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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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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1日 星期一

5/28法官 貿二B 許嘉俊&吳杰欣



正方:
1.若犯罪者的認為殺一也要死,殺兩個也要死,那何不多殺幾個,這樣是否會造成更多受害者?
2.即使犯下殺人罪,真實會被判處死刑的案例也是微乎其微,即使執行也只是安樂死,在這種欠缺嚇阻性而徙有其表的刑罰下,是否改用肉刑更具威攝力?
3.若是反對終身監禁是為了浪費納歲人的錢,那那些有期徒行幾十年那種,不也是在浪費納歲人的錢?
4.就數據顯示,死刑案的成本要比終生監禁高出很多,這種情形是否應改執行終生監禁比較合理?
反方:
1.死刑不人道,但是若是將其終身監禁,剝奪他的自由,這樣只是慢性死刑而以,是一種折磨,是否更不人道?
2.在沒有死刑的情況下,像台灣,生活水平低下的人大有人在,對他們來說終生監禁反而是種福利,只會增加他們犯案的動機,這樣還要廢除死刑嗎?
3.若是終身監禁遇到特射得以假釋,那你們要如何擔保罪犯不會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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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0日 星期日

3/19反方報告大綱 企二D99153424柯 羽、企二D99153414郭乃瑄

題目:
「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親生(基因)父母的身分,這項權利高於精卵捐贈者的隱私權。」
請參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號解釋文的見解,並請正方假定自己是基因父母,反方則假定自己就是試管嬰兒。

報告大綱(反方):
1.出於保護雙方家庭的立場,隱私權大於人格權。

(EX.德國女同性戀要求捐精者付贍養費)

(基於捐贈心態,法律上無法強迫認回基因方子女,因此不希望基因方父母認回、干涉基因方子女)

2.養育之恩大於生育之恩

3.捐贈者要是被知道身分,捐贈意願會大大降低。

4.風俗民情不同

5.我國匿名制度健全(親生父母的資料不會被公開、可在匿名狀況下查詢親屬關係,以避免近親結婚)

2012年6月2日 星期六

99154247林之敏 99154251高澤涵


6/4
人身安全與私人財產之維護高於隱私權。監視器乃維護治安與人身安全所不可或缺的設備,設置於公共場所的監視器並無侵犯隱私權之虞,政府可依治安需要,逕行裝設,無需徵得居民同意。」
◆記得界定「社會治安」的內涵及估量標準,並處理隱私權是否高於社會治安的爭論。


大綱(反方)
1.社會治安的定義及界線
2.監視器與犯罪率的關連
3.人民的隱私權與安全感
4.設置監視器的場所與限制
5.結論

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

6/4 監視器正方

99153411 企二D 張維芸
99153457 企二D 王怡心
報告大綱:
1.什麼是維護社會治安?
2.維護社會治安的方法?
3.法律依據
4.監視器VS犯罪率
5.全台監視器數量
6.實例
7.結論

2012年5月26日 星期六

5/28 正方報告大鋼

企二D     99153421 柯律安    99153442 洪毓翎

「死刑絕不可廢,因為罪罰應當相符,殺人者應當被處死,而且死刑有助於減低犯罪率。終身監禁則浪費納稅人金錢,而且對犯罪人相當不人道,反而是一種更為殘暴的處罰。」


死刑之合憲性
可被判死刑的罪名
死刑執行程序與方式
台灣目前真的可以廢除死刑嗎
結論

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重度智障的患者是否應該全面結紮

反方 貿二B  99154239葉芷淇 99154259利佩容

反方大綱:
1.甚麼是重度智障
2.智能障礙的分級
3.引起智能障礙的原因
4.補助費用
5.人口數據
6.案例
7.生殖權
8.基本人權
9.全面結紮是否合理
10.折衷辦法

2012年5月12日 星期六

5/14 禁止開設『吃到飽』餐廳---正方


資二A 97156147 吳孟橋    日延B 96122272 周樂怡


我們希望提出的是吃到飽的負面影響,來讓國人可以用認真的態度省視此現象


報告分成以下幾個項目來討論:

1.消費者:浪費、個人健康、不符合經濟成本

2.吃到飽店家:食材浪費、生產成本

3.社會:全球糧荒的省思、社會風氣的延燒

4.環境:食材生產的過程對環境的影響、排碳

為減緩暖化,避免資源浪費,保持身體健康,建立正確的飲食與消費習慣,我國應禁止開發『吃到飽」餐廳 法官大綱

94134037 微延 陳愷翊 
正方 
1. 資本主義,貿易自由的情形。謂何可以干涉?
2. 那有機食品吃到飽可行嗎?
3. 以低品質低價的單點可能也會達到同樣效果,該如何措施?

