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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5月1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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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學判定為重度智障或患遺傳性疾病的患者,由於無力自營生活,實不應生育子女,加重社會負擔。因此,應由國家全面強迫結紮,並由接受終生照護。」◆ 從目前我國對重度智障與遺傳性疾病患者的具體照護和經費,衡量「社會負擔」應否作為強制結紮的理由,並抒發己見。

大綱


1.度智障和遺傳性疾病
2.真實案例
3.患者也有人權,國家不應該剝奪
4.遺傳性疾病可以藉由產前篩檢預防
5.我國對重度智障與遺傳性疾病患者的具體照護和經費
6.全面強迫結紮帶來的後果
7.結論

2 則留言:

  1. 宛玲:

      哈囉,我覺得你們的大綱看起來很不錯,重點有抓到,也提出了折衷和解決的辦法,「遺傳性疾病可以藉由產前篩檢預防」,這點可以凸顯重度智障者有生育權利的這個論點。

      但是我想請問你們第五點中的"經費"重點是什麼,提出這個論點是要佐證什麼?政府做了很多對弱勢族群的照顧嗎?希望這個經費的討論可以增加你們論點的力量。

      另外,你們第六點提到「 全面強迫結紮帶來的後果 」,這點也不錯,從反面的角度切入,只是可惜的是沒列出有哪些後果,如果還有時間的話希望你們可以補上一點資料。

      還有,你們反方的立場要注意,正方可能會提出,"正因為重度智障者有極高的機率會生出具遺傳性疾病的小孩,所以才應禁止,而且重度智障者本身就需受政府協助、需花費社會的成本,為何其生育權利所產生的成本也要加在社會身上?"要提防社會資源和成本的問題。你們也要準備提問反問對方,不要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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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重度智障與遺傳性疾病患者的具體照護:
    安全照護
    醫療保健
    復健治療
    生活自理
    社區適應
    提供日間照顧服務,減輕家長負擔,增進身心障礙者自我照顧能力,促進人際溝通、團體互動以提昇社會適應能力。
    社區問安服務:為了解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對社會福利相關需求,作分析統計,提供社會局改善社會福利服務之參考,適時宣導社會福利各項措施,並配合收容養護機構及個案通報轉介中心的運作,適時發現問題個案協助提供服務。

    台灣優生保健法第十和第十一條明白規範「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以及「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
    衛生署對於智障、精神病、有礙優生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和外籍配偶都訂有避孕和結紮補助辦法;以女性結紮為例,每案補助壹萬元。
    因智障或精神疾病患者婦女,自我生活管理能力較為不佳,障礙程度嚴重,不但無法自我照顧,還需他人照顧,這些婦女如果結婚懷孕生子,或是遭受外力侵犯而生子,不但製造家庭、社會問題,也增加國家社政資源的負擔。
    然而將智障者強制結紮以及優生學的鬼魅仍然不斷啃噬現代人的良心。
    以英國過去二十幾年的判例來看,法官支持基於智障者「最佳利益」的結紮手術和治療性的子宮切除,但反對非治療性的子宮切除。英國醫師和台灣醫師一樣,普遍擔心做了手術會遭到衛道人士的譴責,卻又擔心做得太少會遭到沒有同理心的責備和良心煎熬。

    許多人漸漸認知到智障者一樣有性慾、懷孕和生育的本能和權利,不能因為他們是智障就被剝奪性與生育只因為這項人權,且有些智障者被強制結紮後性情大變,增加照護者的壓力與社會資源,故完善社會福利取代強制結紮才是減少社會負擔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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