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

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5月5日 星期六

5/7 一二報告大綱 『肥胖者的健康風險與健保考量』正方

99155347 黃楷  99155354 藍翊誠


1. 肥胖的併發症
2. 如何定義肥胖者? BMI? 其他?
3. 肥胖與健保的考量
4. 措施的實施與人權
5. 結論與問題

2012年5月4日 星期五

肥胖者是否納入健保 - 正方

99113030 鄭雅雯 99113050 許儷

報告題目 : 肥胖者的健康風險遠高於體重正常者 , 應對肥胖者收取較高的健保費用,
                   並強制接受減重輔導,拒絕減重者 , 不許加入健保 ( 正方 )

報告大綱 :

                  1. 列舉出肥胖者較易罹患的疾病
 
                  2. 討論 歧視的重量 這則新聞中 法律與肥胖者的衝突

                  3. 肥胖者使用的醫療資源較多 所以健保制度上面 應有所策略      

                  4. 討論
            
                

99111232 何群嘉 99111233 張祐瑄 99111254 廖偉婷 5/8報告大綱




1.不應對肥胖者收取較高的健保費用
因為有些肥胖者的肥胖是來自於天生的疾病,而非後天造成,所以不應對肥胖   
  者收取較高的健保費用。

2.不應強制接受減重輔導
  減重輔導應依循個人意志,每個人本來就該為自己的健康負責,若自己不想減
  重,那其他人也無權干涉。

3.拒絕減重者,不能拒絕其加入全民健保
  既然名為「全民健保」那麼就應該包括所有的國民,當然也包含肥胖者。

4.對肥胖可能造成的疾病
  癌症、不孕、睡眠呼吸停止症、高血脂症、糖尿病、退化性關節炎、痛風、腦 
  中風、膽結石、脂肪肝、心臟病。

5.維持肥胖是否為一項不容侵犯的人格權
  每個人的身材體型皆依照個人意志決定,旁人無權干涉。

6.法律和制度對肥胖者的另眼看待,是否為一項歧視                           
審美觀因人而異,怎麼可以因為大多數人都喜歡偏瘦的人而歧視肥胖者。

2012年5月2日 星期三

5/7 肥胖者是否納入健保議題 正方報告

企二D 99153443 白孟平
         99153481 鄭晉暘



1.什麼是肥胖者?

2.肥胖導致的疾病a.腦中風
b.糖尿病
c.心臟病
d.
高血壓,高血脂等慢性病

3.肥胖者導致大量的醫療費用?

署立雙和醫院社區醫學部主任祝年豐昨天開記者會指出,根據一項大型研究顯示,肥胖所產生的代謝症候群相關疾病(高血壓、糖尿病、血脂異常、痛風等),一年之中赴門診的醫療費用平均高達5118元,是體重正常者醫療費用1857元的2.7倍

4.全民健康保險法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台灣實施全民健保時,為了將公保、勞保、農保、軍保的舊有保險體系整合納入全民健保中,故而採取依身份別強制納保的制度。不同身份的加保人不因健康病史問題而有不同保費,而是根據行業身份而有不同納保費率。民眾加保後,以健保卡到醫療院所就醫時即僅須負擔掛號費以及部份負擔費用。而醫療院所則是以量計酬,根據病患病歷就診紀錄向健保局請領醫療給付。
優點: 若國民若身患重病,可以大幅減少家庭及個人財務負擔,尤其是在病患一旦罹患重症癌症,除了少部份自費負擔外大多數醫療費用都有高額的補助。而健保平時也能補貼一般疾病的開支,減輕民眾醫療的負擔。也因此全民健保的滿意度一直是居高不下。
缺點: 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民眾因為負擔減輕而有誘因增加醫療需求,醫院因為以量計酬而有誘因增加醫療開支,所以這個保險本身就有傾向過度成長的誘因。而由於保費的調漲又受到非經濟的政治力左右,使得保費的調漲困難,不能迅速反應醫療開支的增長。這兩個結構性的因素致使全民健保的財務問題始終在難以永續執行的破產邊緣徘徊。

5.肥胖者及其人格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因為平等原則的發展,晚近以進入追求實質平等的階段,此即所謂優惠性差別待遇之課題.但在另一方面,當案例事實之間存有正當合理的差異時,平等原則容許甚至要求行政機關為適度的差別待遇(合理的差別待遇).因此不相同的事物給予同等的對待亦不符合平等原則.總結以上所述,平等原則之意涵可以「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這幾個字來含括.