反方
1. 國民健康該如何維護?
2. 浪費資源,過多廚餘該如何處理(社會成本)?
3. 食材來源問題(例如:美國牛肉)

5/14禁止開設『吃到飽』餐廳---反方

企二D 99156244巫柏均  資二A99156103顏伶安

※主要探究吃到飽餐廳和健康、環境、浪費的因果關係

1.吃到飽餐廳設立&流行原因

2.消費者對於吃到飽的心態

3.反方立場:
      -健康殺手&身體自主權?
      -全球暖化發生主因?
      -資源浪費?

4.案例

5.結論

2012年5月6日 星期日

5/7 34堂 肥胖者的健康風險與健保考量 法官大綱

對正方提問


BMI值是否可做為衡量肥胖的標準?

若是因體質因素,即使三餐攝取的熱量正常,也進行規律運動,那麼還是瘦不下來該如何裁定?

對於是否減肥屬於個人意志,那麼若是對肥胖者裁定其是否有健保,對於肥胖者是否為一種警告?


反方


肥胖者所需要的額外醫療費用該由健保支付嗎?這樣是否侵犯了非肥胖者的權利?

對於肥胖所造成的健保額外支出是否有辦法解決?



2012年5月5日 星期六

5/7 34堂 肥胖者的健康風險與健保考量 法官大綱

94134037 微延 陳愷翊

正方
1. 違反保險原則問題。
2. 雖人生而不平等,但法律之下人人平等,這樣是否有權利的越界。
3. 無限上綱之下,最終結果是配餐,人人失去最基本的自由權。
4. 生物法則的違背。

反方
1. 別人實質權益的侵犯,比如機位...等
2. 社會總貢獻度,可能低於其他人。
3. 濫用權利問題,毫無節制而造成肥胖的案例。
4. 肥胖為何可以是一種權利

2012年5月2日 星期三

5/7 肥胖者是否納入健保議題 正方報告

企二D 99153443 白孟平
         99153481 鄭晉暘



1.什麼是肥胖者?

2.肥胖導致的疾病a.腦中風
b.糖尿病
c.心臟病
d.
高血壓,高血脂等慢性病

3.肥胖者導致大量的醫療費用?

署立雙和醫院社區醫學部主任祝年豐昨天開記者會指出,根據一項大型研究顯示,肥胖所產生的代謝症候群相關疾病(高血壓、糖尿病、血脂異常、痛風等),一年之中赴門診的醫療費用平均高達5118元,是體重正常者醫療費用1857元的2.7

4.全民健康保險法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台灣實施全民健保時,為了將公保、勞保、農保、軍保的舊有保險體系整合納入全民健保中,故而採取依身份別強制納保的制度。不同身份的加保人不因健康病史問題而有不同保費,而是根據行業身份而有不同納保費率。民眾加保後,以健保卡到醫療院所就醫時即僅須負擔掛號費以及部份負擔費用。而醫療院所則是以量計酬,根據病患病歷就診紀錄向健保局請領醫療給付。
優點: 若國民若身患重病,可以大幅減少家庭及個人財務負擔,尤其是在病患一旦罹患重症癌症,除了少部份自費負擔外大多數醫療費用都有高額的補助。而健保平時也能補貼一般疾病的開支,減輕民眾醫療的負擔。也因此全民健保的滿意度一直是居高不下。
缺點: 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民眾因為負擔減輕而有誘因增加醫療需求,醫院因為以量計酬而有誘因增加醫療開支,所以這個保險本身就有傾向過度成長的誘因。而由於保費的調漲又受到非經濟的政治力左右,使得保費的調漲困難,不能迅速反應醫療開支的增長。這兩個結構性的因素致使全民健保的財務問題始終在難以永續執行的破產邊緣徘徊。

5.肥胖者及其人格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行政程序法第6: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因為平等原則的發展,晚近以進入追求實質平等的階段,此即所謂優惠性差別待遇之課題.但在另一方面,當案例事實之間存有正當合理的差異時,平等原則容許甚至要求行政機關為適度的差別待遇(合理的差別待遇).因此不相同的事物給予同等的對待亦不符合平等原則.總結以上所述,平等原則之意涵可以「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這幾個字來含括.

