置於網路,而且車主是為了還原事故當時的真相,也沒做出甚麼對不小心被拍攝的那個人惡意的行為,所以我們認為行車紀錄器也不會侵犯到隱私權。


試管嬰兒議題-法官

3/19試管嬰兒議題 法官    會三C 98152313 錢嘉宏

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親生(基因)父母的身分,這項權利高於精卵捐贈者的隱私權。
◆ 請參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號解釋文的見解,並請正方假定自己是基因父母,反方則假定自己就是試管嬰兒。

整理:
一. 正方論點(角色為親生父母,論點為應該讓嬰兒知道)
1. 首先解釋大法官釋憲第587號條文,對於人格權的保障。
2. 提出各國對於試管嬰兒的規範。 Ex 瑞典為非匿名,我國為匿名。
3. 以優生學的角度提到若不公開親生父母的身分會導致遺傳疾病無從得知。
4. 後代150人的亂倫問題。

二. 反方論點(角色為試管嬰兒,論點為不應該知道)
1. 首先表態不應該知道的理由在於知道會對嬰兒不管是生理上或是心理上都有很大的影響。
2. 為了保護親生父母的隱私權,不應該知道。如果都公開,以後沒人要捐精卵。
3. 我國醫療體系對於試管嬰兒的嚴格管制,不會產生亂倫問題。
4. 親生父母的遺傳疾病會被另一方知道,故無遺傳問題。

中途因為兩方對於題目角色上的詮釋有些誤解,所以老師花了一些時間講解,之後雙方總結如下方整理:

三. 正方總結:
在有限制的公開為前提下,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親生父母,這是為了提高試管嬰兒安全感,減少不確定性的恐慌和猜忌,故親生父母應該放棄隱私權。

四. 反方總結:
1.養父母重於親生父母,不管在法律上或是情感上都視養父母為主體。而親生父母只提供精卵,後續應注重其隱私。
2.讓小孩知道親身父母,不但會增加親生父母和養父母的困擾,更會影響家庭的和諧,故試管嬰兒不應該知道其親生父母。


法官總結:
1.依大法官釋憲第587號,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
2.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謂人格權,指一般人格權而言,乃關於人之價值與尊嚴的權利。
雖說隱私權的維護乃是人格權的一種表相,但依題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親生父母的身分,是憲法給予其最基本的人格權,而基因父母不能因為自己的隱私權而侵犯試管嬰兒的人格權,故裁決正方合理

今天的判決不代表正反方的誰對誰錯,或是誰表現的比較好,而是針對題目上的見解做出個人看法的表態。首先這個題目的重點在於討論試管嬰兒的人格權和親生父母的隱私權熟輕熟重。我個人是依據憲法第587號解釋文和民法第184條對於人格權的定義,認為是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自己的親生父母,乃是憲法給予其至高無上之人格權保障。而反方在最後也提出不同的看法,認為親生父母的精卵在送出後即無所有權,不過就捐精卵之是有充分的隱私權,他們不願意被任何人知道自己有做一個捐贈的動作;同時亦質疑大法官釋憲第587號對於本案是否適用?
另外對於試管嬰兒的人格權是否一定高於親生父母的隱私權有所質疑。對於反方鍥而不捨的精神我給到時分的敬佩,也給予高度的評價,但就法律的角度來看,
我認為大法官釋憲第587號是為了保障所有嬰兒之人格權所訂定之解釋文,故當然適用;父母亦不得因維護自身的隱私權而侵犯試管嬰兒的人格權,試管嬰兒的人格權是明顯超越親生父母的隱私權。

補充文件:
大法官釋憲第587解釋文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或判例,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時,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基礎,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闡釋在案。本件聲請人如不能以再審之訴救濟者,應許其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至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者,應為子女之利益為之。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權利可區分為人格權、物權、身分權等。所謂人格權,指一般人格權而言,乃關於人之價值與尊嚴的權利。