6.個案

7.總結A&總結B


5/7 「肥胖者的健康風險,收取較高的健保費用」等..議題

立場為反方
藉由BMI及體脂肪來比較肥胖與正常,瘦弱
並以實際資料證明肥胖就醫率並無"特別勝於"標準者
再舉出肥胖者各年齡層的差異,增繳健保的標準,實行上的困難,每人健康狀況與肥胖的關係不一,肥胖者之尊嚴以及社會觀感等....

最後以以上全部論述做結論反對

2012年5月1日 星期二

3/26性侵害相關議題 財精二C魏伊伶

化學去勢:不同於物理去勢(閹割),而是以藥物降低一個人的性慾與勃起的能力,在停藥一段時間後功能便會恢復(然若長期使用一段時間亦會產生不可逆的傷害)
化學去勢所使用的藥品:
LHRH(luteinizing hormone-releasing hormone) agonists (有促進效果的同類化學物質)過去主要用在攝護腺癌的治療,最近開始用來治療性變態。LHRH 可促進FSH、LH 兩種女性賀爾蒙的分泌,間接影響 testosterone。Briken 整理 MEDLINE 醫學資料庫上關於 LHRH 的文獻發現,在 118 個案例中,只要在 LHRH 持續治療的期間,就沒有復發的例子。且根據病人的報告,藥效比 CPA、MPA或 SSRI 類藥物效果還好。
不過,LHRH 也有些副作用如:易造成骨質疏鬆症(osteoporosis)、精索細胞與 Leydig 細胞(跟製造精子有關)萎縮、失去性慾或生殖能力。作者建議,性變態患者應施以心理治療,配合治療精神症狀的藥物如 SSRI ,然後輕度、中度個案以 CPA 或 MPA 治療,重度、高危險性的個案則以 LHRH 治療。如不肯配合服藥的性虐待狂、戀童症患者,可用肌肉注射的 LHRH agonists。(J Clin Psychiatry 2003;64:890-897) http://mulicia.pixnet.net/blog/post/3801064-%E6%80%A7%E8%AE%8A%E6%85%8B%E7%9A%84%E8%97%A5%E7%89%A9%E6%B2%BB%E7%99%82-%E5%8C%96%E5%AD%B8%E5%8E%BB%E5%8B%A2%E6%B3%95 
 





1.假設性侵犯為女性如何根治?過去至今性侵罪多以男性居多,矯治男性就已達成九成九的作用力,為何需要為何那僅得0.1成來否定已定的成功呢?
2.服滿刑責之人是否持續化學去勢?採選擇制,如需要還是以勞力償還制支付化學去勢之費用
,如推責採強制攜帶電子腳鐐 (採24hr監控,有異狀會大聲鳴笛,並同時通知警方)






4/17 代理孕母應該合法反方


反對代理孕母
中二B 99111214 金筠婷
中二B 99111224 李昭穎

代理孕母的定義
一對夫妻因某些因素不孕,便徵求第三者女性的同意,使該女性替其懷孕,並約定生下來的孩子歸夫妻撫養

其授精方式又分為兩種
1.取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做體外授精,再將授精卵植入
  第三者女性子宮(夫妻精子+卵子)

2.將丈夫的精子和第三者女性的卵子結合,使第三者
  女性懷孕(夫精子+第三者女性卵子)

代理孕母的合法國家
英國、美國、韓國、泰國、香港均可接受合法的代理孕母。
人工生殖技術
AID(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主要治療不孕不育的輔助生殖技術,近來也不少人利用捐精者提供的精子使女性無需男性夥伴便可懷孕生子。人工授精主要目的是讓女性不通過性行為便可輸精至陰道或子宮並受孕。

IVF(in vitrofertilization,體外受精)

ET(embryo transfer,胚胎植入)
可能產生的爭議點
一、代理孕母以及委託夫婦
(1)租賃「子宮」與民法
(2)代理孕母與孩子的情感
(3)有身心障礙的孩子與委託人
(4)代理孕母植入多個胚胎,墮胎是否算殺嬰?
(5)代理孕母變小三? 二、嬰兒
(1)擁有生母的權利
(2)孩童的心態與想法
三、社會
(1)商品化
(2)供不應求時可能出現的問題
(3)黑市、綁架等犯罪行為
(4)倫理關係