6.個案

7.總結A&總結B


2012年4月30日 星期一

5/7 肥胖者是否納入健保議題 反方報告

99153422  賴縉林  
99153430  吳芳瑜

1.肥胖的定義

2.肥胖的影響

3.對於肥胖的歧視

4.胖子的心聲

5.造成肥胖的原因

6.結語

2012年4月26日 星期四

4/30 抽菸議題 正方報告大綱

企三A 98153151 吳維雯
關於抽菸議題 正方報告大綱如下:
1.抽菸的害處
2.抽菸究竟傷害了誰
3.抽菸造成之菸害醫療
4.抽菸者人權v.s全民健康福祉
5.禁菸對社會經濟之影響
6.結論

2012年4月23日 星期一

4/23 人工生殖正方報告大綱

貿二B 99154224黃于芬  99154202陳琮宇

我們贊成擁有小孩是一項權益,但還不至於到基本人權
我們要探討的幾個點:
  1. 擁有小孩是一項人權,同性戀者和未婚者也是人,也應享有此權益
  2. 結婚的意義
  3. 需要評估的人工受孕:以小孩為出發點
  4. 衍伸問題與執行辦法
  5. 結論:整體價值觀/另一種生活方式

2012年4月20日 星期五

4/23人工生殖反方報告大綱

貿二B 99154247林之敏 99154251高澤涵
我們贊成擁有小孩是一項人權,但不贊成人工生殖擴及到同志或未婚者
我們站在同志和未婚者的立場,分為以下幾點來論述:
一、同志
小孩出生:如果是同志家庭,會產生性別矛盾。
1.上學後會發現自身家庭和他人家庭的不同
2.也許會受到同學們的歧視,導致自卑感
3.自己是否認同父母(行為偏差、家庭失和)
4.在職場上也可能會面臨同樣的歧視和不平等待遇
5.假設小孩性向正常,在未來會遇到要向伴侶介紹自己家庭的時候
父母觀點:
1.擔心因為我們的決定,讓小孩將來受到傷害,這遠比我們永遠無法有小孩還來的痛苦
2.報導顯示,同性戀的成因是因為基因異常所導致的,所以如果用同志的精子或卵子來做人工生殖的話,生出的小孩具有同性戀傾向的機率也很高,因此站在父母的角度來看,不希望小孩也受到跟自己一樣的遭遇
3.擔心小孩無法接受自己生在同志家庭

二、未婚者:
1.如果人工生殖,精子跟卵子不知是誰提供的,所以如果以後小孩提起,不知如何回應。
2.如果因為自己害怕婚姻或是曾經遭受人背叛,選擇不要婚姻但希望有小孩,就也間接剝奪了小孩擁有爸媽的權利

2012年4月14日 星期六

代理孕母(正方)

大綱
一、支持的理由

為了可以讓更多無法受孕的婦女能組織家庭並享有擁有子女的快樂

二、人工生殖法

◎目的: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現在的規定:
總則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人工生殖之施行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罰則
附則

◎我們認為須修正的部份:
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三、物化思考與討論

四、商品化思考與討論

五、風險問題

小孩及代理孕母懷孕期間風險
發佈文章
六、現有法條適用性

總結
在完善制度下,代理孕母應合法化



一34 葉曉琳 莊凱鈞

2012年3月26日 星期一

<法官提問>「性侵害罪之累犯應以去勢作為防止犯罪的手段,否則光是自由刑或心理輔導不足以遏止這類罪行。」

經四C 羅筠婷

根據正反兩方論述
法官我有以下提問

正方
1.正方打算如何定義到底什麼樣的人才配備具有人權這項特質的保護呢?!

反方
1.治標不至本所以就不應該治嗎?!若要釜底抽薪請反方拿出具體的做法.
2.請問反方論點有沒有緊扣在累犯上呢?!如果性侵犯累犯是先姦後殺的話,那反方是否願意接受化學去勢?!又或者是戀童癖性侵犯,對年幼的孩童做這種事難道不算是一種殺人嗎?!另外,若是覺得可以採用其他刑罰取代化學去勢,請具體提出,並說明成效.

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3/26性侵害議題-反方報告大綱

貿二B 吳杰欣 許嘉俊

這次的我們報告「性侵害罪之累犯應以去勢作為防止犯罪的手段,否則光是自由刑或心理輔導不足以遏止這類罪行。」,以化學去勢為限,並以國外的制度當我們參考與探討的範本,在這次報告我們將擔任反方。

論述重點為:
1.性侵犯罪是整個惡質社會環境下的產物,所以單純就人身體器官喪失功能,只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方法
2.犯罪人本身的人權,就像是偷竊犯不會被砍手,所以性侵犯因性侵罪而被套去本身的性功能實在有違人權,再加上藥物本身所帶有的副作用,像是血管疾病等,無疑是判犯人間接死刑
3.性犯罪人去勢後是否就能被社會普遍接受而有更生的機會?

2012年3月24日 星期六

3/19試管嬰兒議題-法官 錢嘉宏

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親生(基因)父母的身分,這項權利高於精卵捐贈者的隱私權。
◆ 請參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號解釋文的見解,並請正方假定自己是基因父母,反方則假定自己就是試管嬰兒。

整理:
一. 正方論點(角色為親生父母,論點為應該讓嬰兒知道)
1. 首先解釋大法官釋憲第587號條文,對於人格權的保障。
2. 提出各國對於試管嬰兒的規範。 Ex 瑞典為非匿名,我國為匿名。
3. 以優生學的角度提到若不公開親生父母的身分會導致遺傳疾病無從得知。
4. 後代150人的亂倫問題。

二. 反方論點(角色為試管嬰兒,論點為不應該知道)
1. 首先表態不應該知道的理由在於知道會對嬰兒不管是生理上或是心理上都有很大的影響。
2. 為了保護親生父母的隱私權,不應該知道。如果都公開,以後沒人要捐精卵。
3. 我國醫療體系對於試管嬰兒的嚴格管制,不會產生亂倫問題。
4. 親生父母的遺傳疾病會被另一方知道,故無遺傳問題。

中途因為兩方對於題目角色上的詮釋有些誤解,所以老師花了一些時間講解,之後雙方總結如下方整理:

三. 正方總結:
在有限制的公開為前提下,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親生父母,這是為了提高試管嬰兒安全感,減少不確定性的恐慌和猜忌,故親生父母應該放棄隱私權。

四. 反方總結:
1. 養父母重於親生父母,不管在法律上或是情感上都視養父母為主體。而親生父母只提供精卵,後續應注重其隱私。
2. 讓小孩知道親身父母,不但會增加親生父母和養父母的困擾,更會影響家庭的和諧,故試管嬰兒不應該知道其親生父母。


法官總結:
1. 依大法官釋憲第587號,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
2.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謂人格權,指一般人格權而言,乃關於人之價值與尊嚴的權利。
雖說隱私權的維護乃是人格權的一種表相,但依題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親生父母的身分,是憲法給予其最基本的人格權,而基因父母不能因為自己的隱私權而侵犯試管嬰兒的人格權,故裁決正方合理

今天的判決不代表正反方的誰對誰錯,或是誰表現的比較好,而是針對題目上的見解做出個人看法的表態。首先這個題目的重點在於討論試管嬰兒的人格權和親生父母的隱私權熟輕熟重。我個人是依據憲法第587號解釋文和民法第184條對於人格權的定義,認為是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自己的親生父母,乃是憲法給予其至高無上之人格權保障。而反方在最後也提出不同的看法,認為親生父母的精卵在送出後即無所有權,不過就捐精卵之是有充分的隱私權,他們不願意被任何人知道自己有做一個捐贈的動作;同時亦質疑大法官釋憲第587號對於本案是否適用?
另外對於試管嬰兒的人格權是否一定高於親生父母的隱私權有所質疑。對於反方鍥而不捨的精神我給到時分的敬佩,也給予高度的評價,但就法律的角度來看,
我認為大法官釋憲第587號是為了保障所有嬰兒之人格權所訂定之解釋文,故當然適用;父母亦不得因維護自身的隱私權而侵犯試管嬰兒的人格權,試管嬰兒的人格權是明顯超越親生父母的隱私權。

補充文件:
大法官釋憲第587解釋文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或判例,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時,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基礎,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闡釋在案。本件聲請人如不能以再審之訴救濟者,應許其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至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者,應為子女之利益為之。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權利可區分為人格權、物權、身分權等。所謂人格權,指一般人格權而言,乃關於人之價值與尊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