2012年6月10日 星期日

99154158 蔡佳珉


「身體是自己的,如何處理自己的身體,他人不應干涉。因此,租借子宮,助人懷孕,無論是否收取報酬,只要出於自願,法律不應禁止」
◆ 請參考〈人工生殖法〉之規定,並論說代理孕母是將女性身體物化和商品化的惡質做法的合理性或相反。
一、前言
衛生署日前公佈剛研議完成的人工生殖法案,其中,因涉及代理孕母開放與否的問題,再次引起各界的爭議。論爭的範疇涉及醫學、倫理、法律、婦女解放與兒童權利等不同面向。有趣的是,代理孕母的爭議就像前年以來引爆的公娼爭論一樣,贊成與反對的雙方都有極為保守與極為激進的支持者,同時,婦運陣營對代理孕母也有極為不同的看法。部份婦女團體和美國七○年代的激進女性主義者一樣,認為代理孕母是西方醫療科技物化女性為生產機器的極致,同時,也批判代理孕母作為一種先進生殖科技,包裝的卻是為父權家族傳宗接代的古老思想。也有極少數的婦女團體認為,贊成代理孕母的論述中,確實不乏保守的父權論述,但代理孕母也有顛覆三合一母職觀念的激進潛能,同時,代理孕母的產生更可以讓我們有機會認真面對女性免費從事再生產勞務的荒謬性。代理契約究竟能否成立,對自由主義國家而言,涉及對現行法律、醫學、以及倫理上的衝擊,對女性主義者而言,則涉及女性主義陣營內部,長期來關於女人究竟是行動主體或受害客體的爭論。本文將針對女性主義內部的爭論進行討論。

二、人工生殖法
◎目的: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正方:
1.    物化女性是女性主義者對父權社會的強力批判而產生
2.    工人以勞力換取金錢,可移動也可替代是否有成為了物化?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想法,我們認為提出物化女性的是女性主義者提出的想法,並非全體大眾的想法。
3.    做好風險管理

正方總結
考慮到現在科技能帶給社會正面的效益,在完善的制度下代理孕母應該要合法化。

反方:
1.代理孕母使子宮工具化,蔑視女性尊嚴。
2.代理孕母淪為商品化,為為壓迫貧窮婦女的幫凶。
3.將代理孕母所生之子女當作交易之對象,乃不道德之行為。
4.僅為極少數人之需要,不必浪費昂貴之社會成本。
5.代理孕母生子方式,違反自然法則,乃不智之舉。
6.以收養代替代理孕母生子。

法官評論:
禁止代理孕母收受費用幾乎是舉世皆然,但是這種希望透過不給付酬勞以對抗商業化的道德主義式的思考,顯然只是針對代孕母的片面要求,因為整個醫療界透過代理孕母而大賺其錢的商
業化現象被徹底的忽視(Zipper & Sevenhijsen, 1987:128)。很顯然地,自由主義國家在嚴禁代理孕母收費這一問題上,出現二個盲點:一、物化女人自己的子宮不是問題,只要不涉及賺取大筆金錢的自利動機。二、透過(女人的)子宮賺取大筆金錢也不是問題,只要這些錢不是進入代孕者的口袋!

法官總結:贊成代理孕母
一味的批判代理孕母物化女人、把子宮商品化,並用著哀啅似的口吻喟嘆母親身分的碎裂,而不曾認真的審視一個個真實女人的生命經驗,以及她們的真實需求,實在也叫不孕婦女太沈重!台灣婦運已經走了二十年,曾經為離婚婦女、受暴婦女、弱勢女工、單親媽媽、女同志...伸張權益,但我們卻不曾認真地面對不孕婦女。婦運確實應該批判強迫女人生產、強調「傳宗接代」的吃人體制,但不是一個個的不孕婦女或者代理孕母。因為,真正決定女人物化/商品化與否的關鍵,不在於代理孕母是否開放,而在於男性霸權控制了整個醫療過程、他們控制了法律/院、控制了女人的身體。唯有看清楚這些,我們才能不斷地與控制女人生殖的家/國進行批判與對話,也唯有如此,代理孕母的開放才能真正達成部份女性主義者所勾勒的,強調女人之間相互合作的生殖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