一、代理孕母以及委託夫婦
(1)租賃「子宮」與民法

一、代理孕母以及委託夫婦
(2)代理孕母與孩子的情感

新聞: Baby M 事件

(違反契約 v.s 資訊不足) 契約法


美國BABY M事件
Stern夫婦因妻子患有多發性硬化症,若有懷孕將可能造成失明、下身痲痺及殘廢等危險。因此決定以代理孕母方式生下小孩。在紐約不孕症中心的安排下,Stern夫婦和代理孕母Mary 及代理孕母的丈夫Richard 簽訂契約。合約中規定,透過人工授精使Mary受孕(Mary的卵+Stern先生的精子),在小孩出生之後交給Stern夫妻收養,並終止Mary的親權。
Stern夫婦並支付Mrs. Whitehead一萬美元的費用 ,在數次人工授精後,Mary懷孕並產下女嬰Melissa,後來大家都稱之為”Baby M”。
之後,代理孕母夫婦(Mary 和 Richard)將小孩交給Stern夫婦。但之後Mary思子心切,要求將孩子要回,並帶著Baby M逃亡。Stern夫婦於是向當地法院聲請命令,要求將小孩交還。

在本案中最後判決,因該契約違反序良俗無效,孩子歸Mary夫婦所有。
一、代理孕母以及委託夫婦
(3)生下來的孩子不如預期(身心殘障、多胞胎)

雙方都不要孩子,造成社會問題
代理孕母方要孩子,委託夫妻方想拿回金錢,可能造成糾紛



美國代理孕母糾紛事件 1.2.5.7.9.10.8 一名代理孕母懷了雙胞胎,結果委託生子的夫婦卻只想要一個寶寶,雙方不歡而散鬧上法庭。 代理孕母碧斯麗說,她二月和威勒夫婦簽約以一萬九千美元的代價代理生子,並口頭協定如果有一個以上的受精卵,威勒夫婦可以在懷孕十二週以前決定要幾個胎兒。 碧斯麗懷孕第八周,告訴威勒夫婦她懷了雙胞胎,結果威勒夫婦等到第十三週才告訴她放棄其中一個胎兒,代理孕母碧斯麗拒絕,並一狀告到法院。 威勒夫婦的律師表示:他們找到一對合格的夫婦願意接替威勒夫婦履行合約,不過碧斯麗拒絕了,她強調她有權選擇寶寶的父母親,她還向法院申請要威勒夫婦付八萬美元的違約金。

(4)代理孕母植入多個胚胎,墮胎是否算殺嬰?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EDqa3usW9A&feature=fvwrel

(5)代理孕母變小三?
代理孕母變小三 妻控夫通姦 (中國時報)
王姓台商以妻子不孕為由到大陸找「代理孕母」,生兒子被老婆發現後,曾書面切結與對方斷絕往來,並央求認領兒子。
不料,王男申報戶口時居然夾帶一名女兒,後來又再生一女,王妻得知「代理孕母」升級「小三」怒控通姦,法官判刑王男三個月確定。
二、嬰兒
(1)擁有生母的權利
二、嬰兒
(2)小孩的心態與想法
造成傷害(別的小朋友都是"媽媽生的",只有他"是被別人生的")
父母隱瞞而一旦被知道,可能造成孩童的衝擊
三、社會
(1)商品化
成立代理孕母公司,可能產生的問題:
   1.價格問題
   2.人口販賣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nancy20050131134226

人口販賣刑責
刑法第296之一條第一項規定: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代理孕母及買嬰者之刑度在五年以上另加罰金
三、社會
(2)供不應求時可能出現的問題
黑市
三代同堂
三、社會
(3)黑市、綁架等犯罪行為

泰國破獲一起台灣人經營的非法代理孕母公司,救出十多名被軟禁的越南籍孕母
http://www.youtube.com/watch?v=6EZfo-2BwaM
三、社會
(4)倫理關係
三代同堂
代理孕母對於孩子的認同關係

國外曾有媽媽替女兒擔任代理孕母的例子,生下的小孩該叫外婆還是媽媽?

日首樁祖母生孫案例 再掀代理孕母倫理疑慮 2006/10/16 06:20 記者:劉學源   (法新社東京十五日電) 日本生殖專家、長野縣諏訪婦產科醫院院長根津八紘今天表示,他曾協助一名五十來歲婦女成為其不孕女兒的代理孕母,並於去年順利產下自己的孫子。根津這項披露,再度掀起日本全國對有關代理孕母的倫理疑慮。   根津表示,這起「祖母生孫」案例,使用其女兒的卵子和女婿的精子,兩人都是三十多歲。當事人的女兒因治療癌症切除子宮而無法生育。   這是日本國內傳出的首樁此類案例,日本婦產科學會於二○○三年禁止代理孕母作法,但在生育率逐漸下降的日本,不孕問題受到更多矚目,代理孕母案例逐漸增多。 該新生兒先申報為那名祖母的兒子,然後再交由女兒和女婿收養